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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海晏 | 中日关于厦门达观园建寺的交涉(1934—1937)

作者:付海晏 发布时间:2024-03-12 字体: 打印
作者:付海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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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1934年11月,东本愿寺僧人神田惠云准备在厦门名胜白鹿洞山下达观园建立寺院并申请减免契税,由此引发长达三年之久的交涉。达观园建寺交涉是厦门近代以来饱受日本宗教侵略历史的缩影,它不是单纯的东本愿寺建造新寺,而是牵涉日本对厦门的宗教侵略及国土沦丧问题,因此毫不意外地遭到厦门民众的强烈反对以及官方的抵制。厦门社会舆论指出了建寺中的宗教侵略与“籍民”利用永租权侵占国土两大问题。厦门市政府、福建省政府发现达观园永租权以及园内坟地产权存在瑕疵,外交部也以日僧传教无论是否在通商口岸皆向所不准,要求严厉拒绝,但是在日本外交干预下,中方放弃原有立场,转而同意设寺、可向在华日人传教。由于达观园内坟地产权纠纷以及土地契据未能通过核验等因素,直到1938年5月厦门沦陷,日僧并未获得达观园的永租权,也未能如愿在此建成东本愿寺。东本愿寺建寺交涉,牵涉政治与外交、宗教与“籍民”以及社会舆论等多重复杂面相,是长期以来日本对厦门侵略以及渗透的结果。
 
 
 
关键词
 
  厦门  神田惠云  东本愿寺  达观园
 
 
 
甲午战后,在中国传播日本佛教被视为发扬日本“国威”,实现宗教侵略的手段之一。日本东西本愿寺纷纷在中国各地设立传教所并传教,引发诸多事端与交涉,布教权也由此成为中日长期交涉的重点议题之一。日本试图凭借《中日通商行船条约》第25条等最惠国待遇条款,获得同西方基督教、天主教一样的在华内地传教权。然而,从清政府直到民国初年中日“二十一条”交涉,中方始终坚持该问题不在条约规定范围内,拒绝承认日僧在华传教的合法性。
 
 
 
厦门是近代日本在华传教的重要据点。早在1900年8月24日,受日本政府指示,厦门东本愿寺僧人纵火焚烧传教所,日本借机制造“厦门事件”,企图独占厦门,后迫于清政府以及驻厦各国领事的压力,日方被迫撤军。但此次事件并没有影响日本在厦门的传教活动。1908年12月,日本驻厦门领事曾报告厦门有东本愿寺僧人2人、西本愿寺僧人1名,神道教1名。曾任厦门领事的濑川浅之进毫不讳言地指出,这些僧人或“依照台湾总督府或其他官方的密令,以探侦清国内地状况为本职”或以布教为名行笼络之实,干预诉讼进而引发地方官民恶感。
 
 
 
1922年2月2日,在华盛顿会议上日方撤回1915年曾声明保留的布教权等各项要求,不再从外交上迫使中方承认布教权。但实际上,日本在内地传播佛教、利用佛教侵略的行径不断扩大,厦门也继续成为日本在华传教的重要根据地。1925年东本愿寺僧人神田惠云被派到厦门,在厦门布教20余年,被视为近代中日佛教交流的重要代表之一。在日本驻厦门领事的支持下,神田自1934年以来在厦门白鹿洞山下达观园积极筹建东本愿寺,这一举动被厦门民众视为宗教侵略与国土沦丧,并由此引发厦门市政府、福建省政府以及国民政府外交部直接参与长达三年之久的建寺交涉。
 
 
 
在进一步发掘相关档案、报刊等史料展现交涉详情的基础上,本文将探讨如下三个问题:一、日僧建寺的主张为何引起强烈反对?二、在日僧提出建寺的要求并不断施压下,厦门市、福建省乃至外交部如何应对,为何最终改变反对的态度?三、日僧建寺及其交涉背后又有怎样复杂的社会背景?
 
 
 
 
 
 
晚清以来,由于中方不承认日本佛教的布教权,因此东本愿寺僧人在厦门传教时并不能像在上海、汉口等租界那样建筑寺庙,而只能租用民房。神田惠云在最初提出建寺交涉时,东本愿寺会址租用的是甕菜河民房。1935年9月,神田组织厦门敬佛会并出版《敬佛》创刊号时,曾专门发布《厦门东教堂移转启事》,告知“信徒善士”甕菜河旧址“屋宇倾坏不堪居住”,东本愿寺地址暂时转移到新南旅社四楼,并预告等白鹿洞下之新筑教堂竣成之日“当再移转该处,以为永久寺堂”。事实上,由于建寺交涉进展不顺,1935年12月末,东本愿寺教堂又迁至民国路150号。
 
 
 
神田提出建寺契机源于“日籍台民”张有机等人获得了达观园的“永租权”。达观园原名“白鹿洞脚”,为厦门名胜白鹿洞山脚下的“大花园”,原属王姓,嘉庆元年三月被绝卖给陈朝凤。1921年春,由于人丁衰落缺乏祭祀扫墓等费用,白鹿洞脚主人陈文涂(陈朝凤的孙子)以姐姐陈鹊娟的名义将白鹿洞脚租给“日籍台民”张有机、王万吉、蔡世兴、雷其源、郑有义、吴蕴甫、陈镜山七人,租期60年。张有机等人在租得花园后,一边加以整理改造,改名达观园,一边借势逐步侵占,不断扩大范围,“竟连白鹿洞山麓亦加以侵占”。1929年2月,陈文涂将花园绝卖给姐夫王振发。1930年6月4日,获得完全产权的王振发将白鹿洞脚永租给张有机等七人,价银4600大元。1934年12月,除了陈镜山外,雷其源、蔡世兴、张有机、王万吉、郑有义、吴蕴甫六人以东本愿寺推广布教未有合适地段建筑寺院等情,将达观园土地及瓦屋无偿捐给神田惠云建筑寺庙。
 
