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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育民、匡艳 | 宗藩之溃:1885年中日《天津条约》“派兵条款”形成考析

作者:李育民、匡艳 发布时间:2023-11-01 字体: 打印
作者:李育民、匡艳
发布时间:2023-11-01 打印
 
【内容提要】
 
  1885年中日《天津条约》中的“派兵条款”,是该约最为重要,也是后果最为严重的一款。中方提出派兵权及该条款的产生,起因于撤兵问题,肇源于日本的侵朝野心。日方则坚决反对中方的独有派兵权,李鸿章为此反复调整方案。作为不同的理念和原则,“本有”之权与“均等”宗旨是中日各自主张的依据,反映了双方在朝鲜问题上的根本分歧。由于清政府做出“非常之让步”,双方最后迅速达成协议,形成双方权利“均等”的“派兵条款”。该条款是中朝宗藩关系在法理上走向溃决的重要标志,为日本启动武力手段侵朝做了法理上的准备。
 
 
 
 
 
【关键词】
 
      中日关系   中朝关系   派兵条款   宗藩关系    《天津条约》
 
 
 
 
1885年4月,中日签订《天津条约》,其中第三款规定:“将来朝鲜国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中、日两国或一国要派兵,应先互行文知照,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该条款即王芸生所说的“派兵条款”,“明定中日两国对朝鲜有同等派兵权”,对三国间关系产生了直接影响。中国学术界从各个角度对此进行探讨,或在对中日朝关系的宏观研究中,探讨“派兵条款”的产生和后果,认为这是日本挑起甲午战争的借口;或在论述中日《天津条约》谈判经过时对该条款有所涉及,但侧重于伊藤博文对华交涉的主导思想及其外交手腕;或在论述日本拆解宗藩关系过程中,分析该条款与中日《马关条约》的内在联系。日本学术界则对此存在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通过该条款,“中国凭借宗主国地位,保留了出兵优先权”;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该条款是根据日方“相互均等”主张形成的,中方做出了“很大让步”。还有学者认为,该条款“实现了日清两国在朝鲜的权利平等”,日后日本将其作为发动甲午战争的口实。既有成果虽已指出“派兵条款”的基本性质和后果,但对派兵权问题的产生与该条款形成的交涉过程、中日方案的分歧及其变化、双方不同的理念宗旨及其实质、清政府妥协让步的程度及其原因等问题,仍存在进一步研究的空间。本文拟在解读中日文献,尤其是完整记述谈判过程的日方资料的基础上,全面考析“派兵条款”的形成,以冀弥补既有研究的缺失和不足,更深入认识宗藩关系的崩溃与近代中日朝三国关系的演变。
 
 
 
一、 撤兵交涉引起的派兵权问题
 
 
 
中日《天津条约》中的“派兵条款”,起因于撤兵问题的交涉,最后形成与撤兵分开的独立条款。从根本上讲,中方提出派兵权及该条款的产生,肇源于日本的侵朝野心,反映了清政府维护宗藩关系的意图和努力。日本试图改变两国在朝地位,为控制和支配朝鲜创造条件,这一险恶企图严重损害了中朝两国的安全和利益。
 
 
 
派兵权问题产生于近代,从乾隆晚年至鸦片战争以前,清政府一般不向藩属国派遣军队。明治维新之后,日本脱亚入欧,效法西方列强,走向侵略同文同种的亚洲邻国的道路,清政府在朝鲜的军事介入正是这一原因引起的。日本有着崇尚强权,以武立国的传统,试图控制和侵占朝鲜的意识根深蒂固。幕府时期,日本便视朝鲜为向其“入贡”的国家,“这一概念在日本人中相当强烈,想把朝鲜置于日本统治之下的情绪,一有机会就要爆发出来”。进入近代后,随着西方列强的东侵和国际形势的变化,日本对外扩张的欲望更为强烈,19世纪60年代就提出了“征韩论”。明治维新的重要代表人物副岛种臣更根据顾问美国人李仙得(Charles W. Le Gendre)的方略,主张“攻取朝鲜,以制辽东,攻取台湾以制中国”。把征服朝鲜作为“征服大陆的第一步”,是明治政府“一贯的对朝政策”。
 
 
 
作为一个重要界碑,1882年发生的壬午兵变是日本对中朝政策的转折点,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中日两国在朝鲜的军事冲突,派兵和撤兵问题的产生,均由此开始。为应对日本,清政府开始派兵入朝。如驻日公使徐承祖所言:“我朝绥抚属藩,向少派兵之举。前因大院君之乱,日本举动叵测,我朝始有派兵镇朝之举。”李鸿章也说,壬午兵变后留兵朝鲜,是因为“日兵未撤,遵旨饬吴长庆督军暂驻,实密谋钳制之法”。利用这一事件,日本迫使朝鲜签订《济物浦条约》,规定“日本公使馆置兵员若干备警事”,由此获得在朝鲜的驻军权。中日在朝鲜的矛盾,因日本的这一特权进一步加深,清政府此后确立了长期驻军的方针。1882年8月,清廷颁发上谕:“日兵未撤以前,自应留军驻守。” 10月,又谕令“朝鲜需兵镇抚,未可轻议撤回”,仍应“留扎防护”,令李鸿章“酌议经久之策”。
 
 
 
由此开始,日本将中日两国冲突升级到军事层面,同时又明确将中国作为假想敌。日本参事院议长山县有朋断定,目前不存在来自欧洲各国入侵的可能性,“日本的假想敌应该是清帝国”。内阁会议采纳了右大臣岩仓具视提出的方案,决定“避免同清帝国直接发生冲突,把各国利权导入朝鲜,同欧美合作,以摧毁清帝国对朝鲜的统治”。日本朝野在中国问题上也达成一致,“只要一涉及外交的目标,政府同自由党之间的距离就消失殆尽了”。显然,壬午兵变后,日本确立了改变中朝间的宗藩关系,为最终控制朝鲜奠立基础的目标。甲午战争时期任日本外务大臣的陆奥宗光说,自1882年以来,“中日两国争执的焦点,已经完全集中于朝鲜”。他坦承,本国政客们所谓日本是“抑强扶弱,大兴仁义之师”的论调言不符实,“他们表面上以改革朝鲜为名,实际上企图逐渐扩张我国的版图”;“以朝鲜成为我国的保护国,使其永远屈服于我国权力之下”;“使其略具一个独立国的形式”,为将来的中日冲突做准备。日本加紧对争夺朝鲜的经营,不仅开始派驻军队,而且还有目的地扶植亲日派,试图通过他们发动政变,清洗朝鲜政府中的亲华势力。
 
 
 
1883年12月,法国发动中法战争,在日本朝野引起强烈反响。外务卿井上馨认为“这是从朝鲜赶走清国势力的好机会”,并“策划对朝鲜采取积极政策”,翌年12月4日发生的甲申政变正是这一政策的结果。日本利用这一事件,继续推动瓦解中朝间宗藩关系的进程,以达到赶走中国势力、控制朝鲜的目的。
 
 
 
