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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森 |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冀西河滩地开发与环境治理(1937—1949)

作者:程森 发布时间:2022-09-20 字体: 打印
作者:程森
发布时间:2022-09-20 打印

 

【内容提要】

  以往华北环境史研究因过于关注生态退化而忽视了人们应对环境变迁的能动性。自雍正五年(1727)京畿水利营田以来,在政府和民众的共同努力下,冀西河滩地形成了独特的修滩、种植、灌溉技术及管理制度,但因滩地洪灾频仍,流域生态环境退化,滩地持续萎缩。1937年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滩地所在各阶层在生态退化中不断因应与调适,一方面通过持续的财力、人力投入和技术、管理制度变革,滩地逐步恢复;另一方面又不断反思滩地水灾频发的原因,认识到流域环境治理中山、水、林、滩的一体性,进而付诸科学的环境治理实践,冀西滩地得以持续开发。由此,结构性的生态退化不应单纯被看作束缚区域发展中人的能动性发挥的障碍,华北根据地时期环境史研究也应进一步纳入中国环境史和中国共产党生态文明思想发展史研究的视野之中。

 

 

 

 

【关键词】

  环境史 滩地开发 冀西滩地 生态退化 环境治理

 

 

 

 

  在环境史研究中,有一个广为人知的概念——退化。国内外学者将华北地区的环境问题看成一首退化的“悲歌”,愈往近代愈发悲伤,这近乎成了一种共识。彭慕兰(Kenneth Pomeranz)以“黄运”地区为例,指出19世纪后半期至20世纪,一直作为中华帝国战略中心的华北平原,完全陷入了一个经济、人口和环境恶化的时期。李明珠(Lillian M. Li)则认为,以海河流域为代表的华北地区的生态退化,不仅是一种周期性过程,更是几个世纪以来长期的环境退化累积的结果,“作为人类最早持续定居的地区之一,华北很可能经历了最为严重的环境退化过程”。马立博(Robert B. Marks)认同这些观点,指出华北地区是中国最早出现环境退化迹象的地区,“华北平原的环境退化对社会、经济和政治都产生了影响”,对于清代以来华北平原动乱、起义和革命等社会运动的理解或解释,“也不能脱离相关的环境条件和生态退化过程”。王建革也认为,清代华北生态系统已经极其脆弱,20世纪20—40年代华北生态系统更是难以经受自然灾害的打击。不过,华北地区稳定的结构性生态退化是否固化或束缚了人们应对环境变迁的能动性?20世纪3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冀西河滩地集约化的农业开发和环境治理实践有助于对这一问题进行反思。

 

 

 

 

  雍正五年(1727),京畿水利营田兴起,冀西唐河、大沙河、磁河、滹沱河流域河滩地得到逐步开发,形成了独特的修滩、种植、灌溉、管理技术和制度。不过,这些河流上游山地、高原长期不合理的土地利用,造成冀西各县滩地水灾频繁发生,流域生态环境持续退化,滩地不断萎缩,近代以后尤为严重。当代一些学者认为,生态退化与贫困之间有着因果联系,贫困地区与生态环境脆弱区存在高度耦合性,这些地区人群的生计更为密切地依赖对自然资源的攫取和对生态系统服务的使用。尽管如此,也有不少学者认为生态退化与贫困发生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其背后的决定性因素是“环境管理”。全面抗战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冀西各阶层,一方面通过持续的财力、人力投入和技术、管理制度变革,逐步恢复滩地;另一方面又不断反思滩地水灾频发的原因,进而付诸科学的流域环境治理实践,使冀西滩地得以持续开发,成为晋察冀边区稻麦飘香的“腰窝油”。本文即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冀西滩地开发和环境治理为例,探讨生态退化背景下华北内地农业生产中,人们应对环境变迁的能动性,进而为丰富华北环境史研究提供另一种视角。

 

 

 

 

一、 1937年前冀西河滩地的营造、生产与环境退化

 

 

 

 

  冀西滩地的形成是唐河、大沙河、磁河、滹沱河及其支流两岸河漫滩被人为改造的结果,但并非所有的河漫滩都能变成可耕地。冀西滩地营造的“秘诀”在于这些河流富含泥质,且洪水期水质较浅水期更为浑浊,清代文献称为“水浊泥肥”。元明以降,冀西大河上游山西高原和冀晋交界山区长期垦荒、伐木后,“万阜童童”,山地、高原大量浅表土壤和有机质在雨季顺流而下,河流水质逐渐由清变浊,清代以来更为明显。以唐河为例,唐河上源多丘陵,植被破坏后,每逢大雨冲刷,“水中泥土成分极厚,又挟数百里高山深谷之腐植物,顺流而下,水黄褐色如稀粥,灌溉稻田最肥沃。故每岁获稻颇多,至副产品如黄豆、大麻子等亦不少”。此外,冀西山地秋季树叶凋零,杂草枯萎,因气候寒冷能整体保存于地表,成为家畜的良好饲料。“山西、察哈尔、河北交界地区的牛、羊、骡、马成群结队的来此就食”,而其排泄物留在山上,成为来年洪水肥力的主要来源。冀西河流所含物质有“牲畜粪尿、有机质、易溶盐分、细泥、粗砂、石块等”,除粗砂、石块沉积于河床外,“余者悉为植物生长所最需要之物质”。

 

 

 

 

  据说明代冀西滩地已有零星生产活动,但一般认为雍正朝京畿水利营田是冀西滩地开发的源头。雍正五年,朝廷设置营田局,冀西滹沱河流域平山、井陉等县官营、民营田属京南局领导;唐河流域唐县、行唐等县官、民营田属京西局领导。雍正《畿辅通志》将滩地营田的技术和方法概括有三:开渠、布石留淤(泥)、筑堰。开渠、布石留淤是为灌溉和淤田造地,筑堰则是防止洪水冲毁滩地。其中,布石留淤最有特点,“出奇于险,导水留泥,实开先民未有之变局”。其方法是在河滩开畦,用石叠地埂,开渠引水入地后,泥质为地埂所阻蓄、停淤,因而逐渐成田。姚汉源引用光绪《山西通志》有关五台、繁峙等县的水利材料,认为布石留淤技术源自山西,不过光绪《山西通志》材料晚出,且山西这些县与冀西接壤,布石留淤之术当正是源自雍正年间冀西滩地的营田。

 

 

 

 

 

 