 
 
在张有机等人签署正式让渡契约前,1934年11月20日,东本愿寺住持神田惠云呈文厦门特种公安局局长王固磐,恳请王氏出示布告命令达观园内墓地自行迁移。神田惠云称张有机等人捐助白鹿洞山脚下达观园作为建筑东本愿寺之用,又有“本寺各慈善家”捐助巨资以资助建筑。但是达观园内有百余墓穴,“对于佛刹庄严及卫生均有妨害”,所以请厦门特种公安局出示布告,通知达观园内所有墓地限一个月内自行迁移。倘不迁移,东本愿寺拟在达观园内建筑普同塔代为迁葬。神田惠云还强调东本愿寺属佛教慈善团体,“筑建丛林”有益民众。在呈文中,神田还附上界图一幅表明达观园的范围,显示所言不虚。
 
 
 
在收到神田呈文的次日,王固磐训令工务处查核办理。12月20日,工务处处长杨廷玉呈复王固磐,主张对于神田呈请迁坟一事不能照办。杨廷玉强调达观园内坟墓多属有主,特别是叶姓坟墓上的思明知县告示碑文明确说明坟墓系购买而来,坟墓产权属于叶家。而神田所持有的契约,根本没有叶家出卖的契据,所以与叶姓及其他坟主的业权明显抵触。此外,神田所持契据乃是张有机等人所赠,张氏等人只有永租权,不能赠送他人。所以,针对神田要求公安局发布告示下令迁坟的要求,工务处的态度是“未便准予照办”。此外,对于日僧建筑寺庙,工务处强调“事关国权”,建议批令日僧先向思明县政府“按照通商条约办理手续后,再行报请核办,以昭慎重之处”。
 
 
 
12月24日,厦门特种公安局同意了工务处的意见,随后向神田惠云进行了反馈,指出达观园内坟墓多属有主的事实,并强调叶姓坟墓后面的石碑充分说明该坟地为叶家所有无疑。1935年3月,神田惠云再次呈文公安局,强调已派人与叶姓交涉且有望解决,除了叶姓外,其他坟墓并无产权纠纷,所以继续恳请公安局颁布迁坟公告。为了证明土地业权,神田拿出达观园交易的四份契约、两份图纸。根据事后坟墓产权的交涉来看,神田惠云的呈文乃是虚言夸大,旨在诱使厦门特种公安局快速发布迁坟公告,以便动工建筑东本愿寺。
 
 
 
针对神田的再次申请,按照厦门特种公安局工务处的要求,工务处土地课员李成春在神田惠云的陪同下前往达观园进行现场勘查。3月25日,他报告了现场复查、调查的三个要点:第一,再次明确张有机等人仅有永租权,未知赠与外国人建筑寺庙是否合法;第二,强调除了叶氏外,其他坟墓多数为1929年前之有主坟墓,张有机1930年才获得永租权,不知与各坟墓业权是否有纠葛;第三,强调达观园在白鹿洞之下,地势较高,如果建两层楼,可以概览全市,不知与国防有无关碍。
 
 
 
这三点意见,其实李氏就曾向杨廷玉报告过,实地勘查后,工务处的态度没有变化。4月1日,厦门市政府成立,王固磐升为市长。工务处改组为工务局并从公安局中独立出来,杨廷玉任工务局局长。4月10日,他呈文厦门市市长王固磐,以此案有关外事,请市政府把此案移交参事室审议,以昭慎重,王固磐接受了工务局的意见。
 
 
 
经过参事室的审议以及工务局的反馈,神田惠云也明白了厦门市无法发布告示的两点缘由:(一)达观园内之叶家坟墓业权不属于达观园,应由东本愿寺直接向叶家交涉;(二)达观园共同所有人有七人,其中陈镜山尚未同意签字转让,因此达观园不能视为完全已归东本愿寺所有。针对第一点,后来东本愿寺出面与叶家交涉,购买其土地,叶家于10月间迁徙坟墓。但是在获得陈镜山同意的问题上,却迟迟没有进展。交涉也进入了暂停阶段,直到1936年1月日本驻厦门领事直接出面干预。
 
 
 
1936年1月31日,日本驻厦门领事山田芳太郎致函新任厦门市市长余晋龢,声称东本愿寺购买了叶家坟墓产权且叶家已经自行迁坟。由于陈镜山已经病逝,神田惠云以及东本愿寺与其遗族陈韦廉交涉转让陈镜山名下产权,但因种种关系,陈韦廉并未同意。山田芳太郎要求把陈镜山的产权分开搁置不理,将张有机等六人所拥有土地上的坟墓“迅予发帖布告,令其迁移”。2月12日,余晋龢复函日本领事山田芳太郎,坚持只有解决永租权问题,才能发布迁坟公告。
 
 
 
由于南京国民政府不承认外国人在华的土地永租权及所有权,不同以往先从外交、法律上明确“日籍台民”在厦门的永租权,神田惠云以及日本领事试图通过迁坟建寺逼迫厦门市政府承认既成事实。3月8日,厦门东本愿寺发布《厦门东教堂建筑用地声明启事》。在这份启事中,神田惠云回避了陈镜山的产权问题,直接强调接受张有机等六人捐出达观园土地,准备修建东本愿寺,要求对该地有异议者来教堂申明,否则日后无效。该启事回避自己的责任,限定极短的异议时间,并且霸道声明过期无效。
 
 
 