甲申政变发生后,鉴于力量不足,日本政府没有选择立即与中国开战的强硬方针,而是根据自己的战略目标,采取更有利于在朝扩张的方针,即通过与清政府交涉,以双方共同撤兵为条件,诱使清政府撤回在朝军事力量,为日本进一步渗透和颠覆朝鲜政府排除障碍。井上馨在政变后赴朝鲜谈判,太政大臣三条实美向他下达内训:“为防止今后在朝鲜日清两国之间再生破坏和平事端,有必要设计一个方法,约定两国均撤回驻朝兵员。……如果不同意兵员撤回,适当规划将来于我有利之地位。”随后,日本内阁经长时间讨论之后,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方针。1885年2月7日,天皇颁发和平了结同中国争端之敕谕。次日,井上馨致电驻华公使榎本武扬,下达进行谈判之训令。紧接着,日本政府派伊藤博文为全权大使赴中国交涉,井上馨指示,“于推让之范围内,求得满足我之要求而止,并为将来善后事宜采取协商办法,以期两国人之和平与幸福”。具体要求有二:一是处罚事变时指挥军队的清军将领;二是撤退驻汉城之军队。第一项,“至少罢免其现职,并于照会文书中申明,此乃我必须要求者”。第二项,中日撤兵,“谋求两国在朝鲜交涉善后事宜”。若清政府采纳这些要求,为表示友好之意,“于清国撤兵同时,我公使馆之护卫可一并撤去”;若清政府不予采纳,将“根据各自卫之原则,不得不充分加强驻韩地之兵力”,而“最终难免陷于大局破裂之不幸”。他要求伊藤与总理衙门各大臣反复商谈,“以求两项均得满意之答复,结成条约”。在谈判中,日方将撤兵视为最为重要的诉求,伊藤向李鸿章明确表示,“以撤兵为最要”。
 
 
 
需要指出的是,日本虽然规定撤兵是双方的共同义务,但背后隐藏着其叵测的居心。一方面,通过双方共同撤兵,中方在朝军事力量不复存在,日方便可肆无忌惮地在朝鲜进行如同甲申政变那样的阴谋活动。另一方面,所谓撤兵,实际上是单方面约束中国的骗局,对日本此后继续派兵并无限制作用。因为,依据1882年日朝《济物浦条约》,日本仍然享有在朝的驻军权。中日《天津条约》签订后,1885年6月,井上馨电示榎本武扬,“出兵之权利,我国以日韩条约为基础”,嘱彼体会“该条约之精神”,向西方列强各国释疑。根据这一指示,日本驻朝代理公使高平小五郎于7月19日照会朝鲜外务督办金允植称,今将护卫兵全数撤回,此系遵照日朝《济物浦条约》,在无须警备之时“暂行撤回”。将来如遇有事,仍当随时派兵护卫,“不得因此次撤警备,误谓废灭前约”。朝鲜政府复照同意。1894年,日本出兵朝鲜发动甲午战争,再次重申这一照会。7月4日,驻朝公使大鸟圭介在上朝鲜国王疏中说,日兵入朝符合公法,因日朝《济物浦条约》有此规定。
 
 
 
显然,所谓两国撤兵,正是前述三条实美向井上馨要求的“设计一个方法”。其实是在无力与清政府硬拼的情况下,用和平的方式将中国的军事力量排挤出朝鲜。这无异于釜底抽薪,使得清帝国在朝鲜的宗主国地位失去保障,中朝间的宗藩关系变得有名无实,从而为其独自控制支配朝鲜清除障碍。所谓“为防止日清两国之间今后在朝鲜再生破坏和平事端”的种种托词,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幌子而已。陆奥宗光便说:“中日两国在朝鲜的关系,从来就建筑在水火不能相容的立场之上。”在处理甲申政变的中日交涉中,日本对朝鲜的侵略野心,以及对中朝传统关系的破坏,引起了清政府的警惕。
 
 
 
甲申政变后,出于对日本侵朝的担心,清政府不仅拒绝撤兵,而且提出“久驻该国”。1885年1月19日,清廷降谕谓:鉴于“该国孱弱已甚”,“此时丁汝昌等,驻扎保护,事局尚未大定,自难撤回。将来如我军久驻该国,应如何妥为区画,俾收保护实效”,令吴大澂、续昌与李鸿章妥商。24日,清廷降谕明确反对撤兵,“华兵驻朝保护属藩,业已有年;又经朝王屡请留防,义难膜视。今该国乱党未靖,尤不能撤”。李鸿章收到谕旨后言:“我兵驻朝与日无干,彼必欲我全撤,以遂其煽惑把持之计。”总理衙门亦认为,“留兵驻朝,中国保属之权,无庸往与日商”。
 
 
 
清政府后来同意“暂撤”,并非放弃防日方针。徐承祖首先提出接受日本的撤兵提议,其理由之一便是不用担心“日人觊觎朝地”,因有俄人虎视在旁,“料日人亦断不敢作此妄想”。他提出的方案是,与日本议明,“俟一年或半年后,韩廷练兵足以自卫,再行撤防,或可了此事,以消东顾之忧”。他认为,“即有未妥,不难俟法事定后再与理争,谅蕞尔日本,必可就我范围也”。显然,徐承祖建议同意日方提出的共同撤兵,仅是权宜之计。李鸿章也是出于同样的考虑,接受了徐承祖的建议,他函告总理衙门,对此“暂时转圜之计”表示赞成。他指出,清军“戍韩三年,将士苦累嗟怨,稍缓本应撤换”,因此,“如果日兵允即尽撤,我军亦未尝不可暂撤”。显然,李鸿章和清政府采取“暂撤”之策,是有条件的权宜之计,并非完全放弃在朝鲜驻兵。
 
 
 
实施这一“暂时转圜之计”,只是清政府为解除或减轻当时面临的种种压力,而不是接受日本提出的永久撤兵主张。相反,为防范日本侵朝,保护朝鲜和中国的安全,清政府必须维持今后的派兵权,这便是“暂撤”背后的意图。1885年2月24日,日本宫内卿伊藤博文被任命为赴华交涉的全权大使。他先是北上与总理衙门谈及撤兵问题,随后返回天津与李鸿章正式谈判。开始的几次会谈,伊藤采取避重就轻的策略,虽谈及撤兵问题,但未正式进行谈判,而有意在“惩官”“赔款”上反复纠缠。直到4月10日举行第四次谈判,经中方主动提出,双方才正式交涉撤兵问题。
 
 
 
于是,在这次谈判中,李鸿章在同意两国从朝鲜撤军的同时,又明确提出今后的派兵权问题。中方最初提出的主张,包括不可派兵和可以派兵的两类情况。关于不可派兵,李鸿章仅提出,“将来朝鲜百姓或与日本商民再有争斗之事”,日本若派大员往朝查办,“毋庸带兵”,“若日本派兵前往,中国亦必派兵”。因此,“莫如约定两国皆不派兵,自不致开衅”。关于可以派兵,李鸿章提出三种情形:其一,若日本侵占朝鲜,“中国必派兵争战”;其二,若中国有侵占朝鲜之事,“日本亦可派兵争战”;其三,若他国侵占朝鲜,“中、日两国皆当派兵救护”,因为“朝鲜关系我两国紧要藩篱,不得不加顾虑”。从不可派兵的情况来看,李鸿章的目的非常明确,限定朝日商民发生争斗时不可派兵,主要是约束日本的派兵权。但是,伊藤却视之为中日两国均不派兵,因此非常赞成,表示“自应遵办”。从可以派兵的情况来看,清政府的目的是维护朝鲜的国家安全,杜绝任何国家,尤其是日本对朝鲜的侵略。同时,李鸿章又认为,日本“现无侵占朝鲜之意”,“目前无事”,毋需担忧,可不考虑派兵问题,“姑议撤兵可耳”。该提议符合日方的意图,伊藤甚为高兴,称赞此论“光明正大,极有远见,与我意相同,当谨识勿忘”。
 
