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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申事变前后黎庶昌的琉球策略(一)

作者:戴东阳 来源:《历史研究》2007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08-03-31 字体: 打印
作者:戴东阳 来源:《历史研究》2007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08-03-31 打印

琉球问题和朝鲜问题,是甲午战前影响中日关系的两大问题。其实,琉球问题先于朝鲜问题发生,事实上也是促使清政府积极干预朝鲜的一个直接动因。日本强行并吞中国藩属国琉球之后,中日之间曾就琉球问题进行交涉,光绪七年(1881)日方自弃所议离去之后,球案进入漫长的重议时期。其间,两国政府尤其清政府,一直试图寻找机会重开协商。

 

重议球案的努力主要在日本进行,因此,中国驻日使团包括与日方会谈、情报收集及提出建议等各种活动,引人注目。如果说首任驻日使臣何如璋及参赞黄遵宪是早期球案交涉的重要参与者,那么,第二任使臣黎庶昌则是重议球案时期的代表人物。自光绪七年秋第一次赴任,至光绪十六年底第二次出使回国前夕上奏清政府论琉球问题,黎氏议球案,前后达近10年。

 

相对于首届驻日使团与中日早期琉球交涉的研究而言,黎庶昌与球案关系问题的研究数量不多,主要有伊原泽周先生《“从笔谈外交”到“以史为鉴”——中日近代关系史探研》和西里喜行先生《清末中琉日関係史の研究》中的相关章节。尽管研究的对象、主题及视角相似,但两位先生的研究颇有分歧之处。除史料运用的差异之外,结论亦有所不同。伊原先生认为,黎庶昌二度出使日本,对日外交始终以琉球案与朝鲜两大问题为重点。其琉球解决案遵循着一条一以贯之的路线,那就是琉球朝鲜一并解决论:或者以琉球案为条件去解决朝鲜问题,或者以朝鲜为条件去解决琉球案。最后,由于日本方面“竭力避免把琉球案与朝鲜问题混合一谈”,而“终未达到所望”,走向“中日携手相助以抗沙俄”。[1]西里先生则认为,黎庶昌的对日外交策略,遵循着一条由日清关系的紧张及“球案办法”的摸索——琉球复国·朝鲜永久中立——放弃琉球·保全朝鲜和日清同盟设想的路径,黎庶昌先是要求琉球复国,最终选择放弃琉球。[2]。两者结论的分歧可谓不小。西里先生长期从事琉球研究,其所谓“放弃琉球”论是黎庶昌琉球策的结论,更是引人注目。

 

本文拟以甲申事变为界,就黎庶昌琉球策略的形成、背景及其影响作一较系统的考察,试为黎庶昌在琉球问题上的立场及其与朝鲜问题的关系尤其所谓黎庶昌的“放弃琉球”论提供一个较为广阔的理解背景,以求教于时贤方家。

 

 

一、甲申事变前“存球祀”之努力

 

光绪七年三月七日(1881年4月5日),黎庶昌被谕命为出使日本大臣。九月二十八日,黎庶昌临行陛见,慈禧太后特意提到“琉球案还没有了”。[3]数月后,他又前往金陵拜谒两江总督刘坤一,询问琉球案的处理意见。刘坤一“谆谆以中国若因球案与日本肇启兵端,殊属不值为言”。[4]十二月一日[5],黎庶昌肩负结球案的使命,自上海启程前往日本,同月初五日抵长崎,十三日至神户,二十一日至横滨,二十六日抵东京,与前任使臣何如璋办理交接,次年正月初五日呈递国书。

 

黎庶昌出使时,正值中日琉球谈判中止不久。光绪五年日本“废琉置县”后,经美国前总统格兰忒(U. S. Grant)调停,日本于光绪六年夏秋之际派驻华公使宍户玑,以其提出的二岛均沾案为基础,[6]与清政府进行了数月之久的谈判,但终因清政府拒绝接受该案而停滞。次年二月初,宍户玑自弃所议回国。清政府拒绝批准二岛均沾案的理由,并非因为一体均沾一条“非必不可行”,而是因为“中国以存球为重,若如所议划分两岛,于存球祀一层未臻妥善”。[7]“存球祀”显然是清政府处理琉球问题的基本原则。

 

否定二岛均沾案后,应采取什么样的新对策,清政府没有明确主张,只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王大臣再与日本使臣悉心妥商,俟球案妥结,商务自可议行”。[8]当时京师的清议及一般的舆论都有主张用兵者[9],但鉴于武力准备不足,只能先将注意力集中于筹备海防,外交努力无疑仍是首选的有效的途径。在此期间,琉球国在北京、东京等地向清政府及中国驻日使馆请求复国的请愿一直不曾终止,不少琉球国人还源源不断逃到中国。这一切至少促使清政府方面在球案问题上不能太过怠慢。在这此背景之下,黎庶昌开始了清政府“存球祀”方针下的一系列外交努力 

 

(一)割南岛附首里案

 

