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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钊 | 抗战时期的英国与新四国银行团

作者:王钊 发布时间:2024-05-02 字体: 打印
作者:王钊
发布时间:2024-05-02 打印
 
内容提要
 
新四国银行团是西方在华协调外交的产物,实际对华借款有限。英国最初维护新四国银行团,但当其成为对华投资与维护在华利益的阻碍后,英国又最早提出修改合同与解散新四国银行团。虽然新四国银行团在1937年未被解散,但英国的努力有助于全面抗战爆发前后几笔对华借款的达成。全面抗战爆发后,为防止日本垄断在华权益,维护自身在华利益,英国改变立场,支持在名义上保留新四国银行团,但在对华借款时已不再对其有所顾忌。战争结束后,新四国银行团终被解散。英国对待新四国银行团的政策具有明显的功利性,视其为英国推行东亚政策的重要工具。
 
 
 
关键词
 
抗日战争  中英关系  英国  新四国银行团  对华借款
 
 
 
新四国银行团(以下简称“新银行团”)是美国主导下于1920年成立的美英法日四国银行联合团体,是四国在华协调外交的产物,旨在平等分享对华借款权益,遏制日本利用第一次世界大战肆意扩大在华权益的势头。新银行团不仅是商业组织,实际上还履行一些政府职能。新银行团成立后,由于各国矛盾及中国的抵制,达成的对华借款很少,反而成为各国对华借款的阻碍。九一八事变爆发后,日本逐步扩大对华侵略,各国在华协调外交被打破,建立在此之上的新银行团亦最终走向解体。学界对新银行团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其成立初期的20世纪20年代,对其在抗战时期的演变及终结关注较少。虽然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没能通过新银行团获取借款,但围绕新银行团合同的修改及相关各国对华借款交涉成为东亚国际关系的重要部分。此时期,英国在新银行团中的角色与作用值得关注。英国起初希望各国遵守新银行团合同,但1936年底至1937年上半年,英国最早提出修改新银行团合同和解散新银行团,以打破新银行团对其对华借款的束缚。全面抗战时期英国对新银行团采取更为灵活务实的态度。有关新银行团的交涉成为英国推行东亚政策的重要工具。
 
 
 
当前学界对美国与新银行团关系的研究较多,对英国扮演的角色关注不足。本文拟利用英国外交部档案、美国外交文件及其他文献资料,对抗战时期英国对新银行团的态度变化、采取的措施及背后英国在东亚政策上的考量进行初步考察,以冀深化此时期的外债史与中英关系史的研究。
 
 
 
一、 英国竭力维护新银行团
 
 
 
1920年10月15日,美、英、法、日四国代表正式签订新银行团合同。合同规定,新银行团的业务是向中国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或其控股的企业以发行公债的形式提供借款,公债在四国债券市场发行,所有借款应由全部参与新银行团的银行均分承借,费用支出亦均分承担,同时由借款获得的各类权益亦平等享有。关于借款的使用,新银行团在1922年5月15日的理事会上通过了“公开招标”原则,即中国用新银行团提供借款所购买的货物,应向所有国家(不论其是否为新银行团成员国)的公司公开招标,提供借款的新银行团成员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会优先获得中国的借款购料订单,不会将中国借款购料的对象限制在新银行团成员内。不过,新银行团并非包含了所有形式的对华借款,在四国发行债券的非中国政府的借款、在中国发行债券的所有借款、银行的垫款与透支,均不属于新银行团借款的范围。上述几点在日后成为各国对华借款时规避新银行团合同的突破口。
 
 
 
英国有7家银行加入新银行团,包括汇丰银行(占股33%)、巴林兄弟银行(占股23%)、伦敦威斯敏斯特银行(占股12%)、麦加利银行(占股11%)、J.亨利·施罗德公司(占股8%)、N. M. 罗斯柴尔德父子公司(占股7%)、英国贸易公司(占股6%)。其中汇丰银行是英国涉华事务最多的银行之一,所占份额也最多,汇丰银行的阿迪斯(Charles S. Addis)担任新银行团的英国代表,负责管理英国银行团的日常事务与对外交涉。
 
 
 
由于新银行团成立后对华借款有限,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英国外交部考虑到中国可能会举借更多的工业或铁路外债,遂于1929年和1930年两次提出取消新银行团,或至少取消公开招标原则,以免阻碍借款。英国财政部与阿迪斯均反对,因为新银行团有助于协调各国对华投资,有助于避免各国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取在华权益。英国也担忧取消新银行团的提议会对英美关系产生不利影响,并在其他对英交涉问题上(如取消治外法权)给中国以可乘之机。英国外交部的建议未被采纳,英国政府此时还是保持维护新银行团的态度。
 
