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下午,法律史研究群2017年第2期(总第16期)活动在近代史研究所后附楼二层会议室举行。本次活动主讲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李典蓉副教授,主题为“清初法典制定与变化:以满文文献为研究中心”。
李典蓉副教授多年从事民族史、法律史研究,所著《清代京控制度研究》,在学界声誉卓著。在本次活动中,李典蓉老师从清朝初年法律的渊源讲起,认为清初法源主要由满洲部族习惯、蒙古法制、明朝法典等共同组成。以清朝法制中的“法例(Kooli)”为例,清朝初年出现律、例混称的情形,但这不能视作是满清统治者对明律的理解不精确,应该与满洲本身对“法”与“例”的语言使用习惯有关:Kooli可以为法,为例,为典则。其次,李典蓉老师梳理了清朝律例的发展阶段,指出满洲入关前法制的发展模式:1.清太祖时期,本部族习惯法;2.清太宗天聪朝,部族习惯法+参考明朝典章制定的部族习惯法;3.清太宗崇德朝,部族习惯法与明朝法典尝试并行;4.清入关后,部族法式微,部分被融进大清律。李典蓉老师还对顺治、康熙时期的《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时期的《大清律集解》,乾隆时期的《大清律例》的编纂过程做了考察与说明。最后,李典蓉老师总结认为:满文大清律是根据大明律翻译的;满文大清律最早的版本是顺治三年,与汉文大清律几乎同时,其中,御制序可以视作先有满文本,再翻译成汉文;满文本大清律体现了清朝初年满汉不能协心的史实;等。
活动由李在全主持,所内同仁周祖文、邱志红、胡永恒、张建、李珊、关康等参加。在交流互动环节,李典蓉老师特别与大家分享了她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参阅档案的艰辛与乐趣,并与大家就清代法律史研究中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