  雍正水利营田使得冀西滩地“秔稻甚茂”,但由于河流水浊,稻田不久会被淤高,渠水无法自流入地。于是,滩地形成了水稻、旱地作物轮作的方法——“淤泥积久则田高水不能上,须种薥、粟疏之,俾土平而水可上,水旱互易,田乃可久”。以往论著引用该史料时薥、粟二字中间不加顿号,将其视为一种作物,但未解释是何种作物。冀西滩地由水田改为旱地,大量旱地只种一种作物显然是不合理的,薥、粟不应仅指一种作物。薥即蜀秫,指高粱;粟即小米。薥、粟并用,应泛指多种旱地作物。乾隆《正定府志》也认为滩地稻田是“沙碛旧基,借泥为用,地脉本不甚厚,频受淘洗”,滩地水土、地力不足而不能种稻,于是“间岁艺以菽、麦,旱禾受润,操券可获”。以阜平县为例,乾隆时期滩地“种稻者约十分之三,种烟、蓝者约十分之七”,其他作物如小麦、豆类等自乾隆以来也陆续播种。民国时期,冀西滩地的主要作物是水稻、小麦和玉米,尤以小麦种植面积最广,其他如小米、棉花、高粱及各种蔬菜、豆类也有少量种植。

 

 

 

 

  滩地灌溉形成了浅水期灌溉和洪水期灌溉两种制度。浅水期河流水势平稳,清代直接在大河两岸开渠,渠水能自流入滩淤地、肥田、灌溉。在洪水期,河流水位上涨,水中泥质、杂物增多,肥力较浅水期更大,滩渠成了引洪灌溉之用,为防止河水冲淤渠口、渠身,需要定期清淤和防护。因河流自然下切,加之气候变迁,至民国时期冀西大河水位越发低下,滩地民众于是在浅水期修筑拦河坝以引水入滩。筑拦河坝又称“压坝”,是用沙子、石头和稻草在河中拉起坝子,“把水压向渠里去,以便灌溉滩田”。其作用只限于低水时期,不期长久。浅水期灌溉制度至民国时期已经较为成熟,不过由于各滩在渠道中的区位不同和滩主“文化权力”的差异,1937年以前冀西滩地用水纠纷频繁发生,旱年更为严重。

 

 

 

 

  就管理制度而言,清代“每滩设渠长一人,董率挑泼沟浍,连属渠通流畅”。这表明,当时滩地实行渠长制,整个滩渠的挖沟、清淤、疏通等工作都归其领导。随着乾隆以后官方营田的衰落,滩地社会不断演化,形成了固定的管理制度或习惯,影响至民国时期。据民国文献记载,1937年以前冀西滩地管理主要实行工房制。工房由滩渠流经各滩村庄选举一定数目的田头(个别地方称为经理、股头)构成,有的滩地也称其为账房、滩公所,是滩地的领导机关。田头为实际滩地管理者,举凡修滩、开渠、分水、护滩等滩务都归其管理、组织。田头之下,又设水头、书记、会计(也叫司账)、坝头等人员以作辅助。工房制在冀西滩地实行最为广泛,“概系当地民营,经费由用水地户按亩均摊,由地户公举田头,以经理之”。不同滩地,田头人数不一,一般为2—4人,有的滩渠如平山县西岗南渠甚至达6人。田头一般是在“使水地户”中推举,具体以这些地户所占滩地土地面积多寡来确立资格。滹沱河滩地有6亩、8亩甚至15亩者方能被推举为田头。个别滩地田头任职资格甚至需满几十亩,如平山冶河史家湾滩田头是满50亩土地之地户,共有田头12人。各滩田头都是一年一换,轮流充值,管理渠务。这些田头或为地主,或为“有钱有势”者,他们一般都雇用长短工修滩,在管理上各自为政,滩地纠纷不断,各滩护滩工程多不巩固,滩地经常被水冲毁。

 

 

 

 

  自然河流的不稳定性给冀西滩地生产带来持续影响,冀西滩地因河而兴,也会因河而衰。冀西河水中的肥泥是滩地的“富源”,但这是河流上游山地、高原地区长期不合理的土地利用形成的“副产物”。近代以来的饥荒、战乱等社会环境的动荡,又进一步诱发河流下游地区民众入山垦荒、伐木,河流上游植被破坏严重,生态环境持续退化。以完县(今顺平县)为例,清末变乱频仍,“人民流亡载道,迁至山间者逐年增加。其职业除伐木为薪外,唯事垦种。不数年唐河上游之山悉告濯濯。一逢大雨,水泥骤下,万流俱集”。1936年,日本调查人员也指出,冀西唐河等河上游“诸山皆无树林,不能涵养水源,遇大雨不能保持水分。是故本地诸川,平时并不总能看到水流,雨季水量增加又会淹没两岸农地,屡屡致灾”。而每当滩地水灾后,滩地民众又会选择到上游山地伐木、垦荒,从而进一步加剧了水灾发生的风险,形成生态恶性循环。

 

 

 

 

  冀西各县处于山地与平原交界的太行山东面迎风坡,是华北地区主要暴雨区之一,加之河流上游地区水土流失的不断加剧,清代以来滩地水灾频繁发生。竺可桢1927年的研究表明,近三百年河北地区水灾发生的次数与前期相比明显增多,而“山岭和平原交界的地方”是水灾最多的地方之一。光绪十三年(1887)冀西大水,此后滩地“无隔岁不冲之田,无一年无成田之事。至民国六年、九年、十三年、十八年水害尤大”,于是滩地水利之乡,反成灾害屡见之区。频发的洪灾使得滩地不断被“水冲沙压”,雍正以后大量稻田不得不改为旱田,“水旱互易”式滩地种植制度也就不能维持久远。此后,随着流域生态环境的退化和社会环境的动荡,以及在旧的生产关系制约下,滩地修护日渐窘迫,冀西滩地无论是水地还是旱地均逐渐萎缩。民国《平山县志料》记载:“自清雍正初营田制兴,沿河开垦滩地甚多。至乾隆末年,河水涨发,冲坏地亩无数。自此以后,屡修屡冲,今所存不过十之二三,余皆一片沙碛,多半不堪承种。”阜平滩地也同样如此,“近数十年以来,水患频仍。昔日肥沃之滩渠,多遭冲洗。桑田沧海,今昔异势”。究其原因,一是水灾频发使得修滩、护滩工程日益艰难,而“穷人们没力量,想修也修不起”。加之近代以来滩地地权日益集中,贫农、雇农担心所租滩地不知“什么时候会被地主拿了去”,也就不太关注修滩、护滩问题。二是地主和“有钱有势”者虽有能力修滩,但却乱修滩、“各管各”。不仅连片滩地长期修不出来,而且滩地土地、用水纠纷不断,以至于流行“想打官司种稻地”之谚。