3月18日,即神田公告发布10天后,杨廷玉向新任厦门市市长李时霖签呈,建议厦门市政府发布迁坟布告,“查该园内,计有坟墓八十余穴,拟俟该寺登报两星期后,即予布告迁坟,俾各坟主,早日周知,如有私人土地,持出契据,证明业权,则该寺取得永租手续,能否合法,更易断定是否有当”。
 
 
 
这份签呈改变了此前首先解决永租权才能迁坟建寺的一贯立场,同意了神田惠云、东本愿寺以及日领要求发布迁坟公告的要求。厦门市工务局明晓达观园土地上有坟墓产权以及陈镜山产权未捐让两大问题,但还是建议厦门市政府发布迁坟公告,除了外交压力被迫让步,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希望坟墓业主在看到公告后拿出契约证明业权,从而证明日僧对达观园永租手续并非合法,这样自然可以否定神田惠云及东本愿寺的永租权。
 
 
 
3月18日,厦门市政府同意了工务局的意见。3月25日,距离东本愿寺发布公告刚过二周,时任厦门市市长的李时霖发布政府布告,限令达观园内的坟主一个月内向工务局领取迁葬证,并自行迁葬后再领取迁葬费。李时霖后来曾向外交部报告发布迁坟公告的原因,“本府以该地杂坟颇多,为欲明瞭地权起见,故于该僧登报两星期后即行布告迁坟,冀各坟主周知,提出契据,以便交涉”。即便厦门市政府真心希望有人提出坟墓业权从而否定东本愿寺的永租权,但无论日方,还是厦门民众,都会认为市政府同意了日僧在达观园建筑东本愿寺。因此,布告毫无意外地引起了厦门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对。
 
 
 
 
 
 
厦门社会舆论强烈反对日僧建寺,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反对日本的宗教侵略;二是反对“籍民”借永租权侵占国土。
 
 
 
首先是反对日本的宗教侵略。3月26日,在公告发布的次日,当地最有影响力的《江声报》刊布这一消息,痛斥厦门市政府“自掘坟墓”。4月3日,《江声报》指出东本愿寺建寺让厦门“人鬼不安”,批评“我国智识阶级,不逮愚夫愚妇百分之一”;指出日僧建寺的实质是宗教侵略,“神道设教,视文化侵略,尤能深入。是则本愿寺之建筑,固非寻常问题已也”。4月5日,署名“默”的作者在《江声报》发表《宗教无国界》的随笔,反对不假思索地接受宗教无国界、中日宗教提携的观点,警告民众吸取日人在青岛建立本愿寺,划为神道区,并进而有权派驻警察行使政权的侵略事实。该作者提醒厦门民众注意东本愿寺过去在厦门的历史,不要以为宗教不含侵略的意义,相反“利用宗教的侵略,比任何都酷毒”,“口头上的教旨是慈悲博爱,平等,都使人听得爽心悦耳,实际上的杀人吸血”,呼吁官民积极起来,“不使有尺寸国土,沦入外人之手”。
 
 
 
事实上,对于厦门人而言,东本愿寺制造“厦门事件”的惨痛历史是始终不能忘却的。4月8日,《江声报》刊发采访“某遗老”的一则报道,详细介绍了1900年东本愿寺参与制造“厦门事件”给厦门民众带来的悲惨遭遇:厦人每日逃难者万余人,盗贼横行公然抢劫,是年8月28日逃难船只发生海难沉没十余只,“满海浮尸”。事件结束后,厦门又瘟疫大发。该作者痛陈“以前车之覆后车可鉴”,“俾国人鉴往知来,共深猛醒,不徒足供考古谈助已也”。该作者强调是东本愿寺僧人故意纵火。近来中外学界对1900年“厦门事件”的研究证明确实如此,东本愿寺僧人成了日本政府的侵略帮凶。4月12日,《江声报》又有报道强调,厦门人由于日僧纵火事件而对达观园建筑本愿寺案咸有戒心。
 
 
 
在东本愿寺建寺风潮中,不仅《江声报》对此有批评,《星光日报》1936年4月13日也曾刊发批评闽南佛学院“某法师”与神田惠云组织中日佛教学会的纪事,《南瀛》刊发厦门大学学生黄惠安对神田惠云组织中日佛教学会以及建筑本愿寺的批评,《鹭涛晚报》曾刊发文章批评神田惠云、东本愿寺及其组织——敬佛会。但是,从敬佛会的会友以及神田的支持者、辩护者某“佛友”的辩驳文章中,我们恰恰能够了解东本愿寺在厦门并非仅对日人及“籍民”传教,更能发掘厦门民众反对神田惠云以及建筑东本愿寺的珍贵话语,也进而反观“佛友”为神田惠云辩护理由的苍白无力。
 
 
 
敬佛会某“佛友”认为反对建寺的报道都是“捏造事实”,所以出面为神田辩白。该“佛友”首先攻击批评神田惠云组织中日佛教学会的“某寺某法师”(闽南佛学院某僧),称其因为宣传共产主义而受到政府的拘禁,“尝了铁窗滋味”。该“佛友”知道中日佛教学会被视为宗教侵略,名声不好,为神田辩白称,神田在学会成立后才得知自己被列名发起人。其次,“佛友”针对厦大学生黄惠安在《南瀛》上对日僧建筑东本愿寺的批评,强调建筑东本愿寺受在厦门的台湾人的捐助,“乃纯粹的布教上起见”,不是出于神田惠云个人的“专断行为”。东本愿寺将于最近兴工,“并非充为驻军之营或利用于军事”。他攻击黄惠安是“愚笨”的“井底之蛙”,污称黄惠安的七条批评意见为“乱鸣乱跳”。该“佛友”鼓吹日本东本愿寺为“公明正大的建筑物”,无视日本并无在华布教权的事实,强称日本佛教应享有西洋基督教同样的传播、建筑教堂等权利,甚至称“日本人既不能在中国建筑佛寺,西洋人岂能在中国建筑基督教堂呢”。该“佛友”鼓吹神田在厦门既有十余年之久,与“中日的佛教家多有交际,受各方面崇敬的人格”。
 