 
 
1932年4月,日本扶植下的伪满洲国刚成立不久,日本三菱银行与三井银行即拟订2000万日元借款的计划。两银行均为新银行团中的日本银行团成员,此前订立新银行团合同时,其他成员虽然承认日本在东北铁路借款的部分特权,但此时伪满洲国涵盖的区域已远超此范围,英美等国并不承认伪满洲国的合法性,仍将其视为中国的一部分,故此举是对新银行团的巨大冲击。4月6日,阿迪斯致电日本银行团代表野原,表示即便此借款不公开发行债券,但实际上是对中国内部政治事务的直接干涉,违反此前新银行团的规定,且借款以东北盐税做担保,对当下英、美、日等国与中国整理旧债交涉不利。不过,日本坚持伪满洲国已“独立”,不属于新银行团业务的范畴。此时英国政府认为,若坚持对日抗议,可能会造成新银行团解体,而这是英国不愿看到的,同时,对待2000万日元借款的态度应与对待伪满洲国的政策保持一致。经综合考虑,英国政府决定消极处理此事。11月28日,英国外交部官员韦尔斯利(Victor Wellesley)指示阿迪斯,鉴于此事涉及微妙的政治问题,英国政府态度是既不承认又不过分坚持借款不属于新银行团合同的范围,总之,要“避免对此事的实际参与”。实际上,英国对日本的借款采取了默许的态度,从此时期的英日关系角度而论,这与英国对伪满洲国的政策是一致的。
 
 
 
1933年美国对华提供的美棉麦借款,同样引起英国对其是否违反新银行团合同的疑虑。1933年5月,时任国民政府行政院副院长兼财政部部长的宋子文赴美与美国金融复兴公司达成5000万美元借款,用于购买美国所产的棉花与小麦,在中国国内出售以获取资金,中国提供统税和关税附加税做担保。由于此借款并未涉及债券发行,故在手续上并不违反新银行团合同,但阿迪斯认为该借款以统税和关税附加税为担保,会对新银行团涉及的湖广铁路等旧债整理产生影响。不过,英国政府仍对美棉麦借款采取默许态度,其一是因为法国银行团也认为此借款不涉及发行债券,不违反新银行团合同,若英国坚持反对借款,会得罪中、美、法等国;其二是因为英国此时计划与中国商讨对华提供出口信贷以购买英国的机器、船只及铁路材料等商品,若英国默许此借款,在日后可争取美国对英国对华出口信贷的支持。8月18日,英国外交大臣西蒙(John A. Simon)致电英国驻华公使蓝浦生(Miles W. Lampson),表示英国政府不会对美棉麦借款提出抗议。
 
 
 
对于日本与美国间接规避新银行团的借款,英国均不干涉,而中国此时提出取消新银行团的计划,也被英国拒绝。九一八事变后,日本逐步扩大对华侵略。中国认识到,因日本从中作梗,新银行团会成为中国争取外国借款的阻碍,希望设法规避,并就此与英国展开交涉。1933年4—8月,宋子文先后赴美、英、法、德、意等国访问,途中于6月12日代表中国在伦敦参加世界经济会议。6月23日,宋子文与阿迪斯会谈时提议建立一个新的国际金融机构,负责对华投资与贸易,中国与外国各占一半股份,排除日本参加。阿迪斯因担忧日本的反对而拒绝。7月6日,宋子文与阿迪斯及新银行团美国代表拉蒙特(Thmoas W. Lamont)会谈时,提出建立英、美、法、意、德等国代表组成的的国际咨询委员会,以调查与规划各国对华投资事宜,仍排除日本的参与。不论是国际金融机构还是咨询委员会,本质上都为打破日本利用新银行团阻碍各国对华借款,并将日本排除在未来外国对华投资之外,这引起日本的强烈反对。7月31日,日本银行团代表野原致电阿迪斯,警告宋子文的计划会引发日本不满,最终“影响中日和平”,也会导致新银行团的终结。英国此时不希望东亚局势不稳,也担忧若日本更大规模侵华,英国无力保护在华利益,保留新银行团也是英国尽力维持各国在华均势的方式之一,故在收到日本的警告后,英国最终决定不参加宋子文提出的国际咨询委员会。中国在新银行团之外另组对华投资的国际金融机构的想法未能实现。
 
 
 