 

 

 

 

二、 滩地开发与治理的方法、技术和制度变革

 

 

 

 

  一般来说,持续的生态退化会加剧贫困,黄宗智就认为,频繁发生的包括洪涝在内的灾害所加剧的贫困是形成冀鲁西北平原地区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主要生态因素之一。但是,全面抗战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滩地群众通过持续的政策、技术、财力、人力等方面的投入和管理制度变革,不断加强对河滩地的环境管理与治理,冀西滩地逐渐恢复,成为晋察冀边区最富庶的地区之一。

 

 

 

 

  (一)修滩与护滩:滩地恢复与治理

 

 

 

 

  1937年以来,随着中国共产党在华北地区领导地位的日益巩固,以及减租减息、统一累进税等政策的执行,冀西地区阶级关系、地权状况等发生明显变化。一方面,地主户数和土地占有量均呈下降趋势。另一方面,1937年前,当出土地者多是中农和贫农,当入者主要是地主或富农;1937年后则与之相反。此外,1939年9月17日,晋察冀边区政府颁布了《晋察冀边区垦荒修滩办法》,既明确了滩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使用年限,又照顾了佃农及其他贫苦农民的利益。于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支持下,贫雇农逐步掌握了滩地领导权。一些修滩贫农、雇农成为滩地股东,尽管一些滩地的地权是地主的;另一些贫农则成为滩地主,“掌握住基本群众,用民主的力量,打碎了少数地主想自修滩地、不让穷人集体修的企图”。在此形势下,冀西滩地出现了三种修滩方式:政府扶持修滩、军队帮助修滩和合作修滩。

 

 

 

 

  滩地的优点是“不须施肥,不怕旱涝,产量之丰是任何土地所赶不上的”,缺点是因水灾频发,滩地经常被毁。1939年大水灾,晋察冀边区21县原有滩地170427亩,被冲毁147626亩,冀西四大流域绝大部分滩地被冲毁。1940年,边区“展开伟大的修滩运动”,政府扶持与军队帮助两种修滩方式最为普遍,且在一些地区同时进行。政府通过政策激励、财政支持、技术宣传和指导等多种方式,极力提倡“修滩垦荒”,支持冀西滩地的恢复和治理,其中仅财政支持一项就发放300万元的合作贷款;军队不仅“帮助老乡修滩整地”,还将节约下来的粮食分给修滩群众。至1943年1月,边区已修复滩地139495亩,其中军队帮助修滩11万亩。1945年大生产运动中,晋察冀边区政府规定修滩9年内不纳累进税,不加负担;同时提供500万元(边币)水利贷款、1800多石水利贷粮,以解决兴修水利中的资金、人力困难问题。11月,边区中央局为进一步了解抗战胜利后的各地农村情况,专门召集各分区领导人开会讨论,滩地恢复中的修滩、筑坝、开渠等所需生产贷款问题及具体领导工作是会议的重要议题。1946年初,军队除完成各部生产任务外,按指示要“拿出比过去更多时间和力量直接帮助群众生产”。解放战争开始后,边区政府对滩地地权和农民负担逐步改革,并继续提供水利贷款,大力推动冀西滩地的修造。1947年,完县富有村在政府贷款扶持下,历时两年,修成360亩滩地。1948年,阜平县沙河两岸11村农民在政府贷粮、贷款的帮助下,修成滩地1735亩;平山庙头村修成滩地440余亩;灵寿胡家庄在政府帮助下,修成滩地120亩。一些地方政府还宣布成滩后“十五年内不纳租子,十五年后纳租,有永佃权;连冲连成三次以上,地权归成滩人”,农民修滩、护滩的热情得到了“真正提高”。

 

 

 

 

  合作修滩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合作社修滩,由原有村合作社组织群众入股修滩,收入归合作社统一安排,统一分红;另一种是村民为修滩而临时组建的合作社,集体劳动,集体修滩。合作社本为党领导下的供销信用机构,不仅通过贷款、贷粮等方式解决群众生产资料缺乏问题,而且有的地方还直接领导生产,尤以组织修滩为代表。早在1939年就出现了合作社修滩,1940年后越发成熟。修滩合作社的主要工作,一是组织社员入股,领导社员合伙或集体修滩;二是提供贷款或预付修滩资金,合作社既是滩地组织者、经营者,又是滩地最大股东。修滩由合作社组织,滩地归社所有,将来由村社组织集体的农业生产。土改未完成前,合作社接受地主将地权变价卖给村社,地价入股。最终,合作社把全部的零散劳动力组织到修滩之中,用合作社的经营方式,合作互助,集体劳动,按股分红。修滩合作社则是在修滩过程中临时组建的由滩地群众自己生产、合作劳动的生产组织。这种生产组织一般先由村民集股,每股由农户组成,再由各股组成修滩合作社,统一组织修滩,收获时由修滩合作社按股分配粮食。这类修滩合作社入股办法多样,因地制宜。有以劳力或修滩期间的工数入股,以及实物(粮食、农具等)折工入股等多种形式。滩地利益将来按股平分,并能帮助贫苦无地种的农民,使其获得一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推动这一时期修滩方式转变的根本力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级政府。在政府支持下,滩股东成了出力修滩的广大群众,由这些股东选举滩地领导机关,统一指挥,按股劳动,按股分粮。这种新式的合作生产、集体劳动的滩地开发方式,在战时有限的资金和劳力下,最大限度地集合了各方力量投入到滩地恢复之中,在全面抗战以来的冀西大河沿岸相当流行。

 

 

 

 

  修滩之外,1939年大水灾后,晋察冀边区政府对于护滩工作也更加重视,边区生产委员会甚至要求各地生产委员会将包括护滩在内的每个生产阶段情况都向其汇报,以作为加强滩地开发领导的依据。边区政府领导滩地群众将工程护滩和生物护滩相结合,不断加强对滩地环境的治理,其规模和复杂性都远超前代。

 

 

 

 