黎庶昌提出的第一个“存球祀”的方案是割南岛附首里案。具体而言,“割南岛以封琉王,并附益以首里王城,使得归其故宫,祀其宗社”。这一方案是通过李鸿章向日本方面提起的。黎庶昌抵任前,李鸿章已经开始与日本驻天津领事竹添进一郎会谈球案。前几次会谈,李鸿章所提方案均据清政府对外所宣称的琉球政策,如“将中南二岛仍给尚姓”(即格兰忒的分岛案)等,竹添则始终坚持宍户玑来华商议时的方案。[10]光绪八年二月十二日竹添进一郎再次拜谒李鸿章谈球事,依旧坚持二岛均沾案,而这一次李鸿章则提出:“割南岛以封琉王,并附益以首里王城,使得归其故宫,祀其宗社。此外日本所已并踞者,一任日人为政,但须坚明约束,日后不得再占一步。”[11]这正是抵任不久的黎庶昌提出的割南岛附首里案。

 

黎庶昌提出割南岛附首里案,是基于他对先前二岛均沾案的否定。在致总署复信中,他说:“……分割二岛,球人未必感恩,日人且有德色。而在我又将酬以一体均沾,似不合算。”[12]这与李鸿章及清政府的主张是一致的。

 

对于这一新的策略,李鸿章尽管向日方提出,但实心存疑虑。会谈中用“引逗”一词可见其态度,事后致总理衙门的信中,进一步指出,首里王城“似较那霸尤稍繁庶,日人必视为奇货。即允交出,而形势相逼,遇事侵陵,琉王亦未能久存。”他认为,据当时的情势,不独复国立君一节当时本难办到,即使责令日本割首里一城与之居守奉祀,“亦恐难行”。对于黎庶昌同时还提议的请清政府制定一个“决定不移办法”,李虽认为是“正论”,但也感到有难处,认为“与外人交涉,欲其速了,在我虽有决定不移办法,在人亦必有决定不移办法,两不移,则两不结矣”。他抱持希望的是当时传言的日本将派人来议之说。然而,这一希望也被竹添预言为难办,说如果中国方面坚持李鸿章提出的方案,日本方面“决不派人”。为此,李鸿章只能向清政府提议,待何如璋回国后,由总理衙门酌商办法。[13]将处理球案的重任交到总署手里。

 

竹添进一郎对李提出的割南岛附首里案颇为重视,这毕竟是清政府继格兰忒三分案之后一个新的策略。因会谈还提及右大臣岩仓向何如璋提起的“重新商量”一事,为此,会谈后,他特意将归还首里及重商球案二说一并向井上馨请示。二月十三日,竹添致电井上馨,询问对于李鸿章“欲令日本将首里给还琉球王”的意向,以及岩仓面告何如璋日本将派大员来华会议球案的说法是否属实。二月十六日,井上回信要竹添立即向中国声明,“日本政府并无愿还首里之意”,同时表明,何如璋转述岩仓之语“非属实”,岩仓只说日本政府希望两国大员互相会晤,交换意见,以敦友谊,但这也“不过岩仓之愿望而已”。[14]这样,不仅黎庶昌的割南岛附首里说胎死腹中,日本将派人来议之说也被正式否定。此后,清政府也没有提出一个“决定不移”的办法。

 

西里喜行先生认为,黎庶昌在最初的割南岛附首里案弃去之后,他和随从人员开始积极探讨对日外交的焦点琉球·朝鲜问题。此后,黎庶昌的一系列球案交涉活动,全部被置于“琉球·朝鲜”的大框架之下,认为其经历了一个从“琉球复国·朝鲜永久中立的设想”到“放弃琉球·朝鲜保全论与日清同盟设想”的历程。发生这一转变的首要环节,是使团随员姚文栋《上黎星使书》中有关“朝鲜时势急于琉球”的论述,这一观点对黎庶昌产生了“不小的影响”。[15]

 

姚文栋《上黎星使书》是黎庶昌使团早期论对日外交的一份重要文献。该信首先从备受朝野关注的琉球问题谈起,接着联系朝鲜问题,强调朝鲜问题之危急甚于琉球。鉴于朝鲜在中国边疆安全中的特殊地位,姚文栋进而提出三个“保全”朝鲜策。不仅如此,姚文栋进一步从整个亚洲,实际也即中国传统国际秩序朝贡体系全局立论:“文栋愚见以为,必北洋兵力足,而后可以控御俄日两国,保全朝鲜、琉球。必南洋兵力足,而后可以控御英法诸国,保全暹罗、安南。果使办理有效,不必与外洋争城夺地,而亚洲形势自全在掌握中,可以纲纪东西洋而无难矣。”[16]

 