日本表示反对英美等国与中国建立新的国际金融机构之后,1934年4月17日,日本外务省情报部部长天羽英二发表声明,表示日本反对其他国家向中国提供财政或技术援助,即“天羽声明”。该声明与新银行团各国平等共享对华借款权益的原则严重不符,但并未引发英国的强烈反对。4月23日,西蒙指示英国驻日大使林德利(Francis O. Lindley),要求后者以“友好的精神”向日方提出,日本应遵守《九国公约》,并专门提到新银行团对各国在华权益的协调作用。4月25日,日本外相广田弘毅与林德利会谈时表示,日本会尊重《九国公约》,但反对其他国家银行违反新银行团合同而“别用有心”地向中国提供借款。虽然日本亦有破坏新银行团合同的举动,但日本外相谴责违反新银行团合同的态度与英国维护新银行团的想法一致。日本发布“天羽声明”后,英国并未与日本就此声明与新银行团合同不符问题展开过多交涉。
 
 
 
英国坚持新银行团原则的态度,在1934年底至1935年中国对英请求借款的交涉中依然延续。1934年,中国因白银风潮产生严重经济危机,为缓解财政困难,10月4日,受行政院副院长兼财政部部长孔祥熙所托,海关总税务司梅乐和(Frederick W. Maze)向英国密特兰银行代表麦克纳(Reginald Mckenna)提出借款1.5亿英镑,用于清偿内债、整理铁路外债与建设新铁路等,以关税作抵押担保,并提出希望由新银行团以外的英国银行提供借款,以防止日本从中作梗。麦克纳不同意此方案,虽然密特兰银行并不是新银行团成员,但数额如此大的借款又带有对华财政援助的性质,必须得到英国政府的支持,且无法绕开新银行团。1934年底,国民政府向英国政府提出新的方案,借款数额减至2000万英镑,半数用作购买白银,另外半数用作整理旧债及海外采购。同时,为保障借款谈判顺利进行,中国不反对英国与新银行团其他国家的政府和银行进行商议,借款可以通过新银行团发行。但此方案仍被英国政府拒绝,理由是无法缓解中国的白银流失与财政危机。
 
 
 
虽然英国从经济因素角度拒绝借款,但中国不反对通过新银行团借款的提议,让英国看到以推动国际合作对华借款而推行东亚外交政策的可能性。英国财政部此前担忧,若英国拒绝在对华借款问题上与日本合作,日本可能会对中国进行军事报复,英国在华经济利益和相应的英国国内就业会受损。1935年1月21日,西蒙表示国际对华大借款问题可以成为英国东亚政策的重要筹码,可以此作为中国实际上(法律上不可能)承认伪满洲国的条件,以维护英国在伪满洲国的经济利益,并拉入美国,以促使英、美、日在海军谈判问题上达成协议。显然,英国认为,通过新银行团各国联合对华借款,既有助于缓和中日关系,亦有助于加强英美日合作,以换取其他方面的利益。但日美两国对此态度消极,中国虽表示同意,但实际上也有担忧,各方均未有实质交涉。
 
 
 
1935年6月,英国政府决定派财政部高级顾问李滋罗斯(Frederick Leith-Ross)为首的代表团出访东亚。9月,代表团抵达中国,李滋罗斯与国民政府高层商讨中国币制改革计划,并初步拟订对华1000万英镑金融借款的方案。10月29日,李滋罗斯将借款一事告知日本驻华大使有吉明。不过,中英尚未就借款达成一致,国民政府即在11月4日宣布法币改革。此后李滋罗斯希望继续与中国谈判金融借款,英国政府仍以日本对此借款支持或者至少不反对为前提条件,并希望争取美国的支持。因日本的反对,借款最终未能达成,李滋罗斯也于1936年6月离开中国。上述借款谈判时,虽然英国单独与中国进行借款条件的交涉,但均向新银行团成员国政府进行了通报,仍遵守新银行团合同。
 
 
 
1936年中期之前,英国坚持维护新银行团,对日美违反新银行团规定的一些借款并未过多抗议,也拒绝了中国取消新银行团及规避其借款的请求。这均是为了维持新银行团的存在。此一时期,英国仍认为新银行团是协调各国对华投资以尽力维护其在华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 英国改变态度并尝试打破新银行团的束缚
 
 
 
1936年下半年起,英国对新银行团的态度发生转变,其中有多方面的原因。
 
 
 