  工程护滩是指在滩地外围和河道两侧通过施工,依靠土工、石工等,构筑挡水建筑物,以起到固滩、固堤、挡水的作用。这一时期护滩工程的“名词”更为多样,如护滩石墙(也叫堰、坝、堤)、沙堤(埂)、石垛、顶堰(岩)等。当然,依据水情、民情不同,这些专项工程并非同时出现,有的地方修石墙,有的地方则修沙埂。石墙紧邻河身,洪水期直接受河水冲击,至关重要。一些滩地采取内外双堤的做法,外堰用石头砌成,内堰以沙土、稻草等制作,称为内埝。有的滩地在石墙外侧加修石垛子,石垛外再钉木橛,以起到坚固作用。为防止洪水冲毁渠埂,滩地上还在渠埂下用石头垒成石头堆,即为顶岩。护滩工程浩大且费工、费料,没有各地政府的直接领导和财政支持是不可能完成的。在1945年的大生产运动中,冀西各县在政府支持下护滩成绩突出。平山滹沱河沿岸滩地护滩工程“用石料2500方和2400万元的木灰用材,打下了平山滹沱河36个滩,300多顷土地在一般高洪水的巩固基础”。行唐修筑了沙河大堤及伏流等河堤坝;灵寿磁河沿岸堤坝经大力整修,使80多顷滩地得以巩固。

 

 

 

 

  生物护滩是指为固堤、固滩、滞洪、抗蚀,在滩地外沿种植根系发达的木本和禾本植物。滩地所种植物主要是芦苇、柳树和荆条。芦苇种植一般采取采茎青压和连根青压法,所以被称为压苇子。当芦苇发展成群落后能有效削减到达滩岸的波浪能量,因此压苇子不仅可以固堤防洪,也可以淤住河流携带的泥沙,增加滩地面积。滩地栽植的柳树、荆条等木本植物一般被称为护滩林,最为普遍。1944年6月,边区政府号召阜平县群众大力营造护滩林,以防雨季洪涝,全县共“栽护滩林50000余株,又60000余丛,压苇根30余亩”。护滩植物一般种在滩地护滩堤坝或护滩石墙外侧,以及在滩渠埂两侧栽植。滩地渠口或防洪坝口在洪水期最易被冲塌,成为威胁滩地的源头,民众也会栽植护滩林设法加固。有的滩地采取入股合作的方式栽种护滩林,如1944年春季灵寿县生产委员会号召在磁河下游“造林护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论男女、老幼贫富,凡交来树秧、种,参加做工,出农具都顶工,将来分获所得”。至1944年8月,磁河两岸1500余亩滩地已种植护滩林30余万株。

 

 

 

 

  (二)放淤:洪水期灌溉制度与环境管理的成熟

 

 

 

 

  1937年后,冀西滩地仍延续此前的作物结构,主要作物为小麦、水稻、玉米,棉花、豆类和少量杂粮。在华北平原,农民普遍采取小麦与小米或玉米等旱地作物套种的种植制度,而冀西滩地却是水稻与小麦套种,小麦与水稻、玉米套种,玉米与豆类作物间种的种植制度。这种高度集约化的土地利用方式能提高土地、光能利用率,提升了滩地作物种植的边际效应,达到增加滩地产量的目的。当然,任何种植制度的实施必须以保证土壤肥力的持续供给为前提,这在冀西滩地尤为重要,滩地群众主要通过洪水期放淤来解决这个问题。

 

 

 

 

  从现代水利工程角度来说,放淤是指把含有大量泥沙的河(洪)水引入荒地、洼地、盐碱地或其他农田,使泥沙落淤,增加土壤肥力而改良土壤的措施。冀西大河汛期一般在7—9月,各滩放淤主要在这一时期。不过,1937年前冀西滩地经营、修护各自为政,社会环境限制了滩地放淤的有效施行,滩地放淤恐怕并不流行。因为洪水期河中杂物增多、水势迅猛,放淤有着严格的时间、技术要求,若非妥善组织、统一领导,不仅不起作用,反而会引发洪水冲淤滩渠,冲毁滩地。1937年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组织下,冀西滩地洪水期放淤相关技术和制度逐渐成熟。

 

 

 

 

  在放淤技术上,放淤时开挖洪水渠,且与普通水渠规格不同;放淤时观察河流泥量,各滩群众能充分掌握放淤时机。1949年4月,《人民日报》对放淤有专门解释:“放淤是靠河地区农民种滩地肥田的一种办法。作法是通河挖一小沟,把河水引入田里,使河水中含有的渣滓、浊泥等沉淀到田里,以肥庄稼。”开挖洪水渠一般在冬季进行,冀西洪水渠有的地方“长50丈,宽1丈,深3尺”。洪水由进水口入渠后漫灌滩地放淤区,受滩地地埂阻滞,逐渐停淤,余水由放淤区出水口泄水入河。出水口最少要高出进水口半尺到1尺,这样才能便于淤泥平畦,放淤才易平均。洪水期滩地放淤不仅能为冬小麦种植改良土壤,若放淤效果好还可种水稻,否则即种豆类等作物,其关键在于河流泥量。尤其是水稻,在洪水期稻地若能及时放淤上泥,则能保障秋收。洪水期河流的泥量并非始终不变,只有在泥量充分的条件下,才能实现放淤效果。滩地民众对此有深刻认知:“唐河洪水放淤最多不过两天,两天后泥量大减,放淤即不易成功。沙河不过一天,其他小河时间更短。放淤主要是利用最初二、三次之洪流,以后再发洪水,含泥量大减,放淤不易。”于是,根据河流泥量多寡而择机放淤关乎放淤效果。以唐河为例,1944年7月17日,唐河泥量很大,定唐县一区抓紧时机放淤,有的村利用洪水造地成滩;有的则引洪漫灌增肥,全区据估计约可增粮300多石。1945年7月14日,唐河发“浑水”,政府组织唐县群众“急切放淤”,该县一区放淤即达15顷以上。

 

 

 

 

  放淤是滩地生产过程中的集体工程,各级政府及其领导下的各级生产组织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在汛期有效督导、组织各滩放淤。各地放淤首先由各级政府、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督促指导并要求逐级落实。1944年7月13日,晋察冀边区生产委员会指示各地注意雨季放淤工作,强调放淤工作是突击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应于事先周密检查。在组织领导上,边区生产委员会要求各级生产委员会对放淤工作要按区按河流大小分别领导,“县级力量要放在各个大河,区级力量要放在各个小河,一定要与村生产委员会及滩地委员会密切结合,把工作组织到每个干部身上”。为防止放淤时发生争水纠纷,边区生产委员会强调各地要加强组织管理,放淤时“务使沾益均等,避免争水纠纷”。解放战争后期,边区政府仍强调各地要依据自身力量、技术认真落实不同级别的放淤工程的兴修。其次是由滩地管理委员会按照上级指示直接领导,在放淤时统一组织、统一管理,避免放淤时偷水、争水。