 
 
不过,日方文献对此记载与中方有所不同,将李鸿章提议不可派兵的情况,记述为两国都会派兵。日方文献称:李鸿章提出“若贵国以居留臣民遭遇暴杀为借口,或者假托其他名义再次出兵朝鲜,我国亦将直接派兵”;伊藤回答说:“确实如此,如贵国派兵,我国亦必派兵,且轨辙相同。”中日文献记述中的差别,反映了两国在派兵权问题上的不同主张,但这次谈判仅仅触及这一敏感点,在随后的交涉中,双方的分歧和矛盾因进入实质问题而更为尖锐。
 
 
 
二、 中方独有派兵权的提出及其调整
 
 
 
1885年4月12日举行的中日第五次谈判,触及最具实质性的讨论,即朝鲜发生内乱时的派兵权问题。中日双方对此展开激烈争论,均提出明确的主张和方案,以及相应的原则和理由,焦点在于中方主张的独有或优先派兵权。李鸿章提出这一主张后,又因日方反对而反复调整方案,并拒绝和否定了日方的方案。由于双方的理念和原则存在根本分歧,这次谈判成为一场无果之争。
 
 
 
在举行第五次谈判前,中方先于4月11日由副使吴大澂将草案四条交给日方“察酌”,日方则在这次谈判时才亮出自己的方案。
 
 
 
中方草案内容如下:
 
 
 
一、议定两国各撤驻朝鲜之兵,自画押盖印之日起,以四个月为期。四个月以后中国将驻扎朝鲜各营尽数撤回,日本亦将驻扎朝鲜保护使馆之兵尽数撤回,两国同时办理,不得违逾;二、朝鲜练兵各营之中国教习武弁,酌留十余人至二十人为度,定立年限,年满再行撤回;三、以后朝鲜商民与日本商民偶有争端,如日本前往派员查办,毋庸带兵;或中国有派员查办之事,亦不带兵,免滋疑忌;四、朝鲜本国如有乱党滋事,该国王若请中国派兵弹压,自与日本无涉;事定之后,亦即撤兵回国,不再留防。
 
 
 
日方草案内容如下:
 
 
 
一、议定嗣后不论以何等名义何等约款,在朝鲜国内两国均不得有派兵师、差兵弁,建有兵营、占有营地、屯处港口之事,以免两国滋端之虞;二、前条约款仍与两国交战之权不相交涉;三、将来在朝鲜国,如有日清两国交涉事端,或有彼此一国与朝鲜交涉事端,两国当均派委员务依和平办法,妥商办理;四、两国均允劝朝鲜国王,使其团练精良巡兵足以自护其国,兼保护驻留外国人,又依两国所协同认可由朝鲜国选他国武弁一员或数员,委以教习之事;五、两国均允遵第一条所载,将现在彼此派驻朝鲜国兵员于画押盖印之后,四个月限内均行尽数撤回,大日本帝国兵由仁川撤出,大清国兵由马山浦撤出;六、至前两条所载事宜,彼此当于成约批准之后均简委员派往朝鲜国汉城批筹酌定,以便实行。
 
 
 
中日方案主要存在两个显著的区别:一是关于撤兵的定位和范围不同,二是派兵的权利与程度不同。从前者来看,中方草案第一、二款,将撤兵视为处理这次政变的独立行为,与今后派兵不相关联,范围仅限于成建制的营伍,而不包括中国教习;而日方草案第四、五款,则将撤兵视为从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派兵中引申出来的行为,范围包括教习在内的所有军人。从后者来看,中方草案第三、四款,将今后朝鲜内乱时的派兵权视为中方的独有权利,在日朝商民发生纠纷时,中方与日方均不得派兵;而日方草案第一、二款,将今后不得派兵视为对两国共同的约束,但在交战状态之下均不受限制。不言而喻,这两个草案具有显而易见的对抗性质,尤其是日方草案系在知悉中方主张后才出笼,其目的性更为明显。正是针对中方的独有派兵权主张,日方改变了最初的主要目标,将限制派兵权列为首要的第一款,而此前最重要的撤兵诉求则降为附属性的次要条款。同时,为给自己预留随意派兵的后路,又利用传统国际法中的国家战争权,设置了交战之权例外的第二款。
 
 
 
以上区别的核心,便在于各自不同的理念和原则,即中方的“本有”之权与日方的“均等”宗旨。这一歧异在交涉中尖锐对立,水火不容,反映了双方在此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和用意,为陈述方便,放在下节专题论述。
 
 
 
会议伊始,伊藤便将日方草案拿出讨论,引起关注的是有关今后派兵权的第一、二款。第一款规定“嗣后不论以何等名义何等约款”,中日均不能派兵入朝。关于第二款,李鸿章询问“交战之权”的含意。伊藤解释说,“所有独立邦国皆享有交战之权”,“如果朝鲜对日本挑起争端,进攻日本港湾,我日本可即刻对朝鲜宣战,有对朝鲜发兵之权”,这是符合万国公法的。为使李鸿章相信这一规定符合国际法,伊藤提议修改为:“前条约款仍与依照公法的交战之权不相干涉”,并进一步补充说,假如中国与朝鲜交战,“亦有派兵该地之权”。根据李鸿章“不妨说得明白”的意见,伊藤又将“交战之权”改为“战时之权”。
 
 
 
谈判很快转向讨论中方草案,日方当即对其中第二、四两款提出异议。第二款系“酌留中国教习”问题,伊藤表示“断然抗议”,提出日方士官也要驻留。该问题在第四次谈判时已有过讨论,但没有明确结论,这次双方关注的重心也不在此,因此均未过多纠缠。双方最为关注的是第四款规定的中方的独有派兵权,即清政府在朝鲜发生内乱时应朝王之请可派兵入朝,与日本无关。这是中方草案的核心,也是日方最为反对的内容。此前讨论日方草案虽已涉及这一问题,但未深入讨论,现伊藤强调这是他“最持异议之处”,当即予以否定。因触及两国各自对朝鲜的复杂关系和中日间的深刻利害冲突,双方围绕该条款进行了激烈争论。伊藤坚决反对,李鸿章为争取日方同意,则多次调整方案。
 
 
 
第一次调整修改了排斥日本的内容。李鸿章提出,在“事定后亦即撤兵回国,不再留防”这句话之前,加入“中国一面派兵一面知照日本”。从此前“自与日本无涉”到“知照日本”,这是一个较大的改动,不仅提升了日本在朝鲜的地位,而且为其提供了渗入朝鲜的机会,但伊藤仍坚持反对。
 
 
 
为打消伊藤顾虑,李鸿章进行第二次调整。一方面,他指出派兵的必要性:“当朝鲜政府出现叛乱时,我国无权派兵,将会如何?”意即若不帮助朝鲜平叛,将会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另一方面,李鸿章又对该“派兵条款”做进一步修改,认为这样将“切合”伊藤之意。修改案为:“朝鲜本国如有叛乱滋事,该国王若请中国派兵弹压,中国一面知照日本,事定之后亦即撤兵回国,不再留防。”对照草案原稿和第一次调整的方案,这次调整将“乱党滋事”改为“叛乱滋事”。这意味着提高了派兵条件,也就是说,必须是发生具有“叛乱”性质的内乱,清政府才可派兵入朝。无疑,这一调整对派兵权给予更大限制,将大大减少派兵入朝的频度和强度。
 
 
 