作为近代最早以武力打开中国大门的国家,英国在华拥有巨大的经济利益,1931年时英国对华投资总额为11.89亿美元,位居各国首位。 到1930年代中期,英国对华贸易与投资利益均受到挑战。1934年英国对华出口额为海关金1.245亿元,占各国对华出口总额的12.09%,低于日本的12.27%和美国的26.35%。1935年,英国对华出口额进一步下降为海关金0.98亿元,占比也下降为10.67%,低于日本的15.16%和美国的19%,也低于德国对华出口的份额占比的11.22%。1936年,日本对华投资总额达到13.38亿美元,超过英国的10.77亿美元。英国对华投资与贸易呈明显的下降趋势。
 
 
 
面对此局面,英国各界呼吁英国政府采取措施扩大对华投资和贸易。1935年5月,在华英商代表向英国政府递交备忘录,希望英国采取更加积极的对华经济政策。1936年9月14日,英国驻华商务参赞弼乐(Louis Beale)向英国外交部汇报了中英贸易下降的情况,表示除了英国对中国出口总额下降外,日本和德国正以更低的价格向中国供应此前英国占主导地位的商品,例如钢铁、机械、铁路设备等。弼乐建议对华提供出口信贷以扩大中英贸易。1936年9月,李滋罗斯向英国政府递交报告,提议修改新银行团合同,废除公开招标原则。具体操作为,由新银行团中的英国银行制定一项国际对华铁路借款提案,以关税为担保,相应的购料订单按照提供借款比例分配给各国。阿迪斯的态度发生转变,也认为新银行团需要改变。英国需要摆脱新银行团对其对华投资的限制,以恢复并发展对华贸易,维护在华利益。
 
 
 
恰在此时,中国恢复债信,并对外资提出更大的需求。此前英国维护新银行团的原因之一是北洋政府与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中国债信不佳,政治经济体系也较为混乱,故维持现状、保持观望是较好的选择。而在1936—1937年,在孔祥熙与铁道部部长张嘉璈的主导下,国民政府与英美等国债权人达成津浦、湖广铁路及其他诸多拖欠借款的整理方案,使西方各国对华借款的积极性增强。早在1934年1月,国民政府铁道部与实业部会同出台了利用外资兴筑铁路等实业的方案,提出“政府得与外国银团厂商合资或向外国银团厂借款”。而国民政府对新银行团持抵制态度,其引入修路的诸多外资来自新银行团以外的银行。英国虽对中国金融借款疑虑重重,但对投资中国实业建设垂涎已久,此时中国债信恢复,又有吸引外资的需要,正是英国扩大对华借款的良机,但新银行团对此产生严重阻碍,英国即设法破局。
 
 
 
英国首先考虑间接规避新银行团的借款。1934年11月,国民政府铁道部与中国建设银公司及英商中英银公司组成的银行团签订《中华民国二十三年中国政府完成沪杭甬铁路五厘半借款合同》,以修筑沪杭甬铁路此前未完成部分。该借款本为银元借款,但此后因白银风潮,上海银根紧缩,银元借款并未达成。经过协商,1936年5月,铁道部与新银行团签订《完成沪杭甬铁路六厘金镑借款合同》,将借款改为英镑借款,总额110万英镑,在上海发行英镑债券。完成沪杭甬铁路借款是南京国民政府与英国达成的第一项发行债券的英镑借款,并采取在上海发行的方式,以保证借款手续符合新银行团规定,英国由此迈出打破新银行团束缚的第一步。
 
 
 
仅仅在华发行英镑债券,并不能满足英国的愿望。英国希望进一步扩大对华投资规模,取消公开招标原则是关键步骤。前文已述,公开招标原则确立于1922年。在此原则下,中国在英国发行的借款债券所获取的资金,并不会全部用于在英国或其他英镑区国家购料,而此前为防止英镑汇率波动,英国规定对外借款只能用于英镑区购料,此政策与公开招标相矛盾,因而即便英国银行愿意对华借款并在英国发行债券,也无法得到英国财政部的批准。英国想要扩大对华借款,就必须取消公开招标原则。1935年7月,李滋罗斯曾向英国外交部和英格兰银行建议取消公开招标原则。但阿迪斯不同意,他认为若取消公开招标原则,中国对外购料的公平性会降低,各国银行团为争取中国订单不择手段,英商的利益反而受损,因而建议维持公开招标原则,但为维护英商利益,可建议新银行团各国对中国的铁路借款按投资比例在发行国购料。不过,此事被搁置近一年,在看到中国的实业建设对外资的需求后,阿迪斯才于1936年10月1日向新银行团各国建议取消公开招标原则。11月11日,美国银行团代表惠格姆(Charles F. Whigham)致信阿迪斯称,如取消公开招标原则,则中国政府承认新银行团的可能性将丧失殆尽,故不同意英方的提议。日法两国则迟至1937年3月下旬才回复表示拒绝。英国取消公开招标原则的愿望未能立即实现。
 