 

 

 

 

  边区各级政府、组织也高度重视放淤时的防洪工作,形成了严格的督导、检查制度。1944年7月13日,晋察冀边区生产委员会指示各地注意雨季防洪工作,要求防洪与放淤要同时并进,严防只顾放淤不顾防洪的偏向。边区生产委员会要求,在各滩放淤时必须有专人防守堤坝,遇有裂口、裂缝和坍塌要马上整修堵塞。在组织领导上,各级生产委员会依照河流大小组织力量领导放淤防洪工程,县级生产委员会领导各大河防洪放淤,区级生产委员会领导各小河防洪放淤。县、区生产委员会与“村生产委员会及滩地委员会密切结合,把工作组织到每个干部身上,……每放一次淤,要进行检查一次、整修一次”。总之,冀西滩地放淤技术、制度的成熟,实现了对洪水期河流环境的有效管理、利用,不仅具有护滩、灌溉、培肥、造地、改良土壤等作用,还能“调节洪水,减少泥沙下泄,有利于下游治河工作”,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

 

 

 

 

  (三)滩地治理的民主化与集体化:管理制度与耕种方式变革

 

 

 

 

  1939年之前,冀西个别滩地延续着封建色彩浓厚的旧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滩地耕种各自为政,滩地治理弊端丛生。1939年大水灾之后,冀西滩地逐步恢复,晋察冀边区党和政府积极推动滩地管理制度变革,旧的管理制度随之瓦解,最终确立了在滩地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统一治理、集体耕种的滩地治理、生产管理制度。

 

 

 

 

  具体来说,各滩成立滩地管理委员会(简称滩委会),为滩地实际领导组织。滩地管理委员会在修滩前负责制定修滩计划,核估滩地使用年限,并监督垦修;修滩后则负责组织滩地生产。大滩滩地管理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一人,小滩只设主任一人。滩委会正、副主任负责计划、领导、推动全滩一切生产事宜。滩员编组,每组设组长一人。滩地管理委员会下设总务、领工、水头、教育四股,各股设股长一人、干事若干人。领工股负责带领滩员下地做活,分派活儿等;总务股负责记工、齐工、记账、筹措柴草与木料、分配粮食等;水头股负责压坝、浇地、放淤等;教育股负责滩员教育、调查、统计、报告等。与滩地管理委员会相配套,滩地还确立了会议汇报制度,以便最大范围保障全体滩员的民主权利,促进滩地开发效益最大化。该制度包括全体滩员大会、滩地委员会会议、滩地小组会议和滩地生产汇报。全体滩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选举与罢免滩委会的委员,决定全年滩地生产计划等工作,一般一年召开三次。滩地委员会会议半月召开一次,主要加强滩地生产的过程管理。滩地小组会议一星期一次,主要内容是检讨、批评、传达、反映意见等。滩地生产汇报,即根据生产段落或者特殊情况的发生(如病虫害)等加以汇报。

 

 

 

 

  如前所述,近代以来冀西大河洪泛频仍,从而增加了滩地治理的压力和难度,而传统个体劳动、各滩各自为政的耕种方式已不能适应这种生态形势。滩地管理委员会是滩地成员民主选举产生的,具有合作和集体主义的特点,在其领导和推进下,又反过来对滩地耕种方式产生作用。于是,1939年大水之后冀西滩地逐渐形成了三种耕种方式——大集体耕种方式、集体耕种与分组耕种方式、集体耕种与分户耕种方式,后两种又名“大集体与小集体耕种方式”。

 

 

 

 

  大集体耕种方式是指参加修滩的所有滩股,集体耕种、集体收割、按股收工、按股分粮。滩地一切收获完全归滩员所有,一切工、费由滩员按股分担;滩地生产工具除铁锹、小锄外,都为滩地公有;滩里庄稼都在公共打谷场上碾打。实行这种耕种方式主要是新成滩,因为新成滩需要持续整修和保护,且这些滩都为“公滩”,由滩委会掌握,从各小组拨工经营。设立公滩的主要目的是在水灾时弥补滩员损失之用,若无水灾,则按出工多少分配收益。大集体耕种也是滩地生态退化背景下的耕作调适行为,其好处在于修滩、护滩力量大而集中,不仅易于团结、领导群众克服了小农经济生产上的许多缺陷,使压坝、浇地、放淤等过程中不致发生争水、偷水、打架、斗殴等现象,而且也便于推广新的科学技术知识,以及适应战斗环境、易与武装结合。

 

 

 

 

  但是,集体耕种也有明显缺点:集体生产不如个人生产积极性高,人力浪费很大;不利于深耕细作和施肥,造成滩地产量损失;集体耕种时滩地入工严格,妇女、儿童等半劳力等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于是,为提高滩员生产积极性,在滩地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又产生了集体耕种与分组耕种、集体耕种与分户耕种两种大集体与小集体相结合的耕种方式。集体耕种与分组耕种方式是将所有滩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仍归集体耕种,滩里一切耕种、收割、入工、分粮等,与大集体耕种方式一样;另一部分按股分组,把土地分给各组,土地耕种、收割、入工、分粮等完全归各小组管理。但集体耕种土地不得少于全滩面积的1/3,各组股数不得少于10股。这种耕种方式最为普遍。集体耕种与分户个体耕种方式也是将滩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归集体耕种,另一部分小组将分得的土地按股分给各农户自由经营,耕种、收割等由各户自由组织。土改前的老滩都实行这种耕种方式。不过,分组、分户耕种与集体耕种的关系仍有如下几点要求:一是分组、分户耕种方式只是为了补充集体耕种的缺陷,它始终贯彻集体生产的精神;二是到组、到户的土地只是在作物耕种、收获上有自由决定、归属之权,但举凡有关全滩利益的修滩、护滩、挖沟、用水分配、放淤等工程,仍归滩地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需工时由各滩地小组拨工,需料(如木料、木桩、柴草等)时,按股出料,个别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且组、户土地的耕种,须服从集体部分的耕种;三是分到组、户的土地,若被水冲毁时,仍由集体部分中补充其土地与产量,若冲毁太多,则这些组、户分别编入未冲毁之各组、户中,人工、分粮与该组滩员权利相同;四是无论集体部分或分到组、户的土地被冲毁修复时,全体滩员须负责共同修理,以免祸福不等、苦乐不均,这也是贯彻集体耕种的精神。

 

 

 

 