尽管中方做出重大让步,伊藤仍然反对,并冠冕堂皇地指责清政府干涉朝鲜内政。他说,修改后的条款“使朝鲜如同日清两属之国,此等干涉朝鲜内政之事非我国所愿”。内乱“本该朝鲜自行处理之事项,应由其自主为好,不应该容许他国干涉”。双方又唇枪舌剑,互不相让。李鸿章看到难以突破,于是进行第三次调整,试图采取迂回之策以保留中国的派兵权。他提出放弃中方草案,留下日方草案的最后两款,“前段意思不变,字句上稍作修正”。显然,他的意图是取消限制中国今后派兵的第一款,而所保留的撤兵条款又无具体要求,最终也只是“暂撤”,适当时机还可再行派兵。伊藤非常清楚,撤兵条款根本不能达到限制清政府出兵的目的,于是毫不犹豫地予以反对。
 
 
 
对清政府而言,今后仍可以中朝宗藩关系为由,应邀出兵朝鲜,又可借此维系和巩固这一关系,日本极为忌讳并全力反对的原因即在此。李鸿章知道症结所在,于是第四次调整方案,试图绕过这一难题,通过另一种方式表述中朝间的宗藩关系。他提议对日方草案第二款做如下修改:“前条约款与两国在朝鲜向来施行之权力以及往后保有之权力不相干涉。”李鸿章解释说:“若如此设定明确条款或许符合贵方之意,贵国视朝鲜为独立国,而我视朝鲜为我属国,涉此两途之说暂且不必议论,仅第二项明文如以上修正案提出大体意义就足够了。”李鸿章新改方案,旨在通过模糊概念的方式,使中日两说共存并立,这不仅在事实上做不到,且不会被日方所接受。伊藤当即点明此说纰漏称:“此次条约书中所载之约款,如果真如阁下所说,与向来两国之权利不相干涉就不必特设明条将之列入条约。”显然,伊藤直接指出中日两国的根本分歧,即在于两国在朝鲜的权利存在利害冲突,并非如李鸿章所说“不相干涉”。
 
 
 
至此,李鸿章通过协商方式设立中方独有派兵权的条款,以维持中朝宗藩关系的企望已经破灭,干脆直截了当地向伊藤摊牌,第五次调整了方案。他提出:在日方草案第二款中增加“若他国与朝鲜或有战事,或朝鲜有叛乱情事,亦不在前条之列”的内容;或“专用”吴大澂提出的中方草案第四款,即规定中方独有的派兵权,要伊藤“就这两种方案采择其一”。这两种方案均是伊藤反对的,自然不会做出任何选择。李鸿章于是再次提出保留日方草案最后两项,“而删除所有余下条款”,作为中方最后的提议。至此,交涉已不可能有结果,伊藤完全看破李鸿章的意图,干脆提出停止谈判。
 
 
 
由上可见,为维护中朝宗藩关系,达到继续派兵的目的,中方提出直接和间接的几种方案。日方则极力反对,针锋相对,寸步不让。然而,日方虽然坚决反对中方主张,但并非如其草案第一款所言,完全不赞成此后向朝鲜派兵。在派兵权问题上,日方有着自己的盘算,其主张包括相互关联的两方面。
 
 
 
一方面,坚决反对中国在派兵问题上的独有权利和优越地位。日方最为反对的便是中国的独有派兵权,其草案第一款实际上是针对中方草案第四款。讨论中方草案伊始,伊藤便明确宣示这一立场:“贵国欲派兵朝鲜,需要将派兵主要意旨知照我国,我国可以根据知照查看是否有必要派兵。”也就是说,对于中方派兵的缘由,日方要加以审查。他还声称,“决不承诺”照中方草案订约。为达到阻止中国独有派兵权的目的,伊藤甚至以放弃交涉相威胁,称:如果中方坚持加入所提条款,“还不如保持今日之现状,不做更改”,但如此“双方讨论终将没有着落”。
 
 
 
与此相关,伊藤不赞成朝鲜发生内乱时派兵入朝,声言“因为他国侵略而派兵朝鲜本大臣可承诺之,但因内乱等其他原因,本大臣无法承诺”。伊藤担心中国借朝鲜内乱行使独有派兵权,举兵入朝,将会极大地扩展在朝鲜的势力,影响和阻止日本控制支配朝鲜的计划。因此,伊藤反复强调这一态度:“因为他国关系,贵国派兵之权可以承认”,也可在约中明确规定,“但是涉及其他绝不能承诺”。其意是说,若他国侵朝,日本可以认可中国的派兵之权,若涉及内乱则绝不同意。在将第五次谈判情况上报总理衙门时,李鸿章概括伊藤对中方派兵权的立场道:“伊藤于他国或有战争一语,强而后可;于朝鲜叛乱情事一语,再四强之而仍不可,谓:如此则中国常有派兵之权,首条为无用矣。”其意是指,伊藤同意中国在朝鲜与他国发生战争时派兵,但坚决反对中国在朝鲜发生内乱或叛乱时派兵。
 
 
 
另一方面,在派兵权问题上给自己留下与中国对等的空间。日方反对今后派兵,是为限制和降低中国在朝地位和势力,但并不愿意因此束缚自己的手脚,故这一立场不是绝对的,还存在机动的余地。除了前面所说在其草案第二款设置例外情况,为自己预留一个今后派兵的理由之外,日方还主动提出另一个方案,以打破中方的独有派兵权。伊藤提出,日方草案只可修改文字,他的修正案是:“若朝鲜发生变乱,朝王请中日两国中任何一国派兵弹压,经征得对方允诺后均有派兵该地之权。”这是日方一改此前主张,提出的一个新的派兵权方案。这一方案虽然放弃了反对内乱时派兵的主张,但也否定了中方的独有派兵权方案,旨在为日方谋取这一重要权利。
 
 
 
派兵权成为中日交涉的核心问题,其症结即在于它关系到中朝宗藩关系的存续。第五次谈判结束后第二天,李鸿章致函总理衙门指出:“日本自改用西法后,日浸强大,久有轻视中国并吞高丽之志,前与朝鲜立约,明认为自主之国,即暗唆其不属中国之意。”其后,美、英、德各国与朝鲜议约,朝鲜另具照会声明为我属邦,然而各国却“皆置不答”。这是日本在背后作祟,“由于日本一气勾通,但不便明与我争耳”。这次伊藤来华,“未尝不欲尝试”,昨天谈判“提及属国二字,彼不为然”。榎本武扬也致电井上馨称,李鸿章主张此次虽然撤兵,但在今后“朝鲜发生变乱之时,亦不得不再出兵”,其企图“乃固执于对朝鲜行使上国之权利”。中日双方均清楚要害所在,派兵权问题的背后正是中朝宗藩关系问题。
 
 
 
三、 “本有”之权与“均等”宗旨之争
 
 
 
中日双方在派兵权问题上截然相反的主张,背后有着各自不同的理念和宗旨。中方的派兵权主张,主要指前述朝鲜内乱时期中方独有的派兵权,是以“本有”之权为依据。日本反对中国独有派兵权,则是以“均等”宗旨为依据。“本有”之权与“均等”宗旨,概括了中日双方不同的目标理念和原则宗旨,反映了两国在朝鲜问题上的根本分歧,各次谈判为此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论争。
 
 
 