 
 
与此同时,阿迪斯关于让中国、德国和比利时等国的银行加入新银行团的想法,也遭到日本明确拒绝。1936年12月6日,新银行团日本代表加纳久朗与阿迪斯会谈时表示,鉴于中日谈判正处在微妙时期,扩大新银行团这一实际上有助于中国引进外资的举动,将受到日本强烈反对,亦会被视为英国以偏袒中国的姿态干预中日谈判,将对英日关系产生不利影响。阿迪斯也承认“英日经济协议谈判涉及的政治因素超出了他的能力范围”。最终英国决定暂停扩大新银行团的谈判。
 
 
 
在交涉陷入僵局之时,中国主动向英国提出新筑路借款,给了英国打破新银行团束缚的契机。1937年1月2日,张嘉璈向汇丰银行代表盖士利(W. C. Cassels)、中英银公司代表台维森(A. L. Davidson)及英国驻华大使馆参赞霍伯器(Edmund L. Hall-Patch)提出借款270万英镑,以修建广州至梅县的铁路。1月18日,张嘉璈明确向盖士利表示,中国不允许日本参与广梅铁路借款,若新银行团问题不解决,则无法继续谈判。实际上,盖士利早已敏锐地意识到这是摆脱新银行团的机会,他此前就曾向阿迪斯表示,若新银行团对借款产生阻碍,希望能采取措施规避。1月20日,阿迪斯致信新银行团其他国家代表,告知广梅铁路借款谈判情况,坦言因广九铁路由英国投资,英国不希望广梅铁路投资落入他国之手;如遵守新银行团当下的合同规定,则借款谈判不会成功,为维持新银行团的存在,必须调整其规则,希望美、法、日不要对英国单独承担广梅铁路借款提出异议。英方给出的理由除了中国抵制新银行团之外,也包含广东地区铁路建设属于英国势力范围,实际上与此前美国提倡的“门户开放”原则有冲突。美法在2月初回复英方表示拒绝,认为此举严重影响新银行团存在的基础。中英只得在2月12日达成先垫款后发行债票的暂行处理方案。
 
 
 
不过,此时英国退出新银行团的决心已定,因而在广梅铁路借款协商未成之时,直接提出取消新银行团。由于新银行团是美国主导下成立的,英国最关心美国的态度。1937年2月10日,英国外交副大臣贾德干(Alexander Cadogan)向美国驻英大使馆递交一份备忘录,表示近年来中国政治逐步恢复稳定,对外借债需求增加,面对中国工业建设融资的庞大市场,新银行团却成为各国对华借款的阻碍,且因中国的抵制,修改合同徒劳无效,因而希望直接解散新银行团,寻求其他对华投资的协调安排方案。3月12日,美国国务卿赫尔(Cordell Hull)致电英国驻美大使宾汉姆(Robert W. Bingham),表示美国赞同英方2月10日备忘录的主要观点,不反对美国银行与英方就解散新银行团进行谈判。而此前日本也于2月19日回复英国,同意将广梅铁路借款作为新银行团协议的特例。得到美国与日本方面的积极反馈后,4月15日,英国外交部向日本和法国递交备忘录,再次提出解散新银行团。不过,日本反对此事。4月29日,加纳久朗与阿迪斯会谈时表示,日本政府认为此时新银行团是唯一“显示日本愿意在国际路线上参与中国发展的组织”,因而不同意立即将其解散。日本担忧解散新银行团后中国可以得到更多的借款,以扩大抵抗日本侵略的力量。
 
 
 
日本的态度给各国解散新银行团的交涉增添不少阻力。5月6日,新银行团在伦敦召开理事会,各国代表承认,由于各国政治与立法的变动,新银行团不能按照原定方式运作,最近几年实际工作有限。不过,会议并未决定立即解散新银行团,只是同意各国不反对英国单独对华提供广梅铁路借款,且此后其他国家的银行也可以将类似的对华借款案提交新银行团理事会,做同样的考虑。阿迪斯在会后向英国政府解释,他担心直接提出解散新银行团,则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甚至可能连现有的结果也无法谈成。
 
 
 