  总之,1937年以来,依靠党的力量,新民主主义民主选举制度推行到了滩地社会,“由地户自己掌握领导水利工程的建设”。以滩地委员会为核心的滩地民主化、集体化的生产、管理制度取代了旧的工房制,不仅扩大了滩地广大民众的民主权利,激发了“群众自己为自己建设的责任心和积极性”,而且滩地耕种方式的改变也推动了滩地恢复和治理的热潮。这种管理制度及其影响下的耕种方式是应对滩地环境退化的适应性举措,晋察冀边区政府对于要求分滩全部搞个体劳动、个体经营的思想予以批评,认为这是“眼睛短小”的生产行为。因为,分滩后“各管各,总的渠工和护滩的工程就一定减弱,一遇洪水,就有全部冲毁的危险”。“滩内的渠闸、滩外堤坝都不能有一点疏忽,同时更需要修补,这就要有坚强的永久的组织来负责管理,才能济事”。

 

 

 

 

三、 滩地开发中的生态反思与流域环境治理

 

 

 

 

  冀西滩地开发过程中各种技术、方法、制度的形成、确立是对河流生态变迁的因应,是人与河流互动的结果。但是,如果人的土地利用方式、环境意识不变,即使不断调整生产技术、制度等,也无法阻止滩地生态的退化,并最终影响滩地的存续。1937年以后,中国共产党在滩地及所在流域生态退化中不断强化民众在农业生产中的生态意识,认真反思滩地迭遭冲压的原因,并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方式,领导滩地群众进行了科学的流域环境治理实践。

 

 

 

 

  冀西河滩地是由冀西大河和滩地群众长期营造的结果,滩地社会命运与滩地紧密相连,滩地的命运与河流生态紧密相连,河流生态又与上游山地、高原环境紧密相连。早在清末,冀西一些地方官员就已经指出,冀西滩地处于大河出山附近,自然有洪水冲决之虞。但小民“贪赖其利”,与水争地,挤占河身,人为限制和压缩了自然河流的行洪、漫溢的空间。因此,滩地水灾治理应督饬民众“疏通淤塞,勿与水争地”,以保障河流宣泄顺畅。不过,这种不注意河流上游地区的环境治理,仅仅通过在河流下游随时疏通渠道、控制滩地过度扩展,就能使滩地之利永保无虞的想法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民国建立后,随着近代科学观念、林业知识的传播,一些新式知识分子对于冀西滩地洪灾频仍原因的认识较清代更进一步——山地植被破坏加剧了滩地洪灾暴发的频率和后果,“人民的生活陷进了艰苦的深渊”。但是,这种认识又仅着眼于大河上游山地植被破坏对下游滩地水灾的影响,同样缺乏流域生态治理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考虑。

 

 

 

 

  今日看来,冀西大河流域水灾频发、环境退化是自然与人为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人为因素影响更大。全面抗战以后,晋察冀边区河流上游山地、高原的过度垦荒进一步加剧了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1939年后滩地水灾仍不时发生。最初,边区上下注意到了山地开荒、梯田失修造成雨季水土流失的状况,并设法在山地采取补救措施。一方面,一些地方修建山水沟——在山坡开修沟道,汇聚山水,从而改变山坡雨季洪流轨迹,防止山坡地被冲刷,以达到降低洪灾损失的目的。另一方面,边区政府认为过去滩地防洪只重视大河沿岸,而对山沟梯田、岭坡地的防洪工作注意较差,以致梯田被水冲毁。于是,边区生产委员会强调雨后要随时修补梯田“地阡、地阶”。不过,防止滩地水灾频发应从整个流域环境治理上加以考虑,既要落实河流下游滩地的治理,也要狠抓上游地区的水土保持。这两方面工作的推行都必须以生态反思为前提,否则科学的环境治理也就无从谈起。

 

 

 

 

  1944年以来,晋察冀边区各级政府不断反思洪灾频发造成滩地损毁的人为因素,逐步认识到修滩与治河、治河与治山的生态关联。

 

 

 

 

  首先,政府认为要管治河道,勿与水争地。滩地产量高,边区上下高度重视,在高强度的生产开发下难免出现滩地与水争地的问题。1944年12月,阜平县政府计划来年大建水利,其中一项措施就是“管治河道”,还地于河,加强滩地管理。阜平县政府组织人力对各河作全面勘查后,要求“个别地方有碍河道流行者,应还地于河。工程较大劳力不足者,政府准备予以大力帮助”。解放战争后期,地方政府在总结水利建设的经验时仍然强调:“修滩要服从治河,不可作违背河性的强制修滩。要注意河水的容量,不要达到饱和程度而侵占了河床。”

 

 

 

 

  其次,治河要治山,滩地水灾治理要结合调整山地土地利用方式综合治理。一方面,山地与平原存在生态关联。晋察冀边区政府实业科指出,几年来边区不少地区大量开荒的过程中,忽视了“禁山造林”,山地大量开荒,必然把山坡冲毁,贻患很大,“在防止水患上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建设山地与建设平原是分不开的”。另一方面,认识到山、水、林、滩在生态上的一体性。1945年9月,边区暴发大水灾,有的县甚至超过1939年。据阜平县的不完全统计,该县冲去大树53314棵,冲毁土地35214亩,损失收成约计23976石,全县被灾户6051户、23443人。边区政府并未将此次水灾发生的原因归结于降水量的短期剧增,而是反思了五点人为因素:一是“开荒刨坡”导致雨季山地土壤“一刷而下,洪水暴发”,于是沙河七八年一次大水似成规律;二是全面抗战以来,群众只顾眼前利益,不注意护地建设,为获取木材和燃料,无限制砍伐林木,甚至“刨草盘、刨树根等,致山上连树也长不起来”;三是山地开荒不注意修梯田,发水时坡地被雨水“拉坏”,坡下的地“也受牵连,不是冲毁便是沙压”;四是成滩与防洪矛盾,盲目无计划修滩,导致河道被侵占,所以一发水,河道不顺,不只新滩被毁,旧滩也要受害;五是护滩工程不巩固,护滩工程补修、检查疏忽、不及时,群众看不到“河底的历年淤高,因而放松了护地工作”。可以看出,晋察冀边区政府已经注意到山、水、林、滩同处一个生态系统之中,这就为今后冀西滩地流域环境综合治理提供了决策依据。

 

 

 

 