先看中方的“本有”之权理念。在第五次谈判时,为说明派兵权主张的合理性,李鸿章提出“中国本有派兵保护之权”。其“本有”之说,揭示了派兵权与中朝间宗藩关系的紧密关联,即后者是前者的依据,前者则是后者的保障。由于中朝间的这一特殊关系,向朝鲜派兵是中方本来固有的权利,是出于中朝宗藩关系中的义务责任。为了维护这一关系,必须要保障朝鲜的国家安全,同时也是维护中国安全,即构建“守在四夷”自卫架构的需要。显而易见,中方将在朝鲜的派兵权视为独有权利,源于历史上与朝鲜本来就存在的传统关系。在谈判中,李鸿章对“本有”之权的理念及相关主张,做出如下阐述。
 
 
 
第一,中朝关系与日朝关系不同,中日在朝鲜的不同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李鸿章在解释中国为何具有,而日本没有“本有”之权时指出,“只有深思其差异便可自我释然”;朝鲜“自古乃我附庸之国,有义务将其国内发生之事报知我国”,而日本与朝鲜“仅有条约之交际”;中朝宗藩关系是不可更易和挑战的,伊藤“原本无权议论此问题”;“我国素无合并朝鲜之志,毋需一再辨明”;“朝鲜不曾加害于中国人,独加害日本人”;“朝鲜不曾为日本属国,相反,朝鲜为我国属国由来已久”。
 
 
 
正是从这一角度,李鸿章否定日方的“均等”原则,明确指出,“日本不能与中国比也,前所云朝鲜为我属国,伊藤大人说不必议论,在我国家视之,此事关系甚大”。副使吴大澂补充说,这一条款并非李鸿章的主张,而是“朝廷之意”,将来朝鲜或有内乱,“请我中国派兵,朝廷不能不允”,此次立约“岂能禁我以后不复保护朝鲜乎”。李鸿章进而指出,中国“本有”派兵之权,是因为中日两国“事各不同”,“日本留兵为保护使者,中国派兵为保护朝鲜”。也就是说,两国在朝驻兵的性质不同。中国派兵,是行使保护属国的固有权利;日方的驻兵权,只是条约中为保护使馆而规定的权利。显然,李鸿章准确揭示出日本在朝驻兵权的性质,但日本为实现其侵朝目的,并未遵守条约。此后日本不惜以此作为理由之一,出兵朝鲜发动甲午战争,正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第二,基于中朝宗藩关系,中国承担援朝义务。关于援朝义务说,李鸿章谓:如果他日朝鲜发生如前之事变,“我国有义务派兵辅弼朝王及其政府,纵令不欲派兵也必须派兵”,因此“有必要将此明文载入条约中”。随后,李鸿章又明确说:“朝鲜与他国开战,或发生内乱我国必派兵朝鲜,帮助朝王及其政府,这是我国义务和不得已之事。”也就是说,在朝鲜发生内乱和受到侵略时,中国有保护朝鲜的义务。显然,因为中朝是宗藩关系,中国才具有这一独特的义务,这是日本所不能比拟的。李鸿章一再强调,“如朝鲜国王被乱党所杀,事发之后其警报一经送达,我国必将直接向军队下达号令,瞬息之间进军朝鲜,保护国王遗族,这是我国的义务”,“因为朝鲜国王是受我皇帝陛下之册封而登基为王”。“我国派兵朝鲜花费不少,却终究得不到偿还,这都是我国之负担”。他又指出,中朝间的这种关系是天经地义的,“并不需要劳烦贵国政府承认”。
 
 
 
第三,中朝间的宗藩关系,得到中朝两国和世界各国的认可。李鸿章表示,“在我国家视之,此事关系甚大”。如果接受日方主张,中国政府的达官显贵不会认可,“必将会对本大臣大肆攻击”。从朝鲜方面来看,“朝鲜人敬慕我国之念甚深,故若朝鲜发生内乱之际,我国有派兵镇压之权也源于此”。其他国家也不否认中朝宗藩关系。李鸿章以国际法作依据指出,美国亦认可中朝宗藩关系,该国公使已与他“互行照会注明其事”,且这并非伊藤所说的一般照会,“当属条约同类”。
 
 
 
由上可见,李鸿章将独有派兵权视为“本有”之权,其依据即在于中朝宗藩关系,这使中国在朝鲜具有优越地位。日本只有破除这一特殊关系,才能达到控制和支配朝鲜的目的,而“均等”宗旨便成为日方的理论依据。作为对抗“本有”之权的武器,日方从各个角度对“均等”宗旨予以阐述。
 
 
 
第一,中日必须以“均等”为宗旨,处理派兵权问题。当伊藤反对中方的独有派兵权主张时,李鸿章问道:“如果将来朝鲜发生内乱,朝鲜国王请兵保护,遵此约款,将如何处之?”伊藤答称:“如此情况则以双方均等为宗旨,唯有相互遵守双方互负义务,同样,朝鲜向我国求兵保护,我国亦将如此。”李鸿章反对“均等”说,提出“如果真有朝鲜国王向贵国政府请兵之事,朝王应事先告知我政府,必须与我政府商办”。伊藤则根据“均等”宗旨向中方提出相同要求,“如果朝鲜国王向贵政府请兵,贵政府亦须通知于我”。他反复强调“这次条约必须基于相互对等”,明确指出“均等”原则要体现在整个条约之中,否则不会同意签约。
 
 
 
第二,朝鲜也曾是日本属国,中日在该国奉行“均等”宗旨,具有历史根据。伊藤称:“朝鲜也曾为我日本属国,往昔我神功皇后征服三韩之后,朝鲜曾为我属国。”对马自古乃日本“疆域内土地”,而釜山是日本“人民居留地”。言下之意,与中朝宗藩关系一样,日本与朝鲜之间也有特殊关系,因此理所当然享有“均等”权利。
 
 
 
第三,中日双方“均等”,涉及所有方面,不仅是派兵权,还应包括撤兵和酌留教习等。如关于派兵和撤兵,伊藤声称:“我不派兵朝鲜期间,贵国也必不派兵该地,应当订明条约,两国驻兵撤回必须约以两国均等。”再如“酌留中国教习”问题,伊藤在“断然抗议”的同时,提出要以“双方相互均等为标准”,日方的士官也要驻留。作为总的原则和宗旨,“均等”成为日方评判中方所有提议的依据。例如,当李鸿章提出增补主张,伊藤表示,如果中方如此增补,“必须承认与我国对此有相互均等之约束”。同时,伊藤又借此指责中方说:“阁下屡屡提出新规问题,以至于越发滋生论端而更失相互均等之旨。”
 
 
 
此外,日方还强调,中国派兵援朝平息内乱,这是将其作为属国,是干涉内政的行为。如前所述,李鸿章调整修改中方草案第四款,增加“知照日本”的内容,伊藤亦冠冕堂皇地以干涉朝鲜内政为理由表示反对。他一再坚持平定内乱属于朝鲜内政,“宜由朝鲜自行措办”,“必须让朝鲜自治”,因此“决不能同意”。朝鲜“自身治理之事,必须不依赖他国援助而自治之”。李鸿章非常清楚朝鲜的现状,回应称:朝王无法亲自施行“教练兵士”,“未出数年,将恳请我国再度派兵”,此“并未干涉该国内政”。伊藤认为,这只是中方“一家之言”,此前中国派兵朝鲜,各国舆论与李鸿章说法“反差极大”。
 
 
 