姚文栋极言朝鲜较琉球之重要,是因为“琉球已然而易知,朝鲜未然而难见”,以致当时朝廷上下在中日关系上大都将注意力集中在“已然”的琉球问题“而不闻及朝鲜”。他希望其所论通过黎庶昌能引起朝廷对朝鲜问题的足够的重视。[17]这封信发表在甲申事变后朝鲜问题非常凸现时候,他特意检出,是为了表明他早在朝鲜问题未露端倪之前,已经看到其紧要,为此在这封信的标题下特意标注“壬午春时高乱未萌”。但信中并没有显示琉球与朝鲜问题一并解决,或拿琉球与朝鲜作交换之意。他提出的三大朝鲜策略并没有涉及琉球问题。在琉球问题上,他的看法是:1.日俄已经显示并吞朝鲜的野心,“朝鲜时势急于琉球”,因此,必须朝鲜问题“定妥”之后,“再以余力运筹”琉球问题;2.要日本归还琉球,非外交努力可以实现,而“须出于一战”;3.保证琉球、朝鲜安危,“经久固柢之策”,非创设强劲的海军不可,“必北洋兵力足,而后可以控御俄日两国,保全朝鲜、琉球”。可见,在姚文栋这里,朝鲜与琉球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先与后的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姚文栋本人始终是琉球复国的积极主张者。他的《琉球小志并补遗附说略》[18]一书,抵日之初就着手准备,是晚清驻日使团研究琉球的代表之作。书中使用大量按语,对日本人士所谓琉球自古为日本所有之说“析其诞妄”。在跋及附记中,明确表示他期盼琉球复国的急切之情。他的琉球研究和介绍,主旨在于为重议球案作准备。他设想将重议的,不仅包括光绪五年“废琉置县”中被并吞的中南两岛,甚至还包括明朝时已被日本占据的北岛。《琉球小志补遗》附记称:“此卷纪琉球北岛,明万历三十七年入于日本。当时不遣一介责问,彼始公然以琉球为附庸。中山之不祀忽诸,实嚆矢于此。他日如议球案,要当并问此岛也。”[19]

 

有迹象表明,黎庶昌在朝鲜问题上颇受姚文栋的影响。光绪八年春回复总署论李鸿章与竹添的会谈一信中,强调朝鲜地位之较琉球重要,说:“其实,球之存亡,无甚关于中国得失,所少者,不过面子耳。庶昌身在日本观之,高丽之事,实为切肤之患。不特俄日虎视眈眈,即西洋各邦,亦均注意于此。近年高人惊服日本,颇有骑墙之见。”[20]与姚文栋所论非常相似。[21]具体到朝鲜策略,黎庶昌在不同时期依据情形还分别就姚氏朝鲜三策中的其中一种或数种各有阐发。朝鲜重于琉球,这一认识应为后来黎庶昌提出琉球·朝鲜交换论埋下了伏笔。

 

不过,如果由此断定黎庶昌此时开始在具体策略上将两个问题并提乃至做交换,却为时过早。一个直接的原因,如姚文栋所说,清政府视球案为中日两国之间“已然”的外交问题,而朝鲜问题“未然而难见”。深层的原因,是清政府另制定了一个被认为“行之有效”的朝鲜策略,就是通过朝鲜开港与各国通商造成均势局面,从而有力地抑制日本、俄国的侵略,以确保朝鲜安定。我们看到,作为使臣,在朝鲜问题上,黎庶昌相当长时期内正是清政府这一朝鲜政策的积极支持者与推进者。

 

(二)修约·球案并议案

 

还在黎赴任前的光绪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朝鲜翰林院鱼允中前来拜谒,黎庶昌在谈及朝鲜局势时,谆谆以“力求富强”相劝,指出富强需参用西法,“而目前急务,又似以与各国通商为要著”。通商的关键在于订税,因此,黎庶昌力劝朝鲜早日与日本议定税约以为依据。会谈中,鱼允中问起中国处理琉球问题的意向,黎庶昌只说中国所以没有遽结,就是为“防后患”,没有作太多的说明。[22] 抵日后,在回复总署谈竹添进一郎与李鸿章会谈琉球的信中,黎提出的朝鲜主张仍然首先是经理定约等事。关于这封信函的时间,似乎长期为学界所忽视,目前的研究均没有充分注意到这一环节,[23]然而,这与我们认识黎庶昌提出的一个新的方案——修约·球案并议案有直接关系。

 

这封致总署的函应写于光绪八年春壬午兵变前,李鸿章与竹添进一郎会谈之后。

 

信的开头说“竹添进一问答节略一一诵悉”,接着又围绕会谈内容,详细阐述他对节略内容的看法以及在日本国内的反应。李鸿章与竹添关于琉球的会谈主要有两次:一次在光绪七年底除日,一次在光绪八年二月十二日。信的开头说:“二月初十日肃上昌字第五号函,附呈奏折等件。续于二月四日[24]又上贺函,谅邀钧鉴。十五日接到本字六十三号钧函,并递回原折及与傅相往来函件。”可见,这封信很可能是对二月十五日总理衙门来信的复函。信的最后又说:“新派神户理事候选内阁中书二月二十七日行抵东京,业已照会外务省。一俟将认可状送到,即饬该员前往接任。”马建常于光绪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至七月二十五日任神户正理事官。此后被派往朝鲜处理朝鲜开关事宜。为此,八月二十日黎庶昌曾从横滨致电李鸿章,希望告以“马建常是否回任?”[25]李鸿章回复说,拟派马建常赴朝鲜照料开关事宜,虽尚未定是否回任,但仍建议先派人署任。[26]代理马建常的是黎庶昌之侄黎汝谦。因马建常终未能回任,同年十二月初八日,黎庶昌致总署函,拟请以黎汝谦接任,函称:“马中书建常既经派赴朝鲜,未能回任,神户理事一缺拟即代代(原文如此)理之黎令汝谦充补。”[27]由此可知,这封信函应写于马建常抵达东京之后不久,外务省认可状送到之前,大约光绪八年二月底三月初,值李鸿章与竹添进一郎第二次会谈之后。