  尤应注意的是,1945年以来,边区领导层对于华北山岳地区农业开发与河川、平原地区生产、生活相互关系的认识逐步清晰,为整个华北地区流域环境治理提供了科学的思想指导。1945年8月,曾任晋察冀边区农林牧殖局局长的陈凤桐在《解放日报》上撰文指出,抗战胜利后,华北山岳地区“基本上应从农业区改造成森林、果园和牧畜区。这不仅为了保持全华北的水土,调解全华北的气候,它还要生产出足够的木材、果实和肉类,供给平原和大城市的需要。这不但数倍、数十倍的增加了丘陵高原地区人民的收入,而且保证了大河川下游农田、村庄的永久完全。这一百年远大的计划,应从今天开始”。这一思想充分考虑了河流上游与下游、丘陵高原(山地)与滩地、平原不同流域和地貌单元在生态治理中的空间相互作用和辩证统一,具有科学性。另一方面,这一观点又是出于生态治理的“公利”,兼顾了生态治理中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不仅着眼于华北高原、山岳地区民众生态治理的福祉,也为整个华北地区生态治理效益谋篇布局,具有全局性、系统性和计划性。综合来看,这种生态治理思想并非凭空而来的一家之言,而是建立在反思边区各地生产实践及其生态效应基础上的真知灼见,具有共识性,且能持续“流行”。1949年1月,华北人民政府农业部副部长张冲着重强调:“过去我们在农业上,由于缺乏长期建设观点与全局思想,曾犯下不少的错误,也使群众吃亏不小,如山地开荒,虽可增加收入,但下游却被水冲毁了许多好地。”他还提出,今后各地各级领导在思想上应当明确,“在农业生产上,要有长期建设观点与全局思想,克服盲目性,加强计划性”。

 

 

 

 

  在上述生态反思背景下,为改善晋察冀边区农业生态环境、保障滩地生产,晋察冀边区政府逐步注重山、水、林、滩所构成的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在环境治理的具体实践上,边区政府主要采取三个举措:山地30度以上坡地禁止开荒,增修梯田;河滩地严格护滩;山地护林、造林,滩地植树造林。

 

 

 

 

  1944年12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主任宋劭文在边区第二届群英大会上总结当年大生产运动,并对1945年大生产运动作出部署。宋劭文指出,关于防治水患和治河,“根本办法是造林植树,过去开荒把青山变秃山造成水患,今后能修梯田者尽量修,不能修者提倡植树。护滩与治河应统一计划,反对只顾自己损害别人(为争着修滩,挤窄河道,水大了,把滩冲毁等)。解决上流与下流、离河远与离河近的矛盾,统一计划,小的利益服从大的利益”。这种认识源自从事地方实际事务的一般干部,他们注意到山地无序开荒引发水土流失,导致洪灾频发,滩地频繁被冲毁。如繁峙县干部指出:“开荒可以种三十年,但三十年以后,山坡就成了光板石头。那时,荒地不能再开,岗地、滩地也无法淤起,老百姓只有全部逃走,变成‘无人区’了。” 1946年1月31日,宋劭文在边区财经会议上再次指出:“有荒山、沙滩、河堤、河畔的地方,要组织群众造林,对现有森林要特别加以保护,并奖励群众栽培果木树及各种林木。……三十度以上的山荒仍严格禁开,应奖励群众荒山造林、修梯田、修滩。” 1946年3月7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发《晋察冀边区荒山荒地荒滩垦殖暂行办法》,最终以法令形式规定边区境内不论公私荒山,凡坡度在30度以上者,只许植树造林,不得垦种谷物。对于非垦种30度以上坡地不能维持生活的贫农,须经当地区公所批准,并限3年内修成梯田。已经在30度以上坡地垦种者,须改植树木,或在3年内修成梯田。

 

 

 

 

  河滩地是边区的“富源”和滩地群众的“保命田”,河滩地的开发利用和集约经营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农业发展对河谷两侧坡地及山地的压力,有利于自然植被得到逐步恢复。边区政府要求被洪水冲了的滩地一定要修,修滩中由政府贷粮解决群众吃饭问题。若修滩后又被水冲掉,影响群众生活,可规定修滩办法,所费工价由政府偿付。政府不仅对修滩不重视护滩的做法提出明确批评,还强调在唐河、慈河、大沙河、滹沱河等大河流域兴修防洪工程或防洪、修滩相结合的工程,“一定要注意上下游、河流两岸统一勘测计划,不然上游修下游冲,左修右冲,对沿河护岸工程,都是有害的。所以大河流域的防洪工程,县以上政府负责帮助勘测后,方可施工,以免自流和本位现象”。

 

 

 

 

  1945年以后,晋察冀边区上下为赢得抗战胜利、改变农业生产的外部生态环境,各地广泛开展植树造林、禁山造林运动。早在1939年,边区政府就已颁布了《晋察冀边区保护公私林木办法》(1939年9月29日)、《晋察冀边区禁山造林办法》(1939年10月2日)两项法规,而1945年后边区政府和地方政府造林、护林法规、条例进一步增多,涉及冀西大河流域的计有《晋察冀边区森林保护条例》(1946年3月7日)、《晋察冀边区奖励植树造林办法》(1946年3月7日)、《北岳区护林植树奖励办法》(1948年3月30日)等,从而在环境治理立法上首先“发力”。通过这些法令,森林与水源涵养、“防止水旱风沙灾害”及增加人民收入等方面的关系得以向社会发布、宣传,不仅能指导各地环境治理的实践,也提升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在具体实践上,边区政府领导各地群众在山岳地带广泛开展禁山造林运动,大河两岸则普遍提倡植树造林,“荒山、沙滩、河堤、河畔要组织群众造林,对现有森林要特别加以保护,并奖励群众栽培果木树及各种林木”。边区政府认为,这不仅是防止水患的重要措施,而且可以调节气候雨量,护滩、护堤、防风,大大增加群众收益,并打下各项建设的基础。边区政府还强调,这一工作具有季节性,在领导上必须加强组织,防止自流。以往边区几年来在植树造林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缺点在于只提倡植树造林,缺乏领导与组织实现及植树后的检查,“只见植树,培植成活差”。于是,今后在植树季节要认真组织领导,不仅植树,也要保证成活率,“造成广泛的植树造林运动”。

 

 

 

 

  在战争环境下,这些环境治理政策该如何落实?一方面,通过农民教育,提高群众文化水平、政治觉悟和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和认知水平,进而推动群众落实各项政策。全面抗战以后,各根据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广泛开展了灵活多样的农民教育运动,如冬学、识字班、宣讲班、读报组、办黑板报等,形成了一个遍布街头巷尾、村头路口、滩地田头的农村教育网络。滩地农民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宣讲和学习政府各项政策方针等。有的滩地由滩地管理委员会的教育股有计划地利用做活歇息时来读报识字、讨论生产,一般由滩委员会主任和民校教员、小学教员协同去领导。冀晋区在农忙时节,提出了“报纸上山”“报纸下滩”的口号。一些村庄也组织滩地教育小组、读报组等利用滩地生产间隙为滩员读报。