 
 
发表在神田惠云创办并“主宰”的《敬佛》上的投书,毫不掩饰地介绍作者为敬佛会的会友、东本愿寺的教徒,宣称某些报刊的批评“有害中日邦交的亲善”,甚至要求厦门市政府驱赶批评神田惠云的“某寺某僧”。从后事之明来看,上述诡辩从反面恰恰证实神田惠云、敬佛会以及修建东本愿寺遭到厦门爱国僧人与民众的反对。该“佛友”所谓修建寺庙并非驻军或用于军事,实际上这不仅是黄惠安反对建寺的理由之一,也是最初厦门工务处职员“签呈”中首先提醒官方所应注意者。虽然未见黄惠安等人的批评原文,但是从该“佛友”吹捧日本东本愿寺的“神圣性”等内容来看,其实质乃是为了试图消解《江声报》《星光日报》等报刊以及黄惠安等批评者对东本愿寺不光彩历史的客观描述。
 
 
 
其次,反对“籍民”利用永租权侵占国土。所谓“籍民”,是自日本割占台湾后获得日本国籍身份的台湾人。由于厦门的特殊地理位置以及两地的密切联系,近代在厦门生活、经商的台湾人人数众多。1934年中国政府曾调查侨厦台民有7000余人,而台湾公会的统计则有万余人。《江声报》曾介绍厦门绅商学界中平时富有社会声望而入日籍“大不乏人”,凭借不平等条约获得种种特权,“籍民”在厦门历史上制造诸多纷争,无事则中国人,有事则日本人。对于“籍民”,署名为“默”的作者毫不掩饰地表达了恶感,“你不知他的来历,是会认他作同胞。实际上他是我们同胞,不过有了纠纷的时候,他是受日本法律保护,那时相形之下就要见出国势与其国民的密切关系了”。
 
 
 
《江声报》等舆论都注意到“籍民”制造的种种社会问题,其中包括土地买卖、永租权问题。《江声报》痛惜在厦门开发中,“国家社会,对外事件,每不能防患于先,时加注意,已属有忝厥职。矧汉奸国贼,为虎作伥者,正大有其人,是政府当局,与民众机关,正宜上下一致,沟通情弊,而不容此辈从中播弄,得售其奸者也”。1930年前后的厦门市政开发中,“籍民”与外人参与房地产投资,获得大量土地。“默”在报纸上感叹,在纵横仅数十里的厦门岛众多国土被外人“上下交争卖”,“已建码头的太古,被侵占的模范村一部,正在设法收回的茂后,又有后湖种蔗的园地,南普陀边的牧草园,有的是既由当局亲卖的,有的是民间私相授受的”,如果持续下去,“区区数十里的小岛,还能有多远的寿命哩”。所以对待“籍民”等外籍获得国土的问题,《江声报》的主张就是要政府与国民采取积极的手段收回国土,以“不使有尺寸国土为外人所侵占”为原则;“先把已入外籍民之手的设法收回,再进而杜绝民间私卖的途径”。
 
 
 
张有机等“籍民”获得达观园正是处于这样的时代背景。最初,张有机等人只是获得达观园60年租期,随后又获得事实上的永租。日本官方以及“籍民”都明白,外国人除非得到中国政府的特别许可,否则不能获得永租权。在厦门的台湾人,由于长久存在的“既成事实”,在事实上享有居住的权利。达观园就是此种“既成事实”的代表。甚至在日本外交干预下,“日籍台民”在厦门也试图争取永租权合法化。
 
 
 
在最初的交涉中,厦门市政府已经注意到,东本愿寺获得的张有机等人赠送的达观园,在永租权方面存在严重瑕疵,如园内坟墓产权并不属于张有机等人,东本愿寺获得的产权缺少第七人的转让,更为重要的是,包括“籍民”在内的外人不能获得永租权。也正是这一原因,当厦门市放弃原来的立场发出迁坟告示后,站在爱国立场的《江声报》率先做出反应,提醒民众注意这一事件的重大背景以及“籍民”与土地问题。对永租权以及日僧建寺有了解的《时报》记者注意到厦门市政府的布告大有玄机,布告中避免出现永租权以及建筑寺庙的文字,仅云“将兴工建筑”,既无“准日领照会”或“采日僧神田惠云请”,亦无“建筑本愿寺”字样,“盖国土主权所在,不能轻许,一有字样,即成证据”,日本领事将执为“中国政府承认帝国臣民在厦之不动产永租权”之证据。
 
 
 
在交涉中,日方还不断与厦门市政府、福建省政府交涉日本“籍民”在厦门购地租地问题。日本驻厦门领事山田芳太郎于1936年5月21日至26日与福建省政府、厦门市政府进行交涉,但是两级政府的立场是不可丧失主权、不违条约。有意思的是,5月27日福建省政府出台《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暂行章程》,对于外国教会在内地设立教会医院或学校,只要有条约,就可以教会名义租用土地,建造租买房屋,但是要服从中国现行及将来制定之法令及课税,且须由业主与教会会同呈报官署核准后契约方为有效,如果“土地系属买绝者,以永租权论”。日方强调,这一政策的出台是福建省政府以达观园问题为鉴。也正是基于这一政策,厦门市市长李时霖从南京返回后,强调如果达观园的土地系依法购买所得,可以承认普通永租权,按照普通外侨完纳契税,不享受基督教会的优待。尽管后来福建省政府以达观园土地契据问题拒绝批准该土地的永租权,但是,从达观园交涉的过程来看,在不平等条约制约、日本全面侵华的背景下,教会土地绝买以“永租权论”以及永租外人契税办法的出台,表明《江声报》希望政府与国民要采取积极手段收回国土的主张并不现实。
 
