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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研究群2017年第3期活动举行

作者:法律史研究群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1-24 字体: 打印
作者:法律史研究群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1-24 打印

 

 

1121日下午,近代史研究所法律史研究群2017年第3期(总第17期)活动在后附楼二层会议室举行。本次活动主讲人是清华大学法学院陈新宇副教授,主题为“晚清转型司法的个案展现:以陕西故杀胞弟二命案为例”。

 

在本次活动中,陈新宇老师通过对晚清陕西故杀胞弟二命案的史实重建,来展示传统与近代的结合,在司法转型时期可能产生最坏的结果。他从资料来源、案情简介、背景介绍、法律适用、义理引申等方面,深入考察了光绪三十四年发生在陕西的一桩刑事命案:罪犯赵憘憘与被害人赵九成、赵火成是同父异母的兄弟,赵九成年方七岁,赵火成年仅五岁,向来关系和睦。但赵九成、赵火成的生母,即赵憘憘的继母冯氏厌恶赵憘憘,因此挑唆赵父赵昌喜将赵憘憘分家别居。案发当日,赵憘憘趁赵昌喜、冯氏等人外出,跑到其父家中盗窃衣物,被留守家中的赵九成发现喊阻,并声称要告诉母亲,触动赵憘憘此前因分家对冯氏的怨嫌,于是拿刀将赵九成当场砍死泄恨,并将在旁哭闹的赵火成一并杀死灭口,携带赃物逃逸,后被拿获归案。

 

 

此案发生之时,正是清廷预备立宪、仿行宪政之际,法部、大理院、修订法律馆等相关机构的权限含混不清,对司法权的理解,各方多有出入,在法律适用问题上也不一致,有《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最后适用的结果是:规则的不符合与量刑的不妥当。在分析过程中,陈新宇老师把此案与中外相关案例做了比较研究。经由剖析此案,他认为:司法独立在近代中国意味着权力的博弈,就中央与地方关系而言,司法独立是中央确立权威,剥夺地方权力的手段;就中央各机构关系而言,司法独立乃以新智识(近代法学)为依据,在法政新机构之间权势转移的手段。其可能产生的结果是,司法虽然“独立”,但无权威,这将可能是最坏的结果。

 

活动由李在全主持,吕文浩、侯中军、邱志红、王康、徐鑫等参加。在交流互动环节,与会学者对法律史研究中诸多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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