虽然5月6日新银行团理事会的讨论结果未达到英国的预期,但也让英国有信心进一步摆脱新银行团。为此,英国采取了三项措施。
 
 
 
第一,英国提出更大规模的对华铁路借款计划。1937年5月26日,阿迪斯向新银行团各国提出英国新的对华铁路借款方案,总额为1500万英镑,将广梅铁路延伸至江西省贵溪市、广东省三水市、广西省梧州市,并覆盖浦襄铁路的借款。这个方案实际上将英国投资的铁路延伸至福建、江西、广西、湖南四省境内。然而,此项计划遭到日本和法国的反对,两国均认为此举侵犯了其“势力范围”;法国不希望英国修建进入广西的铁路,日本则不愿英国染指福建的铁路投资。最终此方案搁浅。
 
 
 
第二,英国利用对华金融借款的契机,再提解散新银行团。1937年5—6月,孔祥熙率团访英时与英国高层商谈一笔总额2000万英镑的金融借款。孔祥熙在谈判时明确提出,不能通过新银行团借款,而应由英国单独承借。英国决定利用此借款对中国的财政金融施加更大的影响,拟订了包括中国成立中央准备银行并派英籍顾问、保持现行海关制度、借款担保优先于内债、中国政府平衡预算、借款仅用于外汇交易等条件。英国明白,想要获得上述权益就必须妥善处理新银行团问题,以保证借款可行。英国决定告知美日法金融借款详情,要求按照广梅铁路的先例,不对金融借款提出异议,也不必遵守公开招标原则,并提出10月份之前解散新银行团。6月19日,英国外交部正式向美、日、法三国递交备忘录,转达上述处理金融借款与新银行团的意见。6月24日,美国政府即回复英国表示同意,日本却迟迟未表态。全面抗战爆发后,虽然法国也于7月26日表示同意新银行团已失效,但在中日全面战争的局面下,取消新银行团一事未有结果,2000万英镑金融借款也未能发行。
 
 
 
第三,英国也有直接违反新银行团合同的举动。前述两项内容均未违反新银行团规定,但1937年7月30日中英签订的广梅铁路借款合约要求筑路的海外购料订单只能给英国公司,事实上无视了公开招标原则,而5月6日的新银行团理事会会议并未同意取消此项原则。同时,英国在未得新银行团理事会允许的情况下与中国在1937年8月4日签订了400万英镑的浦襄铁路借款,合同条款基本与广梅铁路相同。虽然英方后来解释,在“英国不受新四国银行团原则约束之前”,合同不会生效,但此合同签订程序的确违反了新银行团的规定,引发日本的不满。不过广梅与浦襄铁路借款均因全面抗战的爆发而中止。此外,英国还预先制定了解散新银行团后可对华提供的借款项目表,包括已在1937年7月谈成的广梅铁路270万英镑与浦襄铁路400万英镑,以及1937年11月拟发行的第一笔金融借款1000万英镑、1938年7月拟发行的上限为1000万英镑的新铁路借款、1938年11月拟发行的第二笔金融借款1000万英镑。上述借款总额达到3670万英镑,超过此前英国对华借款的总和,表明此时英国已经对解散新银行团后大规模对华借款跃跃欲试。
 
 
 
虽然因全面抗战爆发,英国在1937年秋季解散新银行团的愿望未能实现,但英国的上述举动为其摆脱新银行团的束缚起到了推动作用,有助于此时期英国对华扩大投资,也为战时英国对华诸多借款打下基础。
 
 
 
三、 全面抗战爆发与英国对新银行团的政策
 
 
 
英国在全面抗战爆发前夕关于解散新银行团的建议最终不了了之。全面抗战爆发后,日本不可能同英、美、法协商新银行团的存废或成立新的国际对华投资机构。而在东亚局势日益紧张情况下,英国担忧其在华利益受损,故对待新银行团的态度又发生变化,没有再提出解散,而是希望保留新银行团。
 
 
 
全面抗战时期,首先提出退出新银行团的是美国。1939年1月18日,美国摩根格兰费尔公司的罗德(Francis Rodd)和哈考特(Viscount Harcourt)向阿迪斯转达美国银行团希望退出的想法,理由是1933年美国通过《银行法》后,美国的储蓄银行无法发行或交易证券,使得美国银行无法按照新银行团合同以为中国发行债券的形式借款,同时也不愿意承担每年750英镑的会费。此想法来自美国银行团,并非美国政府。
 
 
 