 
 
 
 
 
厦门市政府发布迁坟公告,一方面受到日本驻厦门领事的外交压力,另一方面也想利用达观园坟地产权问题从而否定神田惠云及东本愿寺“永租权”的合法性。但是迁坟公告发布后,一方面引起了厦门民众的强烈反对,另一方面,神田惠云不满足于仅仅迁坟,更不愿等待达观园内坟墓产权以及陈镜山产权问题的解决,而再次提出建筑东本愿寺并减免建筑寺庙契税的要求。也正是这一举动让厦门市政府意识到,地方层面无法解决此案,须寻求福建省以及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的意见。
 
 
 
1936年4月4日,福建省政府致电外交部,就日僧在厦门建筑寺院、开教设堂是否合例,请外交部查核并详示办法,电报还介绍了神田惠云在厦门市政府发布迁坟公告后再次呈文提出建筑寺院及豁免契税的要求。厦门市政府认为对于外人建筑寺院豁免契税“无成案可援”,因此请求福建省政府指示办法。对于此案,福建省政府知道日僧传教并无条约权利,也明晓日僧传教在清末导致的纠纷。福建省政府一方面下令厦门市政府调查如下四个关键问题:一是白鹿洞脚山地是否在通商口岸范围以内?二是神田惠云何时来厦?三是该佛堂是否已经建筑?四为其堂址让与人与寺院究何关系及其详情如何?同时,福建省政府向外交部咨询“日僧在厦建筑寺院、开教设堂,根本上是否合例”。
 
 
 
4月10日,外交部收到电报。16日,外交部向福建省政府发出电报。外交部详细介绍了晚清日僧传教权的纷争,强调日本曲解中日商约第4、25两款之最惠国待遇,试图像耶稣、天主两教一样在华传布佛教。但是中方强调佛教并非上述两教且属于中国所有,无需日僧来传,晚清交涉并无结果,遂成悬案。现在厦门忽又传出日僧开教情势,外交部担心日本人利用时局“别有用心”。所以,外交部强调日本佛教传教权既为约章所不允许,“而厦门情形复杂,尤恐贻患将来,应请万勿许可,以杜祸端”。此外,又令福建省详细调查漳州、泉州、厦门等地“近年有无日僧寺院之建立”并“希饬查见复为荷”。
 
 
 
4月25日,福建省政府主席陈仪按照外交部指示,一方面密令第一、四、五区行政督察专员及省会公安局查明辖内有无日僧寺院具报;另一方面,也向厦门市转达外交部的意见,令厦门市政府遵照外交部指令,“设法防阻,审慎办理,随时密报”。同月底,福建省政府又向厦门市政府发出秘密指令,指出外交部1935年曾指示厦门通商口岸的界限为,东至演武亭(包括厦门港),西至美人宫。由于达观园交易中的“种种轇葛,该地址即属通商口岸范围,亦未便租给外人”,所以福建省政府要求厦门市政府“仍以遵照前令妥筹办法,以资救济而杜后患”。
 
 
 
5月23日,当得知厦门市政府应日僧要求发告示要达观园内坟墓限期迁移、市民纷纷反对时,外交部电令福建省政府查明厦门市府准许一节是否属实,强调,“查日僧来华传教,弊害甚多,前清外务部始终坚拒,幸未成事实,厦市府准许一节如果属实应请迅令设法取消,免贻后患。” 5月30日,外交部直接致电厦门市政府,除了强调此前禁止的态度外,要求厦门市府核对以下关键问题:达观园旧址是否在通商口岸范围内,神田惠云何时到厦(佛寺是否竣工),其寺址让与人与寺院有何关系,事前与市府有无接洽,及其详情为何。
 
 
 
在收到外交部23日电报后,5月28日福建省政府电复外交部,声称已经电令“厦市遵照妥慎办理,并将办理情形随时密报”。福建省政府还向外交部汇报了四个关键事实:一是达观园原为陈家花园,后来被日本“籍民”张有机等人永租,因为市民反对将风景名胜区租给外人,张有机等人才将达观园转赠日本僧人神田惠云建筑东本愿寺;二是达观园内有坟墓80余穴,已经迁葬者不到10穴;三是东本愿寺教堂地址一直系租赁民房,1936年4月30日已由厦门市民国路二四号迁移于厦门市后厅衙四一号,其白鹿洞地点则尚未动工建筑,日僧神田惠云最近已回日本;四是福建省向外交部强调该省意识到白鹿洞系属名胜之区,即便地址在通商口岸内,也未便租给外人,所以已经要求厦门市政府“妥筹救济办法,以杜后患”。
 
 
 
6月1日,福建省政府再次致电外交部,商请变通办理此案。此电大大改变了原来的强硬立场。在28日电报中,福建省政府强调,无论白鹿洞达观园是否属于通商口岸,都不便租给外人。但是在此电中,福建省迫于日本领事的压力,提出以达观园是否属于通商口岸范围来处理交涉。如果不属于通商口岸,按照在内地绝对禁止的原则,自然不能建立寺院。如果达观园在通商口岸内,可否予以变通同意建寺,但是禁止传教。
 
 
 
