第一条 依据中国史学会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加强中国史学会对二级学会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史学会的二级学会(以下简称二级学会)应为全国性史学专业学会,是非盈利性的学术团体,其地位相当于本会会员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全国性史学专业学术团体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学会章程和负责人名单,经本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方得成为二级学会。
第四条 二级学会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表示服从本会章程,并履行会员的相关义务。
第五条 二级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领导成员一般应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重要的影响力。人员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代二级学会向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二级学会有义务向中国史学会预报其重大学术活动,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中国史学会呈交上一年度学术活动报告及本年度主要工作计划。
第八条 二级学会不得从事赢利性活动,其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二级学会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中国史学会呈交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第九条 二级学会应向本会交纳会费,每年五千元人民币。
第十条 二级学会如违反国家社团管理规定或相关法律,经本会会长会议决定,可暂停或取消其本会二级学会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25日中国史学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中国史学会对本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