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标题
作者
关键词
日期
一、本刊刊载从鸦片战争至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有关中国政治、经济、军事及科教文化等各方面的重要资料,供史学研究者参考。
二、刊载资料以公私文件和记载为主。但所选资料不作内容或文字上的改动,以存其真。每种资料之前,编者就所知略加按语或说明,指出材料来源、史料价值、作者情况及使用中注意应之处。
三、资料中,编者可略加简注:一纪事异同之处;二文字有特殊含义者;三技术性校注。注文一律使用脚注。一般性知识、史料或人物,以尚待考订的问题等,均不作注。
四、历史文献或记载稿本中,凡发现有明显错误或可疑者,则保存原文,用符号标明或校注。校勘符号为:废缺字以囗号代替;错字、别字、颠倒、衍文,均在原文后改正,并将改正文加[ ]号;脱漏字或佚文增补,请在增补字外加【 】号;文中说明以()号标明。
五、历史文献无分段和标点者,编者应予分段及标点。分段及标点应力求简明。
六、历史档案文献中之公文、函电等格式,除少数保存其原来行款外,一般都用目前通行文章格式,取消抬头、空格等。若文中有双行夹注者,则一律改为单行夹;有眉批者,则置于正文中之适当处,并用相应校勘符号标明。
七、文字一般均应使用标准简化字,如因用简化字可能引起误会者,则仍用繁体字。
八,历史文献中如有“发匪”、“拳匪”、“共匪”、“贼”、“逆”、“支那”等诬蔑性称谓者,为保持文献资料原貌,均不作改动,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