 

信中,黎庶昌提出了他的借修约议球案策:“现在改约已近,莫若就球案为口实,以为此案不结,商务一无可议。中国一日不允,琉球一日尚存。”将琉球问题与修约结合起来不能算最新创意,伊犁时期中日球案交涉中,谈判的基本原则就是修约与球案并议。不过,此时黎庶昌的重提,自有他新的认识。他特别强调日本对一体均沾“念念不忘”,是重议球案的一个好机会。

 

修约球案并议案从提出到实施,断断续续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壬午事变后日本政府任命榎本为驻华公使而没有派传言一时的上野景范,黎庶昌认为这是日方一个示好的动作,因榎本是兴亚会的创立者。[28]为此,他希望能借这位新公使换届之机推行修约球案并议案。他特别关注榎本的行程,并及时与李鸿章互通信息。先是报告榎本于八月初九日启程来华。[29]榎本到天津后,又得知榎本过津时“谈次未及球事。”[30] 即使到参议兼大藏卿松方正义主动来使馆谈起琉球案时(详见下文),他还在关心榎本的行踪,希望总署坚定球案优先的原则:

 

榎本武扬到京后,是否提及球案与修约事宜?此时应恳衙门抱定球案不结,他事一无可商一语办理,庶可关其口,而夺之气。缘日人好胜,于一体均沾四字,念念不忘,以为颜面攸关,亟欲得之而后已也。[31]

 

光绪九年值《中日修好条规》临近期满时,清政府令黎庶昌致函日本政府,要求将修约与球案并议,但遭到日方否定。[32]尽管如此,修约·球案并议案是黎庶昌数种琉球策略中颇受清政府认可的一种。[33]

 

 

(三)与松方会谈

 

壬午兵变后,日本参议兼大藏卿松方正义主动找黎庶昌会谈球案。这次会谈虽均以个人名义,却是重议琉球时期一个引人注目的事件。它是自宍户玑罢议后日方首次主动提起琉球问题,也是中日两国官方之间最后一次的深入会商,现有研究均有介绍,西里喜行先生书中还在总论和黎庶昌研究的专章中分别予以介绍,不过,我们发现这两处介绍的定位和评述均有不同:专章将它置于“琉球复国·朝鲜永久中立国构想”的标题之下,认为其主旨是主张“尚氏世袭县令(继续进贡)案”;总论则作为壬午兵变后的一个事例,以“黎庶昌·松方会谈与琉球方案”为题作过程描述,未作倾向性提炼。[34]比较而言,总论的介绍较客观。然而对于黎庶昌研究而言,专章中的介绍更加引人注目,须作辨析。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双方议案的解读。

 

壬午兵变平定后松方正义主动到中国使馆来商谈球案,前后历时数月。黎庶昌先是提本年春天李鸿章与竹添会谈时提出的中南二岛归还案,进而对该方案略作变通,提出不得已的话,“只有将中南两岛互易,以中岛归还琉球,南岛归于日本”。[35]后经磋商,最后达成一个“善了办法”:“一日允中仍认琉球为国,听凭尚氏朝贡,中国册封。一了定日将琉球设县,理其内治,但释回尚氏,任为县令,子孙世袭。”对于这一草案,日方代表松方认为“似有可行。但意欲声明是专属”;黎庶昌的意见是“能复封贡,余可概推与日”。[36]

 

这一新方案中,黎庶昌首先考虑的是日本能承认中国将琉球以“国”相待,不仅朝贡,而且要“听凭”“中国册封”。仅强调“进贡”而不提“册封”,这是有偏颇的。从历代琉球进贡的历史看,就经济角度讲,琉球进贡后获取的赐品,价值远远大于贡品。清政府致力于琉球复国的努力,实因琉球关系中国的国家安全,[37]中琉之间政治上的“册封”关系至关重要。因此,黎庶昌说只要“能复封贡,余可概推与日” [38]。其次考虑到日本将琉球设县这一通过外交途径不易解决的问题,进而提出“子孙世袭”的要求。这二个条款虽有先后,但无侧重,提炼其中任何一款为主题都是片面的。其实,若仔细考察这次会谈黎庶昌先后提出的方案,可以发现,他首先提出的归还中南二岛案,与此前包括光绪六年中日第一次球案谈判的精神一脉相承。这次会谈,可谓是清政府既定“存球祀”方针下的新一轮的交涉。

 

这个“善了办法”是一个草案而非定案,黎庶昌尚在请示“是否有当?准与再议否?”[39]清政府方面对这一草案的反应似乎不很积极。如同对早期二岛均沾案的顾虑一样,李鸿章担心该草案实施后,如果日本“异日或藉端要挟,停止封贡”,难保日后琉球局势的稳定。[40]清政府则因“名实不符”,不合体制,“尤难允行”,主张球案交涉“暂缓”。[41]会谈没能继续,我们也无从判定这草案中的二大条款,黎庶昌究竟将有怎样的选择。

 