与此同时,福建省政府主席陈仪在同日就达观园建寺交涉概况写了折略,交由厦门市市长李时霖代呈外交部部长张群。在折略中,陈仪提出了解决东本愿寺案的三项具体办法:一是将东本愿寺迁移至鼓浪屿公共地界;二是由中日双方共同出资建立寺庙,仍用东本愿寺名义,由中日僧共同管理使用;三是准其在通商口岸范围内建立东本愿寺,唯禁止其后从事布教。陈仪在折略中也说明日方已经拒绝第一项,因此他请求外交部同意按照第二、三项作为谈判准则。
 
 
 
6月6日,李时霖向张群报告案情缘由。李时霖此则电文乃是回复外交部5月30日对厦门的电令。为便于部长了解主旨,外交部电报科曾专门附注,说明30日电报要求厦门市政府查明达观园地址是否在通商口岸范围以内、神田惠云何时到厦。李时霖在电文中介绍了厦门市此前的交涉概况,提到东本愿寺目前尚未动工建筑,但是有私下向民间接洽收买迁坟等情。对于达观园是否通商口岸并未给予肯定答案,只是强调“该地确在白鹿洞山腰,但是否属于通商口岸,并无明确界限。是以未敢自便”。在发出电报后,李时霖启程前往南京汇报交涉情况。最迟在6月9日,外交部政务次长徐谟已经读到李时霖携带的折略。徐谟在折略上写道:“此件厦门李市长面交部长”,并有“照则达观园不在通商口岸范围内乎”的批语。
 
 
 
对李时霖在南京的活动,《江声报》提到他分别拜会了国民政府主席林森、行政院院长蒋介石、外交部部长张群。对于东本愿寺问题的解决,《江声报》提出两个可能,一是外交部研究同意日僧建寺,二是地方政府直接根据主权与领土交涉,“目前先办理登记人民坟墓之土地权”,待汇集后再由地方政府研究解决建寺问题。对于双方的交涉,《上海报》称:“日僧对于占地建寺之态度,非常强硬,坚要市府代迁园中坟墓,俾便动工,此事结果如何,要看政府与人民的合作力量如何了”。
 
 
 
《江声报》两个思路是否属实,《上海报》希望的政府与人民合作力量如何,很快就有了答案。6月22日、7月1日,李时霖先后致函外交部常务次长陈蔗青、部长张群汇报交涉成绩。两信内容大体一致,首先感谢陈、张二人的接见与指示。在给陈氏的信中云:“荷蒙延见,诸承指示,感激莫名。”对于张群,则云“前次到京仰蒙指示一切,聆谕之下感泐五中”。其次,在信中李时霖得意地汇报了回到厦门后的交涉进展。李时霖称,在回到厦门第二日(6月19日),他就邀宴驻闽海军武官,顺便延请驻厦日领山田作陪。与山田等人“款接颇为融洽”,对于处理达观园交涉案,达成了三层共识:一是“所有达观园旁固有坟墓,不论其有主无主,业已商定一概保留”;二是同意日僧对达观园的永租权,“至于永租权契税一层,悉照普通外侨完纳办法办理,不同基督教会之优待”;三是取缔“其对华传教”。
 
 
 
从李时霖的汇报可以发现,外交部其实承认达观园在通商口岸范围以内,同意日僧可以在达观园建寺的原则。相较于此前以永租权瑕疵、坟墓所有权问题等为由拖延、反对寺僧建寺,不承认日本佛教传教权,不承认日籍永租权的立场,都是巨大的倒退。《中央日报》《大公报》《申报》纷纷报道交涉告一段落的消息,李时霖透露:“沪、汉、青有外人建寺,厦亦可准,惟界内坟墓须坟主自迁,否则保存,现日僧自向坟主接洽,本案已告段落,查界内坟八十穴,现存十穴未迁。” 7月28日,李时霖援引汉口、青岛、上海等地的例子,声称厦门也可以允许日人建寺。但是只能对日本侨民传教,不能对中国人传教。达观园的土地,如果是依法购买所得,则可以承认普通永租权。
 
 
 
通过厦门市、福建省与外交部的往返电文以及李时霖的南京之旅可以发现,外交部的立场不断后退,从最初的制止、妥筹办法,到指令厦门市政府明确达观园是否属于通商口岸范围,再到完全同意日僧建寺。外交部的逐步让步,不仅源于福建省政府陈仪的妥协,更离不开日本驻福州总领事、南京总领事与外交部的多次交涉。日本外务省在1936年对此纠纷作出说明:“6月有了结果,中方承认条约规定日方无权建寺的解释是错误的,并表示对于寺庙的建设没有异议。目前厦门领事正与厦门市政府就建寺问题达成最终解决方案。”
 
 
 
 
 
 
在中方允许建寺后,对于日僧而言,首要问题是迁移达观园内的坟墓,否则无论无主有主一概保留。其次,提交达观园土地契据,按照普通外侨办法纳税,以获得官方承认的普通永租权。据上节所述《中央日报》等新闻,从6月19日李时霖与日本领事等人商妥交涉方案,到7月22日经过日僧及东本愿寺的自行接洽,达观园内80穴坟墓仅有10穴没有签订迁移协议。在极短的时间内,日僧如何做到?《佛教日报》称,神田惠云虽是日僧,但具有该国军阀政客之本领,“对于达观园建寺事件,威胁利诱,无所不用其极”。于自愿迁移者,东本愿寺则补贴若干元;不愿迁移者,可由日僧会同坟主先挖掘骸骨置放骸棺中,再迁入专门建造的坟塔,寺方也承诺每年春秋祭奠两次。据东本愿寺达观园办事处声称,同意迁坟者有七八十家,连此前牵头呈请保护坟墓的黄鸿翔也将先人坟墓迁葬。根据《佛教日报》的调查,日方声称达观园内共80穴,已同意迁移的有七八十穴,实际上还有21穴未迁移,也远超过李时霖所云仅10穴未动。《佛教日报》评论道,日方大张其词,“藉以耸动坟主听闻,而坠入其彀中也”,“由是可见日僧亦具有该国老政治家之手腕,善于运用各个击破之政策”。从后续交涉看,也正是因为达观园内还存在诸多未同意迁移之坟墓,才大大限制日方建寺的行动。
 