 

 

 

 

  另一方面,随着抗战胜利和土地改革的持续推进,群众生产情绪高涨,党和各级政府也有能力直接领导,切实动员和组织各阶层深入贯彻执行各项环境治理政策。大沙河流域阜平县的环境治理即为典型例证。1945年,阜平县政府提出限制开荒,但干部和群众“长期建设的思想不足,只着眼于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限制开荒的政策还未被广大群众所接受,不少干部也认为“不让开荒百姓就生活不下去”,因而对群众开荒采取迁就态度。1946年,县政府制定生产运动方针,其中特别强调“禁止开荒、多修梯田、植树造林是阜平长期建设中的主要任务”,要求该年要“下决心实现这一目标”。县委也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严禁陡坡开荒,号召群众修滩、修石墙、植树造林、修梯田。1947年,县生产委员会布置大生产工作要求“禁止陡坡开荒,已开的,要修成埝阶,栽上树”。1948年大生产运动前,县政府重点强调加强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的思想、措施和原因,指出各地要树立长期建设思想——为了防止水、旱、风沙等灾害发生,要在保护好现有林木基础上,大量植树造林。山地主要是保护现有林木;滩地要多造护滩林,“修滩服从治河”,严禁陡坡开荒,整修好山地埝阶,防止水土流失,不能贪图眼前利益而妨碍了长期利益。当年,据对全县162个村庄的统计,共栽树170792棵,成活105558棵,成活率约为62%;禁山达到564座,共计10701亩。1949年大生产运动前,县政府再次强调:“植树造林工作是阜平长期建设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关乎“阜平今后能否变成富区”。要把植树工作搞成一个群众性的运动,“提倡荒山种树和一年四季造林。……禁止烧山开荒,提倡修梯田”。全年栽树目标30万棵,至5月底,据不完全统计,全县共植树356822棵。取得成绩的经验包括对植树造林意义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干部、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各部门密切配合,按系统组织、发动群众等。

 

 

 

 

结 语

 

 

 

 

  以往学者对清代以降尤其是近代以来华北地区生态退化中人的能动作用及其表现不甚关注。西方学者已经意识到,如果环境史家“在审视过去时脑海里只有一种认识——掠夺,字典里只有一个词汇——退化,他们就很难对自然界在不同情况下的重建和再稳定做出恰当的分析和描述”。冀西大河流域的生态退化是整个华北生态退化的一部分,在理论上似是一种结构化的稳定状态,但并非类似布罗代尔所说的是一种“地理时间”,在其影响下区域人群处于无可奈何和无所作为的境地。相反,其间人对河流生态及其变迁的因应和土地利用方式调整所展现的能动性甚为顽强。正如王利华指出的,人类“是一个具有文化自决性和主观能动性的特殊物种,拥有按照自己的精神意志改变自然环境的强烈冲动和高超能力,因而人类历史进程并不完全由自然环境因素决定。人类社会现象与自然环境因素之间存在着极其复杂的生态关系,人与自然彼此因应、互相反馈和协同演化,常常互为因果,并非始终都是简单地由一方决定另外一方”。因此,结构性的生态退化不应单纯被看作束缚区域发展中人的能动性发挥的障碍。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冀西河滩地开发与环境治理实践,启示我们应进一步加强中国近代环境史尤其是华北根据地时期环境史的深入、系统研究。众所周知,中国近代环境史研究一直是环境史研究中的薄弱环节,尽管在一些学者的提倡、努力下这种状况已有改观,但仍有大量问题需要展开,而华北根据地时期的环境史研究更为薄弱。以往研究从革命话语或“生产开发—环境破坏”角度去解读这一时期的环境问题和人地关系,缺乏人与自然互动的视角;在研究内容、史料挖掘等各方面也亟待拓展。开展华北根据地时期的环境史研究不仅能拓宽近代中国环境史研究的时空范围,而且也能突破旧有革命史研究的范式和理路,进而推进中共党史的研究。

 

 

 

 

  笔者认为,进一步开展华北根据地时期环境史研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拓宽华北根据地环境史研究内容。聚焦这一时期的气候变迁与社会响应、动植物演变、生产开发与环境效应、疫病流行与环境卫生治理、灾害与社会应对、战争与环境变迁、生态反思和环境治理等方面。第二,提升史料搜集的广度和力度。以往研究中政府档案、官方文件的利用率最高,今后除利用这些史料之外,还应细绎报刊、日记、回忆录、文集、口述史料和域外文献中蕴含的环境史信息。尤其是各根据地出版的报刊中蕴含着大量环境史研究的素材,亟待整理研究。此外,环境史研究主要考察历史上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个“人”理应是最广大的“人”——群众,因此研究者对搜集到的史料还应加强“社会史”的分析,即应将眼光向下,关注这一时期人与自然关系演变过程中的民众体验及其对相关政策的认知、执行情况。第三,加强这一时期环境思想及生态治理思想的研究和归纳。在环境史研究中,一定时期代表性人物、群体的环境思想和环境意识是重要研究内容,其核心是人的思想和意识问题。以往研究重实践概括,而轻思想和理论归纳,深入挖掘华北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环境认识、生态治理材料,透视这一时期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环境意识和生态治理思想,是开展这一时期环境史研究的学理延伸。因此,华北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生态反思和环境治理的实践、思想需要深入研究、总结,以便进一步构建中国共产党生态文明思想形成、发展、演变历史完整而系统的时空序列。第四,要注意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生态治理实践、思想形成、发展的来龙去脉及时代影响。华北根据地时期是中国共产党逐步走向成熟并完成全国性政权转变的关键历史时期,党对自然环境认知、改造及环境治理的实践和思想源于战争环境又不断发展,对1949年后的中国有着重要影响。第五,在研究中力避历史虚无主义,坚持正确的历史观。研究者应认识到华北根据地时期人与自然关系及其演变的特殊性——具有新民主主义革命战争环境下的时空尺度特性。我们既不能回避战争环境下人为了生存、发展而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事实,也不能一味坚持生态中心主义,而应在客观分析影响人与自然关系及其演变的各种因素和事实基础上,总结经验,提供反思。

 

 

 

(文章来源:《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5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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