此外,会谈中,黎庶昌始终没有表现出将球案与朝鲜问题同时解决的意向。朝鲜问题只是这次球案会谈的背景而已。如果说与刚刚发生的朝鲜问题有什么内在的联系的话,那就是黎庶昌从壬午兵变中国快速出兵的成效中,深刻感受到武力在球案以及外交交涉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松方的主动前来,就是中国出兵朝鲜的结果,进而建议“于台湾添练水师,显示不忘征伐之意”,认为如此,“琉球一案,将来总可善结”。[42]的确,会商期间,日本曾“征兵调饷,不遗余力”,致使黎庶昌一度以为清朝有“东伐之议”。后经调查才发现,日本是因球案不远,担心中国“责问”,才“极力防备”。[43] 但是,黎庶昌强调武力的作用,但他并不因此主张采用军事手段解决球案。壬午事变后,朝廷中颇有主张以武力解决球案者。[44]对此,清政府颇为重视,命李鸿章等酌度情形,妥筹具奏。[45]李鸿章等在复奏中,纵论中国战舰状况及与日本战备的比较,指出移兵解决球案之策不可行。当务之急是“整练水师,添备战舰”。如果“中国战舰足用,统驭得人,则日本自服,球案亦易结”。[46]这与黎庶昌出使之前刘坤一向他表述的主张是一致的。黎庶昌显然是李鸿章等人琉球政策的支持者,在致总署的信中,在中日关系上明确主张李鸿章的“专论球案,以为归曲地步”,认为这“最是破的之论”。[47]清政府最终接受了李鸿章等人的提议,放弃东征论。[48]

 

然而,在朝鲜问题上,尽管在处理兵变的善后事宜中,日本毫不掩饰其阴忌中国保护朝鲜的野心,反复声称待朝鲜以“自主”[49],使黎庶昌曾一度对英美立约保护朝鲜的策略开始怀疑[50],为此还一度主张对朝鲜“仿英人处印度之例,直废其王而郡之”[51]。但壬午兵变顺利了结之后,在与松方会谈期间,黎庶昌似乎已恢复对朝鲜通商定约政策的信心,又开始积极投身于此了。能够说明问题的是,十月间他与前来使馆的美国驻日本公使平安(John A. Bingham)的会谈。双方就中国处理壬午兵变及推进朝美条约互换意见,互相肯定。黎庶昌特别表示朝约之对于中国的重要,他说:“朝约系傅相竭半之力赞画而成,岂有移易之理?贵国与朝鲜通商在先,但盼早日批准议行,则各国均无异说。”平安答应再次致书本国政府,“促成”朝美条约早日批准。事后他在致总署信中称,平安所言“甚为公正,亦颇切至”,又说“如此,则美约不至变更。美约一定,余皆迎刃而解矣。” [52]显示对朝鲜通商政策的信心。其实,与松方数月的深入会谈,正是黎庶昌采用李鸿章“专论球案”这一对日方针的典型事例。

 

与松方会谈结束后不久,美国批准了朝美修好通商条约,平安也实践了诺言,在美朝条约批准一事上“颇费苦心”。但是,由于英国因朝美税则之重“不愿通商”,黎庶昌看到朝鲜开关交涉“尚有波澜在后”,需要进一步的努力。[53]

 

当时,琉球方面乞求复国的呼声异常高涨。球官一方面在京哀诉,一方面到中国驻日使署夜访,希望中国“乞为援救复国立君,南岛枯瘠,不能立国,势不可行。闻韩日有事,中朝出兵,望乘此机会与球事并办等语”。黎庶昌“只以好言慰之而去”。[54]与松方会谈的终结,意味着以格兰忒调解为起点的分岛案,以及相应的变通办法基本被否决。黎庶昌必须寻找新的外交途径来解决球案。

 

 

(四)中法战争时期

 

光绪九年夏,随着中法越南局势日趋紧张,日本方面非常关注中法越南关系的进展。除驻华使领等在华的情报活动之外,相关人士也开展对中国驻日使馆的情报工作,包括前来向黎庶昌探问越事的进展及前景。黎庶昌借此机会,频繁提起球案。对此,目前关注的只是与外务大书记官田辺太一的会谈。其实此前与宫岛诚一郎等的会谈就论及球案。

 

光绪九年五月二日,法国特使德理固(Arthur Tricou)到上海与李鸿章会晤,商谈中法越南问题。十三日,德理固到上海后不久,宫岛诚一郎等曾请黎庶昌前往。

 

宫岛等邀请黎庶昌的目的在于探问中国在越南问题上的立场。黎庶昌在谈论越事之后,很快转向中日关系问题。表示尽管日本以前对中国做了一些“龃龉”之事,但因近来颇有悟错之意,作为性情风俗相似的亚洲邻国,他希望中日两国和好,于是提到琉球问题。他指出,妨碍中日关系的一大问题是琉球问题,希望日本方面能够积极配合,尽早解决:“惟琉球一局,敝国总望贵国曲从所请,凡敝国有可以甘让之处,无不曲让,如是而已。” 又对所谓中国“与法人从事之后”将与日本开战的传言加以辟谣,只是宫岛对此持不同意见。会谈后,宫岛诚一郎将其中“系于时势者钞出”,于十五日送到外务省,其中包括双方关于球案问题的问答。[55]我们没有看到日本方面的回应。

 

