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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角下的中日钓鱼岛领土主权纷争

作者:管建强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2期 发布时间:2013-06-08 字体: 打印
作者:管建强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2期
发布时间:2013-06-08 打印

【摘要】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固有领土。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利用钓鱼岛,而且对钓鱼岛进行了适度有效的管辖。日本趁中日甲午战争之际窃取中国钓鱼岛的行为,不构成先占,是非法的、无效的。二战期间,日本由于发动侵略战争而承担国家责任。在《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基础上,同盟国最高司令部作出的第677号指令,限定了日本领土的范围不包括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和钓鱼岛等一切岛屿。在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日本政府再度重申"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8条的立场"。《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以及《中日联合声明》,不仅是构成对日本主权限制的基本文件,也是中国享有钓鱼岛主权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钓鱼岛;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第677号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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