此时英国不希望美国退出新银行团。霍伯器认为,新银行团还有两方面的意义。第一,可以此保留对华借款时与日本沟通的渠道;其二,可为战后中国经济复兴的国际合作保留基础,即便解散新银行团,也应由英、美、法共同行动,而不应由美国单独退出。霍伯器建议首先询问美国政府对此事的态度。李滋罗斯赞同霍伯器的观点,他建议,鉴于英国此时已改变全面抗战爆发前希望解散新银行团的态度,在与美方沟通时应注意措辞,以免给其留下英国前后不一的印象,可解释为当前的东亚局势下无法协商此问题,应留待战后再行协商。阿迪斯也认为,此前英、美、法刚刚向日本递交了抗议其在华违反“门户开放”原则的照会,此时若将在“门户开放”原则基础之上建立的新银行团解散,与此相矛盾,会给日本留下西方各国在华联合行动实际力度有限的印象,不利于英美法维护在华利益。此外,当下英国正与国民政府协商停付关税担保外债问题,为保证谈判顺利进行,此时对于新银行团问题宜采取较为平稳的政策。1939年2月10日,英国驻美大使馆致电美国国务院,表示虽然英国在1937年4月递交了取消新银行团的照会,但全面抗战爆发后中国局势发生变化,无法商讨新的国际金融组织,特探询美国政府对于美国银行退出新银行团的看法,到底是保留新银行团,还是与英国共同建议立即解散新银行团(不需要按程序等待12个月)。
 
 
 
实际上此前美国政府就与新银行团代表有过沟通,美国政府也不支持此时解散新银行团,因为这对日本扩大对华侵略有利,对英美和中国均不利。2月16日,美国政府回复英方,表示不支持此时解散新银行团。
 
 
 
虽然英国坚持保留新银行团,但也提供了对华借款,并已不再顾忌新银行团合同。1939年3月,中英签订平准基金借款合约。虽然此借款以中英两国银行共同出资成立平准基金委员会的方式运作,不涉及债券发行,但因英国财政部对借款提供担保,实际上具有政治借款的意味。1939年7月,中英达成出口信贷合约,不仅英国财政部继续担保,英国也允许国民政府在伦敦发行借款债券。不论是政治上还是借款手续上,此举均违反了新银行团合同,但英国均未与美、法、日就此进行协商。因此,英国此时只是支持在形式上保留新银行团,而在对华借款中则完全不顾忌新银行团原则,事实上已摆脱了其对英国对华借款的束缚。
 
 
 
美国银行团放弃了退出新银行团的想法,但仍对每年750英镑会费不满。汇丰银行负责新银行团的日常行政管理与清算,故这笔费用由其收取。1939年7月25日,拉蒙特向阿迪斯递交一份备忘录,仍旧强调在现行美国银行法之下,美国银行无法按照新银行团合同对华借款,并表示美国银行团不仅每年需要白白支付750英镑的固定费用,且因其没有驻华的运作机构,自新银行团成立以来,美国银行团已为派遣代表及收发电报等事项支出各类费用约50万美元。美国银行团提出,若1940年1月1日前不解散新银行团,那么美国银行团此后每年会费应不超过200英镑。此时美国政府仍不支持解散新银行团,故美国银行团此举实际上是希望以一定程度的威胁来换取减少会费。
 
 
 
阿迪斯最初不同意美方的要求,认为中日全面开战后,新银行团面临的局面更加复杂,汇丰银行处理的事务更多,会费不能下降。此时英国政府依旧希望维持新银行团。1939年8月18日,英国向美国政府表达此意。8月29日,美国政府回复英国表示赞同,但希望“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对服务费金额进行调整”,不使之成为“导致新四国银行团解散的诱因”。实际上,此前英国政府就希望汇丰银行在会费问题上做出妥协,故10月初,在霍伯器劝说后,阿迪斯同意可与汇丰银行就降低会费一事进行沟通。后汇丰银行给出两个条件,其一是其他国家不会有类似举动;其二是降低的差额由英国政府承担,若政府不愿意,则由新银行团内的英国银行共同承担。英国政府自然不愿承担会费,故决定将会费问题全部交给新银行团自行解决,不再提出建议。最终,英美银行团代表达成秘密协议,允许美国银行的会费由750英镑减至200英镑,差额部分以美国银行团的名义由其他资金进行支付。1940年和1941年均执行此方案。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英国也于1941年12月9日对日宣战,新银行团存在的基础已不复存在。1942年4月,汇丰银行的莫斯(Arthur Morse)鉴于美国可能会提出取消新银行团,建议英国主动与美法协商此事。但英国财政部仍拒绝商讨解散新银行团,希望等到战后再行协商。1944年5月30日,《中英财政协助协定》签订。面对提供借款后进一步扩大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有利前景,英国外交部官员克拉克(Ashloy Clarke)再度提出与美方协商解散新银行团。然而,英国财政部仍认为,在没有确定完整的战后对华投资计划之前,不应解散新银行团,此外,是否成立新的对华投资的国际金融组织,应当视战后国际秩序而定。由此,直到抗战结束,新银行团仍旧保留。
 