八月十四日,法使德理固自上海赴天津的次日,外务大书记官田辺太一又来中国使署访谈中法越事上的前景,这便是常为人道的黎——田辺会谈。这次会谈是黎庶昌出使以来首次将琉球与朝鲜并提,因此,目前的研究均将它作为黎庶昌琉球问题·朝鲜问题同时解决策的一个典型事例。[56]其实不然。

 

会谈一开始,黎庶昌发现田辺的问安南事尚是“帷灯匣剑”,“其意盖在朝鲜”,果然,田辺提出两国或中日美三国共同保护朝鲜以防俄,是当今唯一行之有效的办法。但黎庶昌却是将这次会谈作为解决球案的机会。

 

在田辺提出共保朝鲜之议后,黎庶昌提出中日之间首先应解决琉球问题,指出,尽管俄国对朝鲜的野心天下共知,但鉴于中国对朝鲜“无不力争之理”,加上俄国在朝鲜也“无甚大利可图”,且其国势偏重西方,因而可以预见,俄国不至于对朝鲜轻易发难。如果俄国有吞噬朝鲜的志向,那么,以一国保护不见为少,以两国保护亦未必即见为多,指出琉球问题是影响中日两国关系进程的一大障碍,说中日两国“现因琉球之故,尚龃龉未协,又安能为此说乎?”进而提出:“如贵国能退还琉球,或有商议,亦未可定。”田辺说琉球与朝鲜分属“两事”,与他所建议的共同保护朝鲜之说“不相关”,强调一国保护不如两国保护于大局更为有利。黎庶昌重申,田辺的设想固然关系东方大局,但如果期望中日两国同心协力,“非先将球案解释,则凡有论说,皆属难行。”[57]将解决球案作为进一步讨论朝鲜问题的一个先决条件。

 

  尽管田辺表示这不过是一场闲谈而“非公事”,黎庶昌还是认为这是出自井上馨等人之意,于九月初四日将与田辺会谈的节略及其个人看法致函总署。函中,他进一步表明了琉球问题其实是宗藩体制下处理属国的基本立场,认为在朝鲜与各国订立条约国门洞开后,与日本商议共同保护朝鲜之策尚属可行。但同时强调,朝鲜问题的提出,首先应以解决琉球问题为前提:“且与彼先约,果能退还琉球,则保朝之说,似亦可以许也。”[58]鉴于琉球问题在当时中日关系中的显著地位,他甚至认为,田辺的共同保护朝鲜说“或是因时见机,欲为转圜琉球地步,亦未可定”[59],将解决琉球问题作为对待朝鲜问题的前提了。这与后来主动以琉球为条件去谈朝鲜问题,相当不同。

 

至于在朝鲜问题上的立场,黎庶昌在致总署信中有清楚的阐述,说:“日人之于朝鲜经营已历年所,始则颇欲专制,以夺中国之权。近年渐知此愿难遂。自美朝定约以后,似又更退。将来英、德各国次第插手,日人岂能惟所欲为?”[60]可知他仍对朝鲜开港通商政策充满信心,认为日本对朝鲜的关注不足为虑。他进而还提出他个人的朝鲜策略,认为传统的对属国“仅所谓羁縻勿绝而已”,在新的国际环境下,已难以推行;行之有效的,是采用积极干预的姿态。进而借鉴当时国际案例,概括为三种:首为如英人之于印度的“夺其王而废置之”;次如德人之于日耳曼“挟全力以威制之”;否则如瑞士、比利时之属“联合与国共保之”。[61]此三大朝鲜策略,与到任初期姚文栋向他建议的朝鲜三策,可谓如出一辙。

 

甲申事变前黎庶昌的球案认识,在甲申三月的一封奏折中尚有体现。光绪十年三月十一日,法国水师总兵福禄诺(Francois Ernest Fournier)自香港致书李鸿章,提出中法停战解决越事的办法,中法双方开始走到谈判桌边,时论一度以为战争行将结束。此时,清政府朝局也发生重大变动。三月十三日,开去恭亲王奕一切差使,十四日命军机大臣遇有紧急要件会同醇亲王商办。甲申易枢的当日,清政府下令内外臣工“痛戒因循”,贡献建言。身在日本的黎庶昌也积极响应诏令,以其出洋八年的经历,统筹中外情形,上奏提出内政建设的各项建议。奏折开头首先提到内外局势,说:“顷者法越事定,外祸渐纾,虽有球案一宗悬而未结,将来无论如何拟议,实不足再烦兵端。然则今日所宜加意讲求者,专在整饬内政矣。”[62]可见,直到甲申(1884年)三月,黎庶昌仍然将球案作为外祸中唯一一宗“悬而未结”的问题,期待新的解决机会的到来。

 



[1] 参见伊原泽周:《论黎庶昌德对日外交——以琉球·朝鲜问题为中心》,收入《“从笔谈外交”到“以史为鉴”——中日近代关系史探研》,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第33、44、48页。
[2] 参见西里喜行:《清末中琉日関係史の研究》,京都京都大学学術出版会,2005年,第477—478、604頁。

 