上述中日双方有关派兵权的主张,既基于不同的思想理念,又反映了两种性质迥异、相互对立的对外方针。对中方而言,尽管主张“本有”之权,依据并坚持不对等的宗藩关系,但其核心实质是抵制日本侵略。中朝宗藩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国家联盟,具有帮助弱小国家,维护地区和平的性质,并未侵害朝鲜主权。朝鲜的历史学家也认为,朝鲜统治者将这种关系“看作巩固自己阶级统治和维持政权的一种辅助手段”,虽然有时表现得过于卑躬屈节,但“朝鲜政治上的自主并没有因此而受到过丝毫损伤”。另外,维护中朝宗藩关系也是维护中国的领土安全,李鸿章非常清楚朝鲜的战略地位,担心日本将其作为侵华的跳板。他指出,该条款签订之后,“我国必不再派兵朝鲜”,但日本若欲将来“袭击我国”,其战略必然以“略取朝鲜为第一要者”。对日方而言,其“均等”之说从表面上看似体现了公平正义,但实际上包藏祸心,完全是出于日本自身的利益和野心,是其对外侵略扩张的一个步骤。例如,在谈判时,李鸿章提出与日本结成同盟关系,订立“秘密联合之约”,“以成连横之势保卫朝鲜”。而日本一直对朝鲜抱有野心,当然不愿做此承诺,于是伊藤以无此权限搪塞过去。再则,日本的“均等”宗旨并非国际关系中普遍实行的原则,因为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即使中朝间不存在宗藩关系,区别对待不同国家在国际法中也是正常的。不过,清政府始终尝试以传统的宗藩关系作为理由说服日本,未能运用国际法的理论进行驳斥,很容易被对方钻空子。
 
 
 
需要指出,由于中日在宗藩关系问题上立场相左,必然争而无果,因此双方均尽量回避。伊藤提出,属国之说“不必再提”。李鸿章也说:“贵国视朝鲜为独立国,而我视朝鲜为我属国,涉此两途之说暂且不必议论。”对于中日两国而言,为此所做的口舌之辩是一个无解的结,第五次谈判也因此无果而终。但是,中方的“本有”之权与日方的“均等”宗旨之争,其根源即在于宗藩问题。只不过“本有”与“均等”的交锋要缓和得多,至少在形式上似未触及这一敏感话题,因此容易被清政府有意无意地忽略,从而为其后的妥协让步搭了一个台阶。
 
 
 
四、 “若甚平等”的“非常之让步”
 
 
 
1885年4月15日,中日两国举行最后的第六次谈判。双方并未多费口舌,便戏剧般地迅速达成三条协议,又于18日签订《天津条约》,完成了这次似乎会走向破裂的交涉。该约规定的权利义务,符合日方提出的“均等”宗旨,如梁启超所说“若甚平等”。山边健太郎认为,在这次谈判中,伊藤博文提出的“妥协草案”,似乎是日方也做了让步。实际上,这是一次中方妥协的交涉,特别是最终形成的“派兵条款”,李鸿章自己也称做了“非常之让步”。这一结局,既体现了清政府的对外软弱和缺乏国际眼光的局限,也反映了日本坚持战略目标的原则性与外交手段的灵活变通。
 
 
 
从谈判过程来看,在第五次谈判受挫后,李鸿章与清政府便有妥协之意。其时,日方态度强硬,伊藤不惜谈判破裂,表示“即日归去”。李鸿章感到“语甚决绝”,尽管他也以强硬应对,“彼意坚执,我亦不得不坚执”,但内心却担忧“决裂径去,无可转圜”。此事关系重大,李鸿章不愿自己承担责任,于4月13日致函总理衙门询问:“应如何酌办之处,乞即转奏,请旨电饬遵照为要。” 14日一早,李鸿章再次致电,借他人之口提出让步方案:“有人说,非允以后两国遇有朝鲜重大事变各可派兵互相知照,伊藤必不画诺。可否,望电示。” 4月15日举行第六次谈判时,清廷及时颁发谕旨,认可李鸿章这一让步方案,谓:“撤兵可允,永不派兵不可允,该督务当力与辩论。万不得已,或于第二条内无干句下,添叙两国遇有朝鲜重大事变各可派兵、互相知照、亦不在前条之例数语,尚属可行。至第四条教练兵士一节,亦须言定两国均不派员为要。”这一道谕旨最终确立向日方退让的妥协方针,李鸿章当即全盘接受日方提出的条约方案,双方也因此以令人意外的速度达成共识。其中最重要的是“派兵条款”,其他内容双方此前已基本上取得一致意见。
 
 
 
中日文献均显示,谈判相当顺利,过程较为简略,中方没有进行过多争辩,便做出让步。日方文献更完整地记述了中方妥协的详情。榎本武扬在总结报告中记载,“李氏终于退让一步”,在条约中“同意保留彼我之权利”。也就是说,日方实现了“均等”宗旨和目的,而中方则放弃了“本有”之权的原则。在处罚清军将领问题上,由中方公开向日本全权大使提出照会,表示查明处置之意,“于是此次谈判迅速结束”。此次谈判结局“实堪庆贺”,这归功于李鸿章的“远虑果断”。假如清政府不委任李氏谈判,“断不能取得如此迅速且又稳妥之结果”。日方的谈判记录更为清晰,除伊藤对谈判的评论及日方“均等”主张之外,还完整记录了日方提出的新条约草案,以及李鸿章关于中方所做让步的自我表白。据载,伊藤声称,仔细阅览会谈笔记,中方对“已议定的相互均等条款没有异议”。又载,《天津条约》最后的三条文本是日方提出的,李鸿章“大体无异议,仅字句稍作修正”。尤其是,李鸿章自述其如何“苦心尽力”地劝说副使吴大澂同意“这一非常之让步”,恐怕伊藤“都想象不到”。这无疑说明,日方在谈判中居于主导地位,而中方只是被动应对。
 
 
 
中方文献虽然也承认清政府做了让步,但却轻描淡写,且进行了粉饰。中方谈判记录载,李鸿章仅提出将“派兵条款”中“纷难”二字改为“变乱”和“重大事件”,认为“较为醒目”,得到伊藤认可,达成共识。李解释说,日方提出的“派兵条款”本不宜允,因伊藤屡次争执,他“亦不能不略为迁就”。揆诸事实,中方放弃“本有”之权,是涉及根本原则的重大让步,故日方文献所载“非常之让步”无疑更符合实际,而“略为迁就”之说显然不实。正因为事关重大,在致总理衙门的信函和呈交朝廷的奏折中,李鸿章又添油加醋,极力夸大交涉的艰难。前者谓:“商准将前拟五条改为三条,就伊藤原稿再三斟酌,添易字句,遂即定议。”后者称,他“恪遵旨意,与伊藤再四磋磨,始将前议五条改为三条”。讨论中,又“句斟字酌,点易数四,乃始定议”。如前所述,实际上最后一次谈判并无口舌之争,伊藤提出三条之后,李鸿章仅做了无关痛痒的字词改动。
 
 
 
在向朝廷奏报交涉结果时,李鸿章声称“倭人亦就范围”,似乎中方获得圆满成功。山边健太郎认为日本最后提出的方案,是一个妥协方案,放弃了最初草案中的第一条“永不派兵”条款。实际上,李鸿章的说法是自欺欺人,日本未再坚持“永不派兵”条款,并非妥协,而是为换取更大权益。通过“派兵条款”,日本获得与中方同等的派兵权,它的“均等”宗旨取代中国的“本有”之权,成为中日关系的新规则。显然,日本经此路径意外实现了最重要的目标和利益,是进而不是退。另外,在处罚清军将领问题上,李鸿章最终以照会向日方表示“殊为惋惜”,致以歉意。总的来看,日方通过《天津条约》达到了战略目的,而清政府则失去了中朝传统关系中的核心地位与权利。
 