 
 
1936年9月18日,《江声报》报告了达观园事件的新进展,揭示了交涉陷入停滞的原因在于达观园内的坟墓产权问题。达观园内还有多数坟墓土地并没有卖给日方,导致日僧获得达观园土地契约还存在产权纠纷,不排除司法解决。到11月21日,达观园内坟墓产权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江声报》注意到神田惠云为获得永租权,“将所受授之地段一百零二方丈契据,提向市财局税契,准给予永租权。该局第二股长娄慕韩,以兹事关系重大,特亲往达观园测勘三次。业已勘测完毕,即将所得结果,及税契办法,呈报市府,候批示遵办云。”
 
 
 
厦门市政府并不敢自行决断,而是将日僧上交的土地契据检验并转呈福建省政府请示办法。在福建省政府审核过程中,12月1日,神田惠云开始采取建寺的准备工作——招人投标。对于日方行动,厦门市政府回答社会关注时云“在未建筑以前,不能据为干涉”。12月2日,建筑工程开标,“台商新发号以一万四千元标得”。正如投标后《江声报》的评论所云,投标只是一种预备,福建省政府对于日僧的永租权契据审核一直没有结果,东本愿寺也无法动工。
 
 
 
在此期间,达观园事件再次引起地方民众的抗议与反对,而厦门市市长李时霖也再次成为被检举的对象。1937年2月18日,住厦门思明路十号署名“陈霖”者呈文外交部部长张群,称李时霖“不顾国权违反部令恳请撤职查办”。“陈霖”强调不能同意日僧建筑寺庙的两点理由,一是按照国民政府《监督寺庙条例》第6条“庙宇有管理权之僧道,不论用何名称认为住持,但非中国人不得为住持”;二是外人来华传教只限基督教徒。因此,李时霖特许东本愿寺僧人建筑庙宇是不顾国权开外交恶例。“陈霖”同时还给行政院院长蒋介石递交抗议呈文,要求“将李时霖市长并陈宏声参事撤职,依法惩办,以为渎职奸官者戒”。3月4日,行政院秘书长翁文灏致函外交部查照。
 
 
 
由于“陈霖”的抗议,此前交涉的结果似乎有了反转。1937年2月26日,福建省主席陈仪咨外交部,声称日本驻厦门领事叠日催办同意建筑寺庙,能否“以通商口岸范围为限,予以变通承租,抑应如何办理之处”。3月11日,福建省政府又电促新任外交部部长王宠惠给予指示。
 
 
 
针对福建省政府2月26日的咨文,3月13日外交部提出最后的处理意见。其一,如果日僧神田在厦门通商口岸范围内居住,并无传教行为,自不能予以拒绝。其二,至于达观园是否在通商口岸内,外交部注意到厦门市市长李时霖1936年6月鱼电所陈,“谓是否属于通商口岸,并无明确界限,是以未敢自便”,但是同月“该市长呈送厦门市分区计划图,则又将该地划入通商口岸范围内”。所以外交部要求福建省转饬详查达观园到底是否在通商口岸内。其三,如果建筑东本愿寺之地达观园属于通商口岸,那么自可准许日僧神田兴工居住,但仍不得有传教行为;不然则应视同内地,予以拒绝。
 
 
 
上节已经提到,在1936年6月李时霖赴部面呈后,按照部长、次长的指示,已与日领商定处理方针。但是,福建省又要求“准复”“示复”处理办法,缘由还是坟墓产权的问题影响达观园永租权的确定。1937年5月10日,《江声报》解释此案之复杂。根据此前的交涉,福建省政府、厦门市政府同意日僧建寺,按照普通外侨缴纳契税,不能享受基督教、天主教的契税优惠。但是当厦门市财政局将日僧办理纳税的契据送呈福建省府核示时,省府认为日僧手续未及完备,“令其补送证物”。神田惠云补充后,厦门市财政局再次呈报厦门市政府并转呈福建省政府,“迄今日久,尚未批下”。也就是说,福建省政府并非否认此前达成的共识,并非否认日僧永租权,而是手续未完备问题。再补送证物后,福建省府一直没有批准。
 
 
 
至于手续问题,1937年4月15日厦门领事山田芳太郎给福州总领事内田五郎的机密报告揭示了具体原因。山田提到,在他与厦门市市长李时霖反复交涉下,厦门略有让东本愿寺完成规定的手续即可免除征税的意向,但是东本愿寺1935年从叶谦亟处二次购买的土地(作为建筑用地有足够的面积)还没有完成手续。即便在东本愿寺、厦门领事馆的催促下,厦门财政局也转呈福建省政府,但后者提出三个条件:一是叶氏方面请书称,不承担将来该土地发生纠纷一切责任;二是清除1936年一二月间东本愿寺刊载的报纸广告;三是依据工务局发出的墓地迁移布告所书内容执行。山田表示,第二、第三点不成问题,但是第一点神田和叶氏已进行多次交涉,但因担心后面会出现问题,叶氏一直没有回应。山田明白“省政府如直接承认该土地的永租权,恐怕会遭到民众的反对”。但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山田强调此事已经拖延数年,现已做好建寺准备,再延迟日期实在无法接受,因此要求内田尽快致电省政府问询结果。
 