 
 
1945年抗战胜利后,面对中国战后重建的广大市场,英美均不再对退出新银行团持有异议。同时,二战后东亚国际秩序重建,一战后建立的华盛顿体系已不复存在,建立于其上的新银行团已丧失基础。1945年11月19日,拉蒙特向美国国务院递交备忘录,希望彻底解散新银行团。1946年1月28日,美国国务卿伯恩斯(James F. Byrnes)回复拉蒙特,同意其想法。随后,英国政府也于1946年4月通知英国银行团,同意其于1942年和1944年提出的解散新银行团的建议。1946年6月11日,英国驻美大使馆致电美国国务院,正式提出解散新银行团,并告知法方。7月17日美国国务院同意英方提议,法方也于10月11日表示同意。1946年12月27日,美国国务院通知本国银行,新银行团正式解散。
 
 
 
结语
 
 
 
作为华盛顿会议后“门户开放”原则在经济上的执行工具,新银行团虽存在27年,但并未发挥最初预想的作用。各国不能就对华借款达成一致,均想办法规避新银行团合同,加上中国政府的抵制,新银行团反而成为四国对华借款的阻碍。尤其是九一八事变后,在华协调外交难以维持,实际上各国仍单独与中国商议借款,势力范围的理念仍保留在各国对华政策之中。
 
 
 
虽然实际借款有限,但因新银行团受各国政府支持,具有政治属性,故成为各国在东亚外交博弈的工具。美国倡设新银行团的初衷是限制日本对华单独借款,但最后日本反而利用该协议,阻碍其他国家对华借款。这与国际局势变化密切相关,但协议本身的设计也存在一定问题。借款需要各国协商一致,但各国的需求各不相同,实际难度很大。
 
 
 
英国对新银行团的态度是比较务实的。20世纪30年代初,虽然英国外交部和财政部对于是否退出新银行团意见不一,但都是维护英国在华利益。面对日本在华侵略的逐步扩大,此一时期,英国希望东亚局势保持稳定,自然不想解散新银行团这一协调各国在华投资利益的重要机构。1936年下半年,随着局势变化,英国需要采取更加积极的对华经济政策以维护其贸易和经济利益,故最早尝试通过修改新银行团合同或直接解散新银行团而摆脱其束缚。虽然解散新银行团的愿望未能实现,但“取乎其上、得乎其中”,英国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新银行团的束缚,提供了诸多条件与以前不同的对华借款。全面抗战时期,英国一方面希望在名义上维持新银行团,以此作为各国在华权益均等的政治象征;另一方面,在对华提供借款时不再顾忌新银行团。英国对新银行团态度,根据自身利益和东亚国际关系演变而多次转变。
 
 
 
全面抗战时期,在关于新银行团的交涉中,英国政府与美国政府的态度基本保持一致。英国在考虑是否修改新银行团合同时,主要顾忌美国和日本的反应,而美国的支持有助于英国进一步摆脱新银行团的束缚,有助于英国更加游刃有余地制定并实施其对新银行团的政策。
 
 
 
不过,英国以新四国银行团作为工具推行的东亚政策并未完全达到目的。1935年前后,英国维护新四国银行团而拒绝单独对华借款的态度并未换来英、美、日达成海军协议,1937年多次交涉后方才签订的广梅、浦襄铁路与初步达成协议的金融借款均未能发行。而全面抗战时期,新四国银行团的保留并未使日本侵犯英国在华权益时有所顾忌。新四国银行团演变的历史表明,九一八事变爆发后,协调外交在中国难以执行,各国利益各不相同,靠“门户开放”原则难以协调。各国均因时而变,争取新形势下更为有利地获取在华利益。
 
 
 
此外,新四国银行团虽然是处理各国对中国投资的问题,且协议规定应建立在维护中国主权完整与各国公平参与原则之上,但实质上还是各国联合决定对华借款的基础条件,中国的自主权与主体性均被一定程度的忽视,故中国对其始终抵制。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2024年第1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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