 
 
毋庸置疑,李鸿章与清政府在《天津条约》问题上做了重大妥协。该约“派兵条款”与中方原初草案有着根本性差异。一是去掉了“该国王若请中国派兵弹压”的条件。这一派兵条件的取消,不仅为日本出兵侵朝扫清了障碍,更重要的是,中朝宗藩关系无形中被条约所取缔,中方也因此丧失了通过这一渠道向朝鲜派兵的权利。二是改变了向朝鲜派兵的国家主体。中方原初草案仅规定中国派兵,且“与日本无涉”,现在改为“中、日两国或一国要派兵”。这一改变,使日本在此问题上获得与中国同等的地位,无异于取消中方在宗藩关系下独有的或优先的派兵权。三是要求两国派兵“应先互行文知照”。这一规定虽是对双方的约束,但中朝关系要受到第三国前所未有的监控,无疑大大削弱了中朝间的传统纽带,给心怀不轨的日本提供可乘之机。中方做出让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其一,清政府避免与日本冲突的妥协思想,以及日本的强硬姿态。自甲申政变发生始,清政府便采取避免冲突的方针。1884年11月21日,清廷降谕谓:“目前办法,总以定乱为主,切勿与倭人生衅。”清廷错误地认为,此次朝鲜之变,“原与中国无涉”,目下要“安日人之心”。随后又降谕,或对“立意不与日人开衅”表示“深合机宜”,或令朝鲜事“以定乱弭衅为主”。吴大澂受命赴朝鲜处理政变,便采取了这一方针。他劝朝鲜国王说:“中朝不愿与邻邦失好,贵国又不能与日本相抗,其势不能不委曲求全,以息事宁人为归结。”当了解朝鲜政变的实情,对日本的图谋也有所警觉后,清政府避衅的态度有所转变。然而,在正式谈判启动之后,清政府很快趋向妥协,放弃了不同意撤兵的立场。1885年3月,清政府向李鸿章下达交涉方针:关于惩办清军将领,涉及面子关系,令李鸿章等“设法坚拒”;关于包括撤兵的其他事项,则较为含混,仅笼统要求“妥为筹画,斟酌机宜”,没有继续坚持反对撤兵。清政府随后对李鸿章与伊藤就撤兵问题基本达成一致,予以肯定,要求“细心筹画,务臻尽善”。
 
 
 
避免冲突的意识,使清政府君臣共同走向这一重大让步,反映出他们缺乏为维护国家权益而坚决抗争的精神。清政府谕旨一方面称“永不派兵不可允”,似在坚持决不让步的立场;另一方面又以“万不得已”阉割了它的本旨。因为得到了这一最高旨意,李鸿章也不再与伊藤“力与辩论”,只是修改了几个无关紧要的字,便心安理得地接受了这一权利“均等”的条款。可以说,清政府的软弱外交是“派兵条款”以及整个中日《天津条约》形成的最主要因素。
 
 
 
日本在甲申政变发生后加紧扩充军备,李鸿章从各种渠道获悉这些信息,也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他的妥协意识。如从徐承祖信中得知,日本“即时便可发兵”,各地军火制造,“甚为忙乱”。又如,从一位日本“谍者”处获知,伊藤使团人员中有“水陆各弁”,“为将来进兵地步”;日廷派人以赴香港养病为名,“往沿海一带察看虚实”。再如从朝鲜大员闵泳翊处了解到,日人“必欲中国撤去防营,否则兵戎相见”;“若置不理,日人志在寻衅,必启争端”。另外,朝鲜高官认为日本态度强硬,也对中国信心不足。李鸿章本来就担心中日冲突,日本的强硬态度,无疑会对他产生影响。伊藤也说,总理衙门亦言,“此事与中堂商办,必能妥速。因中堂系主和之人,必不愿与日本开仗”。
 
 
 
其二,中国在对外关系中面临着各种不利局面,给惧外的清政府以极大压力。尤其是1883年爆发的中法战争,成为牵制清政府应对日本的最大的国际因素。一方面,中法战争加重了朝鲜的离心倾向,给日本提供了进一步渗透朝鲜的机遇。李鸿章收到袁世凯密禀,得知朝鲜君臣为日人拨弄而“欲离中国”,感到事情严重,致函总理衙门称,“惟朝人生心,日人播〔拨〕弄,皆由法事而起”,大局“真有不堪设想者”。另一方面,交涉中,日本利用中法战争要挟中方让步,清政府则在双重压力之下不无顾忌。谈判启动之前,李鸿章便指出,日本“乘法人战争之会,所欲必奢”。伊藤等因我有法患,“乘机徼利,无理取闹,情甚可恶”。因此,他认为中日交涉,“其机关似仍在法而不在日,高明必能鉴及”。在中法《停战条件》签订当天,李鸿章根据情报谓,法国议院“因谅山大败之辱,势须主战”。他尤担心台湾安危,“若失台,后更无转圜之方”,“窃用忧煎”。清政府也担心,“仍恐彼族挟诈背盟,伺隙猝发”。李鸿章又从伦敦来电中获悉,法国新任首相百礼双(又译布里松,Eugène Henri Brisson)宣布,“如商议不妥,定必猛力前来攻战”。其他清朝大吏亦抱有同样心理,如徐承祖以“法事方殷,未便多树一敌”为由,提出暂时撤军。左宗棠、杨昌濬、张之洞等大吏,均抱有同样的忧虑。就在中日达成协议的4月15日,清政府据张之洞奏,认为停战“虚实难测”,降旨训示诸将如何应对法军的“进犯”和“攻扑”。显然,中法战争对清政府的影响,贯穿整个交涉过程。
 
 
 
其三,李鸿章和清政府被伊藤等人的态度所迷惑,误以为他们改变了对中朝的侵略政策。李鸿章甚至极力鼓动签订中日密约,建立抗俄联盟,试图从根本上解除日本对朝鲜的威胁。这一不可能实现的幻想产生了极大的负面效果,使清政府放松了对日本侵略野心的警惕,从而在派兵权这一关键问题上做出重大让步。
 
 
 
伊藤来华交涉之前,日本驻天津领事原敬便向李鸿章表示,“日政府实无与华开衅之意”。徐承祖致函李鸿章称,伊藤对他表示中日和好之意。诸如“中日如同一家”,两国若因此兴戎,“恐俄人收渔人之利”;伊藤“并无中日成见,只欲中日连为一气,庶东方得以强胜为望”。平时询访,“各人评论皆云:此人向愿与我和好”。伊藤博文的友好姿态,无形中对李鸿章等人产生了重要影响。在谈判过程中,伊藤一再表示没有侵略朝鲜之意。他说:“我国素无吞并朝鲜之贫弱小国之念,日本已为贫弱之国,若合并之,再加上朝鲜之贫弱,势必陷入贫弱之极。”伊藤还摆出温和的姿态,声言“办交涉事须从容细商,不必动气着急”,等等。李鸿章被伊藤所迷惑,产生了联日防俄的幻想。第四次谈判时,李鸿章试探性地提出,“若他国觊觎朝鲜之地,贵我两国相互联合竭尽全力防御侵略”。第五次谈判时,李鸿章明确邀日本共同派兵,“以成连横之势保卫朝鲜”。他还表示对日本的信任说:“虽说数年前本大臣对贵国稍有怀疑,时至今日,绝对打消了这个念头。”被伊藤婉拒后,李鸿章仍未放弃,在第六次谈判时更进而提出建立联盟,希望中日两国“订立密约相互铭记”。然而,对于李鸿章近乎恳求的倡议,伊藤无动于衷,敷衍以对。李鸿章便以中方做了“非常之让步”来打动对方,其用意即在于取得交换,鼓动缔结中日密约。他直截了当地提出,“若贵我两国缔结秘约,俄国绝不敢试力于朝鲜”。他又以俄国急于在朝鲜海得一良港作为海军基地,挑动伊藤的神经,称元山津这一良港有可能“终落他人之手”。伊藤仍然不入彀中,干脆要求李鸿章终止这一话题,说:“其事非贵我之间之事件,请暂且打住。”
 