 
 
正如《江声报》5月的报道,尽管厦门、福州领事都在努力,但是福建省政府并未同意。同年8月23日,随着中日战争的全面爆发,“明治三十年开设以来,存在许多外交秘史的厦门东本愿寺教堂也因为领事的撤退命令而被关闭”,神田惠云离开厦门。1938年5月10日厦门沦陷,次月东本愿寺在厦禾路186号重新开放。达观园并没有成为东本愿寺的新址,只是被列为重要的不动产,“土地约三千坪。敷地内家屋十四坪平家中国式,八坪二楼中国式”。1945年8月日本投降,神田惠云在被遣送回国前立下契据,将白鹿洞山下东本愿寺的房舍田产全部献给厦门佛教会,永为基业。
 
 
 
余论
 
 
 
晚清民初,面对日本在华布教权要求,中方一直坚持反对立场。但是由于不平等条约体制及国力所限,外交层面同意在租界、通商口岸建寺并仅限面向日人传教,一直是中方实际态度与立场。但是从日本宗教势力的调查来看,包括东西本愿寺等各佛教在华势力日渐增长,传教地点不仅限于通商口岸,受众也并非仅为日本人,厦门就是典型的例子。
 
 
 
厦门是近代日本对华实行宗教侵略的重要基地,东西本愿寺都接受台湾总督府提供的经费,以维持在厦门等地布教所的发展,并且毫不掩饰地运用于政治、军事等领域。其中,“存在许多外交秘史的”东本愿寺僧人为虎作伥,在1900年制造“厦门事件”,创办《敬佛》,鼓吹“大东亚共荣”,组织大乘佛教会帮助厦门东本愿寺施行宗教侵略、文化毒害。被改革派僧人大醒视为好友的神田惠云于1935年10月创办《敬佛》,虽然神田惠云鼓吹其为“家庭修养杂志”,是家庭必读之书,并云“余深信不修养者终必灭亡”。但是在创刊号至第3期,却连续刊载日本陆军大将松本石根鼓吹“大东亚共荣”的侵略谬论文章《亚细亚联盟之必然性及其意义》。达观园交涉后,在厦门沦陷时期,神田还参与组织大乘佛教会,担任理事及该会附设日语专修学社管理人,并举办日语讲习所,实施奴化教育。
 
 
 
长期在厦门布教的神田惠云,身份极为多重而复杂。当“日籍台民”张有机等人在日本驻厦门领事馆官员的动员下,主动捐给神田惠云建造东本愿寺,甚至还募集建筑费用并参与建筑投标时,这一事件并非仅是东本愿寺建造新寺的问题,而是牵涉日本对厦门的宗教侵略与国土沦丧问题,自然遭到厦门民众的强烈反对及官方的抵制。
 
 
 
从1934年11月20日神田惠云首次呈请迁移达观园内坟墓准备建寺,到福建省政府1936年4月4日寻求外交部意见,厦门市政府、福建省政府已经与日僧神田惠云、日本驻厦门领事山田芳太郎交涉近三年,此间还经历了厦门市政府成立以及三任市长更迭。最初交涉中,厦门地方政府坚持先解决永租权,再谈建寺及免税问题。在神田惠云和东本愿寺无法解决产权问题而厦门地方政府却坚守原则时,1936年1月,日本驻厦门领事山田芳太郎出面干预,要求厦门地方政府发布迁坟公告,而厦门市政府却放弃了此前的立场。当迁坟公告引发当地民众激烈反对时,山田芳太郎则在5月间与福建省政府主席陈仪、厦门市市长李时霖往返交涉。南京外交部最初也坚持拒绝建寺的立场,或许考虑到中日全面战争即将爆发,最后却以达观园处于通商口岸内为由,妥协并同意日方的建寺要求。但厦门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迫使日方同意保留达观园内旧有坟墓产权,审查日僧达观园土地契约合法性的立场和做法,仍值得肯定,这也最终导致日僧无法顺利建成新寺。
 
 
 
在达观园建寺交涉中,包括报刊、民众在内的社会舆论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发布迁坟布告并参与直接交涉的厦门市市长李时霖,1936年5月被“鹭江氏”向行政院院长蒋介石检举其同意日方建寺,1937年2月又被“陈霖”投书外交部部长张群要求撤职查办。虽然两次检举并没有对李时霖产生影响,但是被检举本身以及《江声报》对交涉的关注与批评,反映了地方交涉中社会舆论对此事的关注以及造成的巨大压力。日本外务省东亚局认为,厦门市政府对日僧建寺起初并没有表示反对,还发布布告,同意迁移达观园坟墓。但在1936年5月前后,中方态度却发生了变化,即便日本驻厦门领事山田芳太郎参与交涉,中方开始阻止达观园建寺,其中“人民的反对声很大,不能置之不理”乃是极为重要的理由之一。当然,日本方面并不认为是“人民的反对”,而是归结为反日宣传。但是考虑到1932年日本制造“日僧事件”挑起“一·二八事变”,以及1935年后日方在福建制造“闽南自治”运动的大背景,《江声报》等爱国媒体警告国土流失问题,警惕日本借寺庙作为侵略大本营,乃是极为自然而合理的关注。
 
 
 
不同于同时期其他中日重大交涉案,日僧在达观园建寺,除了涉及政治与外交、社会舆论等因素外,还有宗教、“籍民”等复杂的社会背景。它既是20世纪30年代建筑寺庙的交涉,更是长期以来日本对厦门宗教侵略以及渗透的结果,也正因此,达观园建寺交涉才值得高度关注与深刻反思。
文章来源:《近代史研究》2024年第1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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