[3] 黄万机:《黎庶昌评传》,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94页。
[4]《出使日本大臣黎庶昌函》,光绪七年十二月初八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 ,台北:中研院近代史所,1972年,第543页。
[5]据黄万机《黎庶昌评传》,黎庶昌启程日期为光绪七年十二月一日1882年1月20日),见该书第95页。还有一说作1882年1月21日 (见Chow Jen Hwa , China and Japan : the History of Chinese Diplomatic Missions in Japan 1877-1911 , Singapore : Chopmen Enterprises , 1975, p.147),相差一天。
[6] 所谓的二岛均沾案,具体指日本割琉球南部宫古、八重山二岛属中国,中国照各国之例将一体均沾给予日本,并以专条形式确定下来。
[7] 《上谕》,光绪七年二月初六日,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故宫博物院,1932年,卷2, 第38页。需要说明的是,这一原则,甲申易枢后与军机大臣会同商办要事的醇亲王更予以强调。详见《醇亲王奕譞致军机处尺牍(67)》,光绪十年口月二十四日,故宫博物院编:《文献丛编》第8缉,故宫博物院,民国19年10月,第18—19页。
[8] 《上谕》,光绪七年二月初六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2, 第38页。
[9] 《翰林院代编修陆廷黻呈递条陈折》,光绪七年二月三十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2,第39页;《编修陆廷黻奏请征日本以张国威折》,光绪七年二月三十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2,第39—40页;姚文栋:《上黎星使书》,壬午春,姚文栋等著:《读海外奇书室杂著》(十一种),清光绪十一年刊本,第1册,第2页。
[10] 《重议球案》,光绪八年正月初五日,《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3,第1页。这里所引《李文忠公全书》版本为民国10年商务印书馆据金陵刻本影印本。
[11] 《与日本领事竹添进一笔谈节略》,光绪八年二月十二日,参见李鸿章:《议球案并呈竹添问答》“附件”,《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3,第20—21页。致总署的信中,李鸿章言道:钞示黎莼斋信见询。适竹添进一于十二日巳刻来谒,遵照正月初十日复示,坚持保定原议,明以告之。竹添力拒不可。复将莼斋所陈,分割首里王城附益南岛,藉存球祀,聊备一说,以引逗之。见同书,第19页。

 

[12] 《出使大臣黎庶昌函》,光绪八年(无月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卷,第1110页。该函具体时间的考订,详见下文。
[13] 《议球案并呈竹添问答》,光绪八年二月十二日,《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3,第19页。
[14] 《译竹添致外务卿井上电报》(附录)、《译井上复竹添电报》(附录),《呈送越南礼物诗篇并附竹添电报》,光绪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3,第24—25页。

 

[15] 西里喜行:《清末中琉日関係史の研究》,第583頁。
[16] 姚文栋:《上黎星使书》,壬午春时高乱未萌,《读海外奇书室杂著》第1册,第2—4页。
[17] 姚文栋:《上黎星使书》,壬午春时高乱未萌,《读海外奇书室杂著》第1册,第4页。
[18] 目前该书称呼颇多。如中国科学院图书馆现存4种,正文内容虽然完全一致,书名却有《琉球小志并补遗说略》、《琉球小志》、《琉球地理志附补遗说略》和《琉球地理小志》等。其实,四书的封面均没有题名。扉页则均题有“琉球小志并补遗附说略”,落款同为“光绪癸未秋仲吴中黄超曾”,字体一致,但均无印书局名。本文拟将姚氏的琉球著述,暂题为《琉球小志并补遗附说略》。

 

[19] 姚文栋:《琉球小志补遗》,《琉球小志并补遗附说略》,第25页。该书的《琉球说略》部分译于壬午兵变之后的“壬午冬”。光绪十一年他归省回国编辑《读海外奇书室杂著》时,除上述《上黎星使书》之外,还专门收录表明其琉球著作之主旨的《琉球小志跋》,以明其志。这已是甲申事变后的第二年。
[20] 《出使大臣黎庶昌函》,光绪八年(无月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卷,第1110页。
[21] 姚文栋:《上黎星使书》,壬午春,《读海外奇书室杂著》第1册,第2页。
[22] 《出使日本大臣黎庶昌与鱼允中笔谈》(附件一),《出使日本大臣黎庶昌函》(光绪七年十二月初八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第544、556—557页。
[23] 该函即《黎庶昌致总署函》,收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卷,第1110—1111页。时间署“光绪八年口月口日”,但没有具体日期。西里先生没有注意它,伊原先生虽然注意到,但显然将其视为壬午兵变后之作,且没有专门使用。参见伊原泽周:《从“笔谈外交”到“以史为鉴”——中日近代关系史探研》,第31页。
[24] 原文如此。这里的“四日”疑为“十四日”之误。
[25] 《黎使由横滨来电》,光绪八年八月二十日,《李文忠公全集·电稿》卷1,第8页。
[26] 《李鸿章复黎使电》,光绪八年八月二十日,《李文忠公全集·电稿》卷1,第8页。
[27] 《总署收出使大臣黎庶昌函》,光绪八年十二月初八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卷,第1084页。
[28] 《出使日本国大臣黎庶昌函》,光绪八年八月初五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卷,第898页。
[29] 《出使大臣黎庶昌函》,光绪八年八月十七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卷,第945页。
[30] 《寄黎使》,光绪八年九月十一日,《李文忠公全集·电稿》卷1,第9页。
[31] 《出使大臣黎庶昌函》,光绪八年十月初九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卷,第1022页。
[32] 参见伊原泽周:《“从笔谈外交”到“以史为鉴”——中日近代关系史探研》,第31—32页。
[33] 但清政府并没有因此放弃该方案。光绪十二年二月,新任驻华公使盐田三郎奉命前来改订《日清修好条规通商章程》。在讨论如何回应日本的修约要求时,李鸿章不仅提到光绪九年黎庶昌向日方提出的改约与球事“并商”之事,且指出此次回复应指明“球案亦当并商妥结,免致彼此或存芥蒂。将来议修时,或两事并有结束,随时相机办理”。(《请缓议日本修约》,光绪十二年五月十七日,《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8,第32页)这次议约谈判长达数年,这时,黎庶昌已从第一次出使任上回来居乡守制了。
[34] 西里喜行:《清末中琉日関係史の研究》,第584—588、437—439頁。