 
 
由上可见,李鸿章等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日本政客的蒙蔽,直至最后还抱着不切实际的幻想,试图通过“非常之让步”来换取抗俄同盟的建立。日本的最终目标是吞并朝鲜,根本不可能与清政府结成同盟,李鸿章对其本质缺乏深入认识,无疑是一个重大失误。
 
 
 
与此相反,日方目标坚定,但策略灵活,根据实际情况迅速调整谈判方针。日本的目标是在朝鲜取得与中国平等的地位,这是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因中方坚持派兵权,第五次谈判后榎本武扬致电外务卿井上馨称,“这是为了保护中国对朝鲜的宗主权”,“如果双方不能在这点上达成共识,那么谈判终将以失败告终”。第六次谈判前夜,伊藤与榎本商定,“如李氏执拗同前,即抱谈判破裂之决心”。为达到目标,日方根据交涉情况对最初要求进行调整,借机增加“均等”派兵权的要求,由此获得更大权益。
 
 
 
结  语
 
 
 
综上所述,作为中日《天津条约》的核心,“派兵条款”的形成,经历了复杂的过程,主要是李鸿章和清政府妥协让步的结果。该条款是中朝宗藩关系在法理上走向溃决的重要标志,对此后中日朝三国关系和东亚局势,均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影响。
 
 
 
如果说,《天津条约》是清政府接受日本破坏中朝宗藩关系的一份契约书,那么引起这次交涉的“撤兵条款”打破了这一体系的藩篱,“派兵条款”则剥夺了清政府维护该体系的“本有”之权。明治维新之后,日本为打破中朝宗藩关系,与中国和朝鲜订立一系列条约,不断构筑和强化法理上的借口,至此可以说基本上得以完成。为能够与朝鲜建立关系,日本实行“日清交涉先行的方针”,1871年与清政府订立《修好条规》,与中国建立平等条约关系。1876年日本与朝鲜订立《江华条约》,规定“朝鲜作为一个独立国家,享有同日本相同的主权权利”,开始从朝鲜这一侧打开中朝宗藩关系的缺口。1882年,日本又利用壬午兵变签订《济物浦条约》,获得在朝驻兵等特权,将缺口扩大。1885年,日本通过《天津条约》,使清政府认可其在朝鲜与中国的平等地位,由此在法理上否定了中朝的特殊关系。
 
 
 
梁启超对此非常形象地评论道:“此如吾世畜一仆,忽与客约曰:吾与客皆不得漫役此仆。客欲管仆,必得请于我,我欲管仆,亦得请于客。”《天津条约》“正此类也”,而所谓“与客约”,指的正是“派兵条款”。虽然将中朝定义为主仆关系不符史实,但却生动刻画了中日对朝关系的变化,从《江华条约》“使朝鲜自认非我属国”,到《天津条约》“使我认朝鲜非我属国”。清政府认可“均等”宗旨,不啻是从法理层面放弃与朝鲜特殊的宗藩关系,“则举既得权而尽丧之”。陆奥宗光说,这个条约“表示两国在朝鲜权力均衡”,也就是说,中国在朝权力地位已通过该约被日本所“均等”,中朝宗藩关系因此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陆奥毫不讳言地说:“这在中国显然受到一次严重打击,并使其一向主张的属邦论也因之大大减少它的力量。”英国政府也指出,《天津条约》的精神“就是使中日两国在朝鲜问题上保持均衡”。
 
 
 
诚然,如山边健太郎所言,所谓“相互均等”,不是单纯由条约文本决定的,“也取决于两个当事国的国力”。但是,尽管“派兵条款”只是字面上的规定,清政府在此后继续加强维系在朝鲜的宗主权,日本为防范俄国甚至希望中国“管理朝鲜外交内政”,且最后还是通过战争摧毁了中朝宗藩关系,该条款在中日朝三国关系中仍具有重要地位。通过该条款,日本在朝鲜取得与中国平等的地位,在国际法层面初步实现其战略筹划。紧接着,日本试图实施在朝鲜的平等权利,向中方提出“朝事办法八条”,内容包括,由李鸿章与井上馨“密议朝鲜外务”,朝鲜国王擢用重臣须经李氏与井上“斟酌”,遇有要事中日大员“互相商酌办理”等。李鸿章起先认为,“朝事办法八条”“尚中肯綮”,但很快意识到此办法有损中国的宗主国地位,以两国“名分不同”而婉辞。显然,仅“派兵条款”还不能在事实上使日本在朝获得与中国平等的权利,还需要借助武力完成这一法理进程,而该条款则为日本提供了使用武力的依据。
 
 
 
1894年,日本便是据此出兵朝鲜发动甲午战争。陆奥宗光指示驻华代理公使小村寿太郎通知中国政府:根据1885年中日《天津条约》之规定,“由于朝鲜政府存在严重性质的骚乱,目前需要日本军队在朝驻扎。此即日本帝国政府派兵去朝鲜之意图”。总理衙门以中朝宗藩关系作理由,复照表示,中国派兵助剿,“系保护属邦成例”;日本派兵,则“专为保护使署、领署及商民,自无须多派,且非朝鲜所请,断不可入朝鲜内地”。日方却理直气壮地称,“日本政府并未承认朝鲜为清国之属邦”,并搬出《济物浦条约》和《天津条约》反驳说,派兵多少,“日本政府当自行定夺”,而“日本士兵于韩地之行动,条约上根本无任何限制”。显然,“派兵条款”为日本启动武力手段做了法理准备,这是日本效法西方推行强权政治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西方侵略史中,强权与法理是相辅相成的,日本通过甲午战争完成了这一法理程序,在《马关条约》中规定“全行废绝”朝鲜对华朝贡体制,彻底终结了中朝宗藩关系。其后,日本又通过强权与法理的结合,将其纳为保护国之后,又干脆将其完全吞并。
 
 
 
“派兵条款”的形成,反映了中日对其法理及其危害的不同认识和态度。在整个过程中,由于对这一法理的高度重视,对关涉中朝宗藩关系的独有派兵权和“均等”宗旨,日方始终坚持自己的立场,即使谈判破裂也在所不惜。而李鸿章与清政府则完全相反,既缺乏维护核心利益的意志和信心,又在国际政治中天真短视,欠缺经验,盲目信任日本政客。谈判结束后,李鸿章抱有乐观预期,认为该约可以“永息争端”,“并无伤中日两国和好之谊,庶于全局有裨”。他对伊藤则赞誉备至,对其侵略本性毫无感觉,认为伊藤“不欲轻言战事、并吞小邦”。这均体现出李鸿章麻木迟钝的弱点。清政府仍然想当然地将朝鲜视为属国,似乎未真正认识到该条款在法理上限制中国地位,给日本侵朝提供了口实的严重危害。这无疑是该事件留下的教训和启示。
(文章来源:《抗日战争研究》2023年第3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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