 

[35]《出使大臣黎庶昌函》,光绪八年十月初九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卷,第1021—1022页。
[36] 《黎使来电》,光绪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到,《李文忠公全书·电稿》卷1,第11页。
[37] 李鸿章早在光绪六年十月中日琉球谈判时,就曾经指出,琉球具有“扼我太平洋咽喉”的地位。见李鸿章:《遵筹球案暂宜缓允等由》,光绪六年十月十一日,军机处录副奏折·外交类·中日琉,档号7757,缩微号卷579,第2180—2187页,本文所引该类档案均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以下不一一注明;《直隶总督李鸿章复奏球案宜缓允折》光绪六年十月初九日,《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2,第16页。
[38] 《黎使来电》,光绪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到,《李文忠公全书·电稿》卷1,第11页。伊原泽周先生也指出,所议方案表明,黎庶昌同时关注琉球对清朝的朝贡与册封。见氏著:《“从笔谈外交”到“以史为鉴”——中日近代关系史探研》,第30—31页。
[39] 《黎使来电》,光绪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到,《李文忠公全书·电稿》卷1,第11页。
[40]《议球案》,光绪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3,第59页。
[41]《复黎使》,光绪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李文忠公全书·电稿》卷1,第11页。

 

[42]《出使大臣黎庶昌函》,光绪八年十月初九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卷,第1022页。
[43] 《北洋大臣李鸿章函》,光绪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卷,第1096—1097页。
[44] 给事中邓承修折:《朝鲜乱党已平请乘机完结球案由》,光绪八年八月初二日,《军机处录副奏折·外交类·中日琉》,档号7757,缩微号卷579,第2219—2222页;《给事中邓承修奏朝鲜乱党已平请乘机议完结球案折》,光绪八年八月初二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4,第1—2页。《翰林院侍读张佩纶奏请密定东征之策以靖藩服折》,光绪八年八月十六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4,第12—13页。

 

[45] 《军机处密寄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上谕》,光绪八年八月初三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4,第2页;《军机处密寄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上谕》,光绪八年八月十六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4,第13页。
[46] 《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等奏遵议邓承修条议球案折》,光绪八年八月十六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4,第13—15页;《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复奏宜先练水师再图东征折》,光绪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4,第16页。
[47] 《出使日本大臣黎庶昌函》,光绪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卷,第1058页。
[48] 《北洋大臣李鸿章函》,光绪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卷,第1096页。
[49] 《照录致署外务卿吉田清成函》(附件四)、《照录署外务卿吉田清成复函》(附件五),《出使日本国大臣黎庶昌函》,光绪八年七月十三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卷,第812—813页;《照录致署外务卿吉田清成函》(附件一)、《照录外务卿来函》(附件二)、《照录致外务卿函》(附件三)、《照录外务卿复函》(附件四),《出使大臣黎庶昌函》,光绪八年七月十八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卷,第836—838页。
[50] 《出使日本国大臣黎庶昌函》,光绪八年七月十三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卷,第809—810页。
[51] 《出使大臣黎庶昌函》,光绪八年七月十八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卷,第836页。
[52] 《出使日本国大臣黎庶昌函》,光绪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卷,第1059页。
[53] 《出使日本大臣黎庶昌函》,光绪九年二月十五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卷,第1129页。
[54] 《出使日本大臣黎庶昌函》,光绪八年八月初五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卷3,第898页。
[55] 《日本外务省档案》(缩微胶卷),美国国会图书馆复制,中国国家图书馆藏,MT5.2.1.3,R468,第248—252页。
[56] 伊原泽周:《“从笔谈外交”到“以史为鉴”——中日近代关系史探研》,第33页。西里喜行:《清末中琉日関係史の研究》,第591—593頁。

 

[57] 《照录与田辺太一问答节略》(附件一),《出使大臣黎庶昌函》,光绪九年九月初四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卷,第1200—1203页。
[58] 《出使大臣黎庶昌函》,光绪九年九月初四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卷,第1200页。
[59] 《出使大臣黎庶昌函》,光绪九年九月初四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卷,第1199页。
[60] 《出使大臣黎庶昌函》,光绪九年九月初四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卷,第1199页。
[61] 《出使大臣黎庶昌函》,光绪九年九月初四,《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卷,第1200页。
[62] 黎庶昌:《敬陈管见折》,甲申三月,黎庶昌:《拙尊园丛稿》卷5,光绪十六年